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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实施细则培训讲义

上传者:2****5 2022-06-29 18:06:19上传 PPT文件 37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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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银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实施细则(试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实施细则(试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实施细则(试行)培训讲义培训讲义 总体框架(共五章、四十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设立年度规划 第三章 机构筹建准入辅导 第四章 许可事项审核相关要求 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明确非银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工作要求,指导和规范银监局有关市场准入工作行为,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许可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细则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

2、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三条【准入工作体系】 非银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工作体系由机构设立年度规划制定、机构筹建准入辅导、机构许可事项(含筹建、开业、变更、业务范围、任职资格)审批等三部分内容构成。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四条【与许可办法的关系】 非银行金融机构许可事项的审批条件、受理程序、审批权限和时限要求按照许可办法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主要规定机构设立年度规划制定、机构筹建准入辅导的相关要求,以及许可办法中未能详尽的机构许可事项的具体审核要求。第二章第二章 机构设立年度规划机构设立年度规划

3、第五条 为保证机构科学、有序、规范发展,对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设立实行年度规划制度。分内容构成。 第六条 银监局应于每年1月31日前上报年度机构设立规划,规划应以局发文形式上报并由银监局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当年的机构筹建申请须在规划内,成熟一家审批一家。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调整规划或超规划申设。 当年规划中已进行会审并形成会议纪要、但未完成筹建审批的事项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办理,不再列入下年度规划。中未能详尽的机构许可事项的具体审核要求。 第七条年度机构设立规划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辖内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分析。 (二)辖内有意向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出资人的基本情况(核心主业、财务指标、行业地位、

4、区域地位、市场排名信息等)。 (三)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内在需求情况分析。 (四)当地政府和银监局支持的优先排序。在符合准入条件的前提下,应优先考虑支持综合质效优、核心主业突出、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强的企业。 (五)银监局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力量的配备情况,监管人员数量、素质是否能够满足持续监管需要。第三章第三章 机构筹建准入辅导机构筹建准入辅导 第八条 制定年度机构设立规划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同一企业不得在当年规划中同时申设两家及以上非银行金融机构。除在异地有较大规模生产基地、研发中心或销售中心以外,申请人原则上不得在注册地省份之外申请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八条 制定年度机构设立规

5、划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二)按照许可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进行把关,指标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一般不列入当年规划。已设有担保公司、小贷公司等类金融机构且经营管理不善、风险较高的申请人不列入当年规划。 第八条 制定年度机构设立规划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三)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除指标应符合条件外,还应考察其集团母公司或下属成员企业是否属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核心主业是否突出,是否属于国家限制行业;集团是否建立资金结算中心并具有一定时间的运行管理经验。 第八条 制定年度机构设立规划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设金融租赁公司,符合准出、准入条件且前期调研比较充分的择优列入规划,条件不够

6、成熟但需弥补市场不足的,由属地银监局继续辅导,支持其改善条件后列入下年度规划。 第八条 制定年度机构设立规划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五)对已设财务公司、要求申设金融租赁公司的企业集团,重点考量其核心主业应为生产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产品的行业,否则一般不宜再纳入规划。年度机构设立规划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第三章第三章 机构筹建准入辅导机构筹建准入辅导辖内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分析。 第九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筹建准入辅导包含机构筹建可研、论证、会审三个阶段。 第九条 可研是指对机构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尽职调查,该阶段工作由银监局完成; 论证是指银监局完成尽职调查后与银监会共同研究商议可否支持其申设机构,该阶

7、段工作由银监局和银监会相关部门共同完成; 会审是指论证确认后由银监会领导与拟设机构所在地地方政府领导(央企应为国资委领导)共同研究、商定机构准入营运和退出过程中的风险处置责任等事项,形成一致意见作为准入受理和系统风险管理的依据。 第十条 尽职调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出资人基本情况 (二)内在需求情况,即设立机构的必要性 (三)条件符合情况,即设立机构的可行性 (四)机构筹建方案 第十一条 尽职调查应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 材料获取及核查 (二) 出资人约谈 (三) 舆情查证 (四) 实地调研 第十二条 尽职调查完成后,应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内容包括: (一)尽职调查工作情况。 (二

8、)拟设机构概况。 (三)出资人的基本情况。 (四)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分析。 (五)可行性初步分析。 (六)存在的问题和相关说明。 (七)尽职调查结论。 第十三条 银监局完成机构筹建尽职调查,与银监会进行机构筹建论证之前应提交尽职调查报告,筹建论证后应形成论证会记录。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十三条 筹建论证的内容至少包含以下方面: (一)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三)机构的风险承担机制; (四)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能否满足监管需要,机构设立后能否实现有效监管。 第十四条 会审应在银监局和银监会相关部门筹建论证完成之后进行,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作为机构筹建许可的办理

9、依据。会审完成后即可进入机构筹建许可受理程序。第四章第四章 许可事项审核相关要求许可事项审核相关要求第四章第四章 许可事项审核相关要求许可事项审核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按照许可办法的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包括机构设立(含筹建、开业)、变更、终止,调整业务范围,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等五类。其中,除法人机构筹建、重组改制、终止以及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设立、终止由银监局初审后报银监会决定以外,其他许可事项均由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重组改制所对应的许可事项包括机构合并、分立以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所引起的股权变更。本章内容为许可办法中未能详尽的许可事项的具体办理要求。机构设立机构设立第

10、一节第一节 机构设立机构设立(具体验收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 第十六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及分支机构开业,应对其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进行现场验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公司住所与验收的营业场所应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及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开业,应组织拟开业机构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的开业答辩会,对筹备工作开展情况、公司治理、风险控制、开业初期的工作思路和实施计划、业务量(财务公司还包括资金集中度)和盈利预测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并形成答辩会记录。一银监局管辖范围内。 第十八条 原则上不支持财务公司新设分公司。财务公司只有在发生合并与分立、跨银监局迁址,或者

11、所属集团被收购或重组的特殊情况下才可以申请设立分公司,且财务公司与拟设立的分公司不应在同一银监局管辖范围内。 第十九条 财务公司申请设立境外子公司须待明确有关监管评级标准后再进行审批。且应重点针对财务公司设立境外子公司的必要性(结合所属集团海外业务发展战略和发展现状、海外业务的资金管理情况、当地法律和监管政策等进行分析)和财务公司的并表管理能力进行严格把关。 第二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申请设立专业子公司,在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出台前暂不审核监管评级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驻华代表处的申请,应关注其主营业务情况,原则上主营业务应与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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