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文档大全

律师办理中小企业投融资业务操作指引(修,2011-11)

上传者:97****76 2022-07-14 16:28:02上传 DOC文件 72.51KB
律师办理中小企业投融资业务操作指引(修,2011-11)_第1页 律师办理中小企业投融资业务操作指引(修,2011-11)_第2页 律师办理中小企业投融资业务操作指引(修,2011-11)_第3页

《律师办理中小企业投融资业务操作指引(修,2011-11)》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律师办理中小企业投融资业务操作指引(修,2011-11)(22页珍藏版)》请在文档大全上搜索。

1、山东省律师办理中小企业投融资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目  录总  则第一章 中小企业投融资概述第二章  投融资准备阶段第三章  尽职调查阶段第四章  投融资协议签署阶段第五章  投融资协议执行阶段第六章  投融资本退出阶段 总    则 第1条 宗旨为指导律师办理中小企业投融资业务,鼓励律师积极介入创新型中小企业投融资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业务领域,充分发挥律师在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过程中的作用,提高律师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指引。第2条 中小企业 2.1 本指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于2011年6月18日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从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所确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的企业。 2.2 本指引中所指中小企业除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

3、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但不包括银行业)。第3条 本指引所称“中小企业投融资业务”,仅指社会企业或个人以非银行资金(或称民间金融资金)向中小企业依法进行以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借款(包括典当、小额贷款等)、融资租赁等方式进行的投资或融资业务,但不包括通过银行贷款方式进行的融资业务。第一章 中小企业投融资概述    中小企业投融资的全过程可以分为:投融资预备阶段、投融资意向阶段、尽

4、职调查阶段、投融资协议签署阶段、投融资协议执行阶段、投资资本退出阶段。在每一个阶段中,专业律师都可以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避免及减少法律风险、为投融资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第4条 投资方的投资方式   按照投资行为的不同来划分,中小企业投融资方式有:   4.1间接投融资模式:4.1.1股权转让投资,指以融资方部分股东拟转让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为投资标的的投资。   4.1.2增资扩股投资,指在融资方原股东之外,吸收投资方作为股东入股,并相应增加融资方注册资本的投资。  42直接投融资模式4.2.1具有贷款委托贷款性质的

5、投资方式,以及其他依法可行并经投、融资双方认可的投资方式。4.2.2通过小贷公司、典当公司、投资担保公司等非银行机构的资金运作模式进行借贷模式的投资。4.2.3融资租赁等其它形式的投融资方式。第5条 注意事项  5.1间接投融资模式如果融资方系有限责任公司,则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应注意尊重融资方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优先增资权,在履行法定程序排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优先增资权之后投资方才可进行投资。办理国有企业的间接投融资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应相应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和履行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5.2直接投融资模式关键应注意融资方的偿债能力及投资项目的发展前景等问题。第6条 投

6、融资程序  6.1投融资预备、可行性分析。  6.2投资方与融资方或融资方股东或融资方实际控制人进行洽谈,初步了解情况,进而达成投资或借贷意向,签订投资意向书(可能包括:排他协商、材料提供、投资成本、担保措施、退出机制、保密等条款)。   6.3投资方在融资方的协助下,对融资方进行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对融资方的管理构架、职工情况、资产、债权、债务、法律纠纷案件进行清查、评估。  6.4投资方与融资方双方正式谈判,协商签订相关法律文本。  6.5双方根据公司章程、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提交各自的权力机构如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就

7、投融资事宜进行审议和表决。   6.6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投融资协议交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6.7投融资协议生效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资产转移、经营管理权转移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依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担保登记等手续。  6.8投资方退出融资方。第7条 涉及国有资产问题   涉及对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具有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公司进行投资时,还应注意:   7.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对融资方资产进行评估;   7.2必要时经国有

8、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授权单位核准备案;   7.3投资完成时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办理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第8条 涉及外资企业问题  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注意:  8.1合营项目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制作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外商投资比例的规定,如导致外资比例低于法定比例,应办理相关审批和公司性质变更手续;  8.2涉及合营企业投资额、注册资本、股东、经营项目、股权比例等方面的变更,均需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章 投融资准备阶段    投融资准备阶段,主要是

9、从投资方初步确定融资方(或融资方初步选定融资方)起至双方达成投资意向前的准备期间,本阶段律师应协助委托人起草投融资意向书等文本,并提示意向书与正式协议的联系和区别,根据委托人的实际需要提示意向书的法律约束力。专业律师在本阶段的法律服务主要为:第9条 预备阶段的信息收集    9.1协助投/融资方收集准备相对方的公开资料和企业资信情况、经营能力等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信息整理和分析,从融资方经营的市场风险方面,考察有无重大障碍影响投融资活动的进行。   9.2综合研究公司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法、税法及外商投资等法律、法规,对投融资的可行性进行法律论证,寻

10、求立项的法律依据。  9.3就投融资可能涉及的具体行政程序进行调查,例如:投融资行为是否违背我国投资政策和法律,可能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投融资行为是否需要经当地政府批准或进行事先报告,地方政策对同类投资有无倾向性态度等。第10条 确定意向书的主要条款   在投融资双方达成投融资意向书过程中,投资方律师应在信息收集和调查的基础上,向委托人提示投融资的法律风险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为委托人起草或审核投融资意向书。投融资意向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中的部分或全部:  10.1投融资标的。   10.2投融资方式及投融资协议主

11、体。根据投融资方式的不同确定投融资协议签订的主体。   10.3投融资项目是否需要投融资各方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   10.4确定投融资的规模及成本。  10.5投融资款项的支付。 10.6投融资的担保措施。  10.7投融资项目是否需要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10.8双方约定的进行投资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  10.9排他协商条款。此条款应规定,未经投资方同意,被投资方不得与第三方以任何方式再行协商出让或出售其股权或资产,不得向第三方借款融资,否则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10.10提供资


文档来源:https://www.renrendoc.com/paper/212707051.html

文档标签:

下载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