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途课程--第十二章公司的变更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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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十二章 公司的变更与终止o第一节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n一、公司合并与分立概说n二、公司合并n三、公司分立o第二节 公司注册资本等登记事项的变更n一、注册资本的变更n二、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o第三节 公司的终止与清算n一、公司的终止n二、公司的清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本章摘要o公司的变更包括公司的合并、分立以及注册资本等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公司的合并分为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公司的分立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公司的终止,又称公司的解散,是指公司终止事实上与法律上的存在,其财产清算,营业停止,组织解散,法人资格消灭。清算是公司解散后,以终结公司全部法律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清理债权债务、
2、处理公司剩余财产等活动。o本章全面介绍公司变更与终止的具体法律制度,并结合司法实践探讨在公司合并、分立等变更过程中对股东、公司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权益的保障,以及在公司解散、清算程序中债权人权益的保护与清算中的法律适用等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关键术语o公司变更、公司合并、新设合并、吸收合并 、公司分立、新设分立、派生分立、公司兼并、公司收购、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注册资本的变更、公司终止、司法解散、 公司清算、破产清算、非破产清算、普通清算、特别清算、强制清算、清算义务人、清算组、清算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o公司变更,包括广义上的公司变更与狭义上的公司变更。o广义上的公司变更,包
3、括公司股东的变更、公司合并与分立以及公司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如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点的变更等。o狭义上的公司变更,则将股东的变更排除在外。本章采用狭义上的公司变更概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一节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o一、公司合并与分立概说o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同,依公司法的规定而归并成为一个公司。公司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之别。o吸收合并,又称存续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而继续存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的合并方式。宏途企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电话:021-64056027o新设合并,也称创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在合并中同时解散,另外共同设立一个新的公司的合并
4、方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o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公司法的规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之别。o新设分立,是指一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中,本身则解散的分立方式。o派生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以其部分资产分出设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新公司,本身仍继续存续的分立方式。o在此须注意,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如分公司等,不属于公司分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o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o公司的合并基于公司订立合并合同而发生。合并当事人是参与合并的各个公司,而非各公司的股东。除非有其他约定,参与合并的各公司的股东,当然取得经合并而存
5、续或另立之公司的股东资格 o在公司合并中,可能涉及两种以上类型的公司的合并,有的国家(地区)立法对此种情况不加限制,也有的国家(地区)针对特定类型公司的合并规定有限制性条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o在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种类仅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其责任形式相同,自不会发生因法律责任形式不同而影响公司合并的问题。对不同组织形式的公司合并后应采取何种组织形式,法律未加规定。o从立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超过50人的限制考虑,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如股东人数超过50人,则只能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存续。o此外,对合伙企业、独资企业或非公司型法人企业与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
6、司能否合并,目前立法未予以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o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办理相关的工商登记,其中包括:o(1)设立登记。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设立新的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o(2)变更登记。在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予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o(3)注销登记。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而导致原有公司解散时,公司应当办理注销登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o公司在变更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o公司法第205条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
7、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二、公司合并o(一)公司合并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规定o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对公司合并制度进行了重大的改变,增加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措施,设置了异议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o改变了旧公司法过分强调交易安全而对经济效率考虑不足的缺陷,取消了不满足债权人的异议权公司不得合并的规定o此外,对公司合并的程序也进行了适当的简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o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为提高公司合并的效率,修改了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模式。立法取消了公司不满足对合并持有异议的债权人的要求,即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不得合并的规定,债权人的异议权不再具
8、有阻止公司合并的效力。这改变了旧公司法在债权人利益保护上采用的严格的事前防范模式。o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还简化了公司合并程序,缩短了公告期间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o随公司法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9条第2款规定:“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o笔者认为,由于在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中,债权人的异议权不再具有阻止公司合并的效力,所以在公司作出合并
9、决议并依法发布通知和公告之后,实际上就可以进行公司合并的变更、注销或设立登记,完成公司的合并,不必再等待债权人提出异议的期间届满 o对依法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并,应履行申请审批程序。公司合并后,还应及时履行相应的公司变更、注销或设立登记手续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二)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o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借鉴一些国家(地区)的立法经验,设置了公司合并时异议股东的股权收买请求权。o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制度发源于美国,并为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意大利、日本、德国、西班牙、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所借鉴采用,为对公司合并持异议股东的退出建立了渠道,成为公司法上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的
10、一项重要制度 o宏途代理记账 咨询服务电话:021-54191116,54171992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o我国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合并时,“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o第14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决议持异议,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对因此收购的股份,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o公司法的规定在可操作性方面,如对股权收买合理价格的确定方式、当事人对此争议
11、时的处理原则等,还应进一步加以明确。o立法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行使股权收买请求权不能与公司达成股权收购协议时,对股东的诉讼权利、诉讼期限未作具体规定,缺少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时相同的可操作性程序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o异议股东行使股权收买请求权后,公司如依法注销收购的股权,将导致公司实质减资的结果。所以,在股权收买请求权行使后、公司注销收购的股权时,还应当遵守有关公司减资的法律规定,即公司法第178条的规定 o如果公司收购异议股东的股权后,减资将使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则减资不得进行,即公司不得对减资后注册资本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的部分进行减资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o如果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