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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票据法

上传者:11****88 2022-06-10 16:28:46上传 PPT文件 258.5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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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第十章 票据法票据法w 本章主要内容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 汇票 第三节 本票、支票第一节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票据法概述w 本节主要内容:本节主要内容: 一、票据的概念、特征 二、票据关系 三、票据权利 四、票据的伪造、变造 五、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一、票据的概念、特征一、票据的概念、特征w 票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w 票据的基本特征(见教材): 有价证券,设权证券,无因证券(票据的无因性),要式证券,提示证券等。一、票据的概念、特征一、票据的概念、特征w 票据的无因性:票据的无因性:w 指票据关系虽然需要基于一定的原因关系才能成立,但是票据关系一经合法成立,就与产生

2、或转让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两者各自独立。w 票据关系只有在合法成立以后,才能与原因关系相分离,如果当事人是以欺诈、盗窃、胁迫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一、票据的概念、特征一、票据的概念、特征w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w 原因关系是否存在和有效,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票据债权人只要持有票据即可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无效为理由,对善意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案例案例 票据无因性票据无因性w 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从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购进2000吨水泥,总价款50万元。水泥运抵后,永固房

3、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为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签发一张以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为出票人和付款人、以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为收款人的,三个月后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w 一个月后,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从吉祥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木材一批,总价款54万5千元。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就把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例案例 票据无因性票据无因性w 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吉祥有限责任公司,余下的4万5千元用支票方式支付完毕。w 之后,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发现2000吨水泥中有一半质量不合格,双方发生纠纷。w 汇票到期时,吉祥有限责任公司把汇票提交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付款,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供给

4、的水泥不合格,不同意付款。w 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拒绝付款? 案例评析案例评析w 本案中,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与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水泥购销关系是本案汇票的原因关系。汇票开出后,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就与票据持有人产生票据关系。w 但现在汇票已被背书转让,持票人不再是原因关系的当事人,所以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以水泥不合格为由来对抗吉祥有限责任公司,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付款。 案例评析案例评析w 付款后票据关系消灭,原因关系不消灭,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仍可根据原因关系的瑕疵请求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赔偿损失。 二、票据权利二、票据权利w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

5、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w 票据权利表现为二次请求权,第一次请求权即为付款请求权,第二次请求权为追索权。 w 追索权:第一次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向付款人以外的票据债务人(如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等)要求清偿票据金额及有关费用的权利。 二、票据权利二、票据权利 1 1、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的取得w 票据可以通过出票人签发、持票人转让等对价方式取得,也可以因税收、继承、赠与等无偿方式取得。w 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2)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 (3)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

6、票据的。 二、票据权利二、票据权利 2 2、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权利的消灭w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个月;二、票据权利二、票据权利(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个月。w 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w 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二、票据权利二、票据权利w 再追索权: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请求被追索人支付票

7、据金额和费用后,被追索人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和费用。w 其他票据债务人:如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等。三、票据行为三、票据行为 1 1、票据签章、票据签章w 票据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w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w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三、票据行为三、票据行为 2 2、票据金额、票据金额w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3 3、票据记载事项更改票据记载事项更改 w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

8、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w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四、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1)挂失止付。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w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四、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2)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w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

9、节第二节 汇票汇票w 本节主要内容:本节主要内容:一、汇票的概念、种类二、汇票的票据行为二、汇票的票据行为三、汇票的追索权三、汇票的追索权一、汇票的概念、种类w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w 汇票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或持票人。 w 即期汇票:见票即付的汇票。 w 远期汇票:记载汇票到期日的汇票。 一、汇票的概念、种类w 银行汇票:银行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汇票。w 出票人:当地银行;付款人:异地银行;持票人:汇款人。w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

10、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 一、汇票的概念、种类w 商业汇票:出票人或付款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款项的票据。w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二、汇票的票据行为二、汇票的票据行为 1 1、出票、出票w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w 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w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票据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二、汇票的票据行为二、汇票的票据行为w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绝对应记载事项绝对

11、应记载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w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二、汇票的票据行为二、汇票的票据行为w 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w 是指票据法规定应当记载的事项,若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然有效。w 主要包括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 二、汇票的票据行为二、汇票的票据行为w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w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w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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