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侵犯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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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侵犯人身权利罪案例分析 被告人章某,男,汉族,1963年12月生。1993年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8年7月刑满释放。现为某市一酒店承包人。 章某所承包的酒店因经营不善而严重亏损,遂产生了绑架勒索财物的念头。经考察,章某选定了本市个体户吴甲之子吴乙(7岁)为绑架对象,并对吴乙的活动规律进行了跟踪了解。2002年9月14日上午,章某对本酒店的服务员王某(女,1984年12月生)说:有人欠债不还,咱们去把他孩子带来扣押,逼其还债。王某同意。当日中午,章某将王某用车带到吴乙的学校并将吴乙指认给王某。随后,王某将吴乙骗出。章某与王某一起将吴乙带回酒店,将吴乙关押于贮藏室内。16时许
2、,章某打电话给李某(女,1985年5月生,系章某外甥女),告诉她自己绑架了一个小孩,要求她帮助自己打电话给吴家勒索财物,并告知李某吴家的电话号码以及勒索50万元人民币和一部手机等条件,并表示事成之后必有好处。李某同意。随后一个多小时内,李某共3次打电话给吴家勒索财物。次日,章某赶到李某住处,再次要求李某继续打电话向吴家勒索,李某予以拒绝。9月17日,因被害人家属报案,三罪犯被抓获。 根据上述案情: 案例分析 (1)分析本案行为人触犯的罪名以及共同犯罪情形。 章某构成绑架罪,王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李某构成绑架罪。因此此时李某对于绑架吴乙的真相并没有告知王某,他们的犯罪故意之内容并不相同,不能作为共
3、犯处理。但对于绑架吴乙的行为,章某与李某属于共同犯罪情形,其中章某作为该绑架罪的主犯,李某属于绑架罪的从犯。案例分析 (2)分析本案中涉及到的犯罪停止形态。 章某与李某的绑架罪均属于既遂。李某虽然后来拒绝了章某的要求,但一方面,由于绑架罪是行为犯,一旦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实施了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将被害人实力控制起来,就构成既遂,是否实现了勒索财物的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既遂;另一方面,作为共犯中的帮助犯,李某的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并不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也不能成立中止。案例分析 (3)分析本案中章某、王某、李某的刑事责任。 在刑事责任方面,章某在刑满释放之后的5年又犯绑架罪的,属于累犯,依法应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