第六章 住宅建设项目竣工备案和交付使用许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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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住宅建设项目竣工备案和交付使用许可管理 第一节第一节 住宅工程竣工备案制度住宅工程竣工备案制度 从事建设工程各有关方面承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并应当自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上海新开工的建设工程实行竣工备案制度。至此,由政府质监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工直接发合格证的管理模式被由建设单位自己组织竣工验收报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管理模式所替代。二、住宅工程竣工备案管理的特点二、住宅工程竣工备案管理的特点(一)住
2、宅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往往不能一次完(一)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往往不能一次完成,需要分期分批地进行成,需要分期分批地进行(二)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后,需要完成相应的配套设施,经审核许可后方能交付使用 三、住宅工程竣工备案制度的实施三、住宅工程竣工备案制度的实施(一)主管部门和验收条件(一)主管部门和验收条件1、主管部门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立项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各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分别受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
3、体实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3、竣工验收主体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4、竣工验收条件(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2)施工单位完成对工程质量自检,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3)勘察、设计单位确认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4)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完成检查并确定合格,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5)有完整的竣工档案资料(分期分批建设的住宅,除最后一批外,可暂不作要求;)(6)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证明;(7)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工程质量保修书;(8)规划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了检查,出具认可文件(分期分批建设的住宅,除最
4、后一批外,可暂不作要求);(9)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许可文件(分期分批建设的住宅,除最后一批外,可暂不作要求);(10)要求整顿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二)竣工验收程序和方法(二)竣工验收程序和方法1、竣工验收程序(1)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报告、勘察设计报告、监理单位报告,组织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其他单位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2)在竣工验收7日前,向备案管理部门(质量监督站)申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书面通知质监站验收时间、验收地点、验收组名单;(3)备案管理部门(质量监督站)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两表;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整改,重新确
5、定验收时间。 2、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方法(1)由参与各方汇报介绍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标准、规范执行情况;(2)验收组审阅档案资料;(3)验收组实地查验; (4)验收组形成验收意见。意见不一致时,协商解决;否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监站裁决。 3、建设单位编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1)按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样本)填写;(2)应附文件;4、备案(1)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部门(质量监督站)备案。(2)提交备案文件(3)备案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文件和质量监督报告后,在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由备案部门存档。 第二节第二节 住宅项目竣工交付使用许可制
6、度住宅项目竣工交付使用许可制度一、住宅项目竣工交付使用许可制度的基本涵义和作用一、住宅项目竣工交付使用许可制度的基本涵义和作用(一)住宅项目竣工交付使用许可制度的有关概念(一)住宅项目竣工交付使用许可制度的有关概念1、住宅项目竣工 住宅项目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文件的内容全部建成,达到入住居民使用的条件,经过竣工验收合格的,称为住宅项目竣工。 只有住宅项目达到入住居民的使用条件,才可以申办交付使用许可手续。 2、住宅工程竣工验收 住宅一项或数项工程已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在施工单位预先完成自检自验并认为符合正式验收条件的基础上,向建设单位办理正式验收并移交手续,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
7、理等各有关方面对住宅项目技术资料和实物进行检查验收,称为住宅工程竣工验收。 3住宅项目竣工交付使用许可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相应的市政、公用、公建配套项目也已完成,达到入住居民的使用条件,建设单位就可向政府住宅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交付使用许可审核申请,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确定的标准进行综合检验。经审核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住宅,按幢颁发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称为住宅项目竣工交付使用许可。 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制度的主要内容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制度的主要内容(一)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的适用范围及(一)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的适用范围及主管和协调部门主管和协调部门2、主管部门和协管部
8、门 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及发证的主管部门是市房地局和各区(县)房地局。 协同管理部门是各级计划规划、市政、电力、环卫、环保、水务、工商、公安、财贸、邮电、教育、卫生、民政和园林等部门。 (二)(二) 住宅竣工交付使用申请的条件和管理原则住宅竣工交付使用申请的条件和管理原则 新建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后,已达到入住居民生活基本条件,可以交付使用的,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提出交付使用许可审核的申请。 这里提出了两个申请交付使用的前提条件:一是住宅工程项目包括的各个单体及相应的配套设施已经竣工,并经验收合格;二是已达到满足入住居民生活基本条件需要。 新建住宅经审核合格,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