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企业无偿提供应税劳务无偿借款是否要进行营业税的纳税调整

《3.8:企业无偿提供应税劳务无偿借款是否要进行营业税的纳税调整》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3.8:企业无偿提供应税劳务无偿借款是否要进行营业税的纳税调整(36页珍藏版)》请在文档大全上搜索。
1、3.8、企业无偿提供应税劳务无偿借款,是否要进行营业税的纳税调整有一些税务稽查机关对纳税人融通资金无利息,采取核定利息收入作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引发了税企之间的争议。肖捷局长2012年03月30日人民网在线访谈内容说明一些问题,但没有解决是否征税问题。问: 关联企业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核定利息收入按金融业税目交营业税的话,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十条规定的“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关联企业无息贷款实际上并没有收取利息货币,所以我认为不应该按金融保险业缴纳应计未计利息的营业税,我的理解是否正确?0
2、3-30肖捷答按照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纳税的义务人。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贷款方未收取任何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形式的利息,则贷款方的此项贷款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也就是说不征收营业税。如果没有收取利息货币,但收取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那也要征收营业税。我的回答是否能够让您满意?3.8.1、单位无偿将资金让渡给他人使用是否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
3、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
4、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即若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3.8.2税务机关核定利息收入所依据主要理由是:3.8.2.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 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
5、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3.8.2.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3.8.2.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3.8.2.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