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国际支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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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经济法 一、国际货物贸易中的支付引论一、国际货物贸易中的支付引论 二、现金支付二、现金支付 三、支付工具三、支付工具票据票据 四、汇付与托收四、汇付与托收 五、信用证五、信用证 第五章第五章 国际支付制度国际支付制度 (一)支付的义务(一)支付的义务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支付是指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以及支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支付是买方的基本合同义务。就国际货物买卖交易而言,支付的义务来源于买卖双方有效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因此,买卖双方应当在他们所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用明确无误的条款对货款的支付时间、地点、方式、数额、条件和其他有关事项做出具体规定。第一节第一节
2、 国际货物贸易中的支付引论国际货物贸易中的支付引论(二)支付的风险(二)支付的风险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无论是对于买方,还是对于卖方,都客观地存在着支付的风险。产生支付的风险有诸多原因,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因是支付与交货的时间差与地域差。对于买方而言,支付的主要风险在于其完成了支付以后,却没有收到货物或者收到了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对于卖方而言,支付的主要风险在于其完成了交货以后,却未能得到货款的支付,或者未能得到货款的全部支付或支付迟延。 第一节国际货物贸易中的支付引论第一节国际货物贸易中的支付引论(三)支付的方式(三)支付的方式 支付的方式主要有:现金支付;汇付;托收;信用证。 第一节国际货物贸
3、易中的支付引论第一节国际货物贸易中的支付引论(四)支付的时间(四)支付的时间 买方和卖方可以根据其交易的需要,在合同中规定出不同的支付时间。一般地,依照支付时间的不同,可以将支付分为预付、同期支付、后付、分期支付等。 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货物贸易中的支付引论国际货物贸易中的支付引论(一)(一) 现金支付的历史与现状现金支付的历史与现状 现金支付,即是用货币来直接支付货款。历史上,在国际货物贸易的初期阶段,支付的一般形式即是现金支付。 在现代国际货物贸易中,现金支付仅是小额的、非经常的支付方式,例如在边境贸易中,即经常采取现金支付的方式。 第二节第二节 现金支付现金支付 (二)(二) 现金支付中应
4、注意的问题现金支付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国际货物买卖交易中用现金支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一,现金支付对税收监管不利。现金支付在一定环节上脱离了银行系统,因此,进出口货物的价款数额缺乏银行数据的支持。进出口合同的价格常常会变得不甚可靠,因此需要依靠海关估价制度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价格。第二,现金支付不利于外汇管制,使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变得困难。第三,现金支付中容易发生伪币问题。 第二节第二节 现金支付现金支付(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 狭义上的票据,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委托他人或由自己于见票时或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1票据的流通性2票据的文义性3票据的无因性4票据的
5、要式性5票据的独立性 (二)票据法的特征1强行法而非任意法2技术性而非伦理性3国内法兼具国际性l首先票据的种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任意创设。l其次,票据是严格的要式证券,各种票据行为也是严格的要式行为。 l目的:保障票据当事人合法权利,维护票据合法流通,促进商品经济发展。 票据法的制定主要是从技术角度,从方便交易、繁荣市场出发,而较少受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的思想文化传统、伦理道德纲常的影响,也非仅凭一般法律常识或者道德观念便能理解。 u各国都试图使本国的票据法尽可能的与国际上的票据规则接轨u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票据法日趋统一u票据法是国际上统一程度最高的一种法律。 (三)票据的分类1汇票(付款
6、的指示)2本票(付款的承诺)3支票(特殊的汇票) 汇票(1)汇票的含义: 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其指定人的票据。 当事人:出票人出票是最基本的票据行为,它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 付款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是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是商品交易活动中接受货物的当事人或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委托协议的银行。 收款人任何人都可以作为银行汇票的收款人。但作为商业汇票的收款人则要求较为严格,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商业汇票只能用于各企业单位之间合法的商品交易活动,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种类商业汇票与银行汇票(出票人)跟单汇票
7、与光票(是否随单)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付款时间)()汇票的票据行为出票是指首次将格式完备的汇票交付给受款人的行为。 出票包括两个内容:由出票人制作汇票,并在其上签名;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1、标明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4、付款人名称(本票无)5、收款人名称(支票无)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汇票不必须记载的事项:1、付款日期:若无,则为见票即付2、付款地点:若无,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8、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出票地点:若无,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汇票上可以记载上述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背书的概念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1)权利移转的效力 2)担保的效力 3)资格授予的效力背书的要求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2)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3)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4)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提示 提示的概念 票据的持有人
9、在要求付款或者请求承兑时,必须向付款人或承兑人出示票据,这个行为即为提示。 提示的分类1)提示付款2)提示承兑承兑 承兑的概念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承兑的特点 1)见票即付的票据不需要承兑 2)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3)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4)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如:付款人注:承兑,该公司款到后支付。则视为拒绝承兑 ) 承兑的程序及方式承兑首先须作承兑提示,然后再由付款人决定是否予以承兑。提示是承兑的前提承兑的方式通常又付款人在汇票正面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