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_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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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9章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组织2本章学习目标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服务范围国际多式联运的责任国际多式联运保险3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MTO) 1、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定义 1980年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通过其代表与发货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事主事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并且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 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一项多式联运合同并以承运人身份承担完成此项合同的责任人。 MTO: Multimodal Transport Operator 456789101112 的赔偿责任制 (1)
2、统一责任制 13(2)网状责任制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区段,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如果货物的灭失、损坏发生的区段不能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则按照海运或双方约定的某一标准来确定赔偿责任和责任限制。 优缺点: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但赔偿责任不统一。 1415161718 3192021国际运输公约与规则 (1)国际海运公约)国际海运公约 1 )海牙规则海牙规则是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简称,它于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赛尔签订,并且在1931年6月2日正式生效。 海牙规则是海上运输方面
3、一个十分重要的国际公约。到目前为止,许多航运公司都在其所制定的提单中规定采用海牙规则,以确定承运人在货物装船、收受、配载、承运、保管、照料及卸载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以及其应享受的权利与豁免。22 2)维斯比规则 国际海事委员会在1968年对海牙规则做出进一步修改,称为维斯比规则,是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的简称。 它扩大了规则的适用范围,补充了提单被转让至第三人的证据,强调了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员的责任限制,提高了承运人对货物损害赔偿的限额。233)汉堡规则 汉堡规则于1978年在德国汉堡修订,是一个较为完备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它区别于维斯比规则的最大特点是汉堡规则代表了
4、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代表了货主的利益。它在审议修订上述规则时,清除了规则含义不明确之处,建立船货双方平等分担海运货物风险的制度。24海牙规则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维斯比规则与与汉堡规则汉堡规则的的区别区别 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 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 对货物的定义不同对货物的定义不同 公约适用范围不同公约适用范围不同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 诉讼时效不同诉讼时效不同 对承运人延迟交货责任的规定不同对承运人延迟交货责任的规定不同 25(2)国际陆运公约 1)国际货协 国际货协的全称是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输协定,于1951年在华沙订
5、立,它为沟通国际间铁路货物运输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条件。 它的主要内容包括:阐明了运输合同的订立;明确了赔偿限额;规定了诉讼时效。 26(2)国际陆运公约 2)国际货约 国际货约的全称是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的简称,是由总部设于伯尔尼的国际铁路运输中央执行局制定。 另外,国际上关于公路货物运输也有一些公约,其中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是由欧洲经济委员会拟定,于1956年5月19日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61年7月2日起生效的。27(3)国际空运公约)国际空运公约 1)华沙公约 华沙公约全称为统一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于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它是最早的国际航空私法,也是目前被世界上大
6、多数国家接受的航空公约,其目的是为了调整不同国家在航空运输使用凭证和承运人责任方面的有关问题。282)海牙议定书 二战后,华沙公约的某些内容与现实发展有些脱节,1955年海牙议定书对其做出进一步修改,并且在1963年正式生效。它进一步明确了公约的适用范围,认定了航空运单仍不具有可转让性,明确发货人的权利以及承运人的责任期间。29 3)芝加哥公约 1944年,52个国家在芝加哥召开了国际民航会议,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又称芝加哥公约。芝加哥公约的基本原则是:使所有国家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航空运输。 其主要精神是: (1)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间具有完全、排他的主权; (2)缔约国有
7、权拒绝其它缔约国在本国领空内的载运权,也可以由于军事需要或公共安全,限制或禁止它国的航空机在其领土内某些地区的上空飞行; (3)缔约国均同意尽可能地为航空机的航行提供便利和安全保障。3031赔偿的标准 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的多式联运经营人采用网状责任制,与网状责任制有关的各运输区段国际货运公约以及国际多式联运公约所规定的赔偿标准(即责任限额)见表32 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以及国际多式联运公约均规定了两种责任限额,这是因为这三个国际公约的通过均在出现集装箱运输以后,而在集装箱运输方式下,如果仍以每件或每单位责任限额,可能会对货主造成很大不利,特别是在未列出箱内货物件数的情况下,集装箱内所有的货物只视
8、为一件,采用两种责任限额并择大赔偿,有利于在集装箱运输方式下保护货主的利益。33 “维斯比、汉堡规则、国际多式联运公约”规定了两种责任限额: 一种,按“每件或每单位” 一种,按“毛重每公斤”确定:双重标准,择大赔偿 34续表35 我国海商法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 基本上为网状责任制:按发生货损的运输区段的责任制度承担赔偿责任。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损发生的区段不能确定时,按统一的责任制度承担赔偿责任制度,即666.67SDR/每件,或2SDR/公斤,以较高者为准。 36国际多式联运发展趋势 (1)多式联运经营人,向多元化发展。 MTO前身大多是国际货代或船公司。 货代业务,增加国际贸易、无
9、船承运、多式联运。 (2)多式联运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 MTO在世界各地建立分支机构或代理网点。 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渗透。 (3)多式联运,向现代物流领域拓展。 世界大船公司(如马士基、长荣、中远等)进军现代物流业。 373839404142国际多式联运保险43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保险概述44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保险的特征45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46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限制与保险47国际多式联运与集装箱综合保险48集装箱自身保险49集装箱所有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保险50集装箱经营人的货物损害赔偿责任保险51集装箱经营人的货物损害赔偿责任保险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525
10、35455特殊责任56案例分析原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被告:广州远洋运输公司 1997年,发货人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浙江茶叶分公司委托浙江省钱塘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将750箱红茶从上海出口运往西德汉堡港。钱塘外运公司又转委托被告分公司代理出口。上海分公司接受委托后,通过上海外轮代理公司申请舱位。作为被告远洋运输公司代理人的上海外轮代理公司指派了箱号为HTMU5005420等3个20英尺集装箱。由于运输条件是FCL,因此,上海分公司作为发货人的代理全权负责对货物的点数、积载,对集装箱的检查、铅封。当年10月15日,上海外轮代理公司收到个满载集装箱后代船方签发了清洁提单,同时发货人在原告浙
11、江分公司处投保海上货物运输的战争险和一切险。 57 货物运抵汉堡,收货人拆箱后发现部分茶叶串味变质,即向原告在汉堡的代理人B申请查勘。B作为海外水险保险公司的检验、理赔代理人,指定HBGH公司的Uwe Berner先生负责检验货物,KRSP化学实验室进行专门化验。 检验表明,250箱红茶受精萘污染。为此,原告在汉堡的代理人赔付了收货人损失7476.63英镑、1881德国马克。在检验货物时,船方的代表也在场。另又查明,该航次装运茶叶的集装箱其中一个箱号为HTMU5005420,在前一航次中曾装载过精萘从法国的敦刻尔克至上海。 试分析责任关系?58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诉立信国际货运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