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劳工符合声明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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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u海事劳工证书u海事劳工符合声明Iu海事劳工符合声明IIu1.1最低年龄、1.2体检证书、1.3海员资格、 2.1海员就业协议、 1.4使用任何有许可证的或经发证或管理的私营招募与安置服务机构、2.3工作与休息时间、2.7配员水平、3.1起居舱室、3.1娱乐设施、3.2食品和膳食服务、4.3健康安全和事故防止、 4.1船上医疗、 5.1.5船上投诉程序、2.2工资支付u对遣返的财务担保、关于船东责任的财务担保参考资料uMLC2006, 5.1.3(海事劳工证书与海事劳工符合声明)uILO 船旗国检查导则uILO港口国监督导则海事劳工证书u海事劳工证书系指规则5.1.3中所述之证书u海事劳工
2、证书、海事劳工符合声明u海事劳工符合声明I由主管当局编制,陈述在海员工作生活条件方面实施本公约的国家要求u海事劳工符合声明II由船东编制,列明船东为确保符合对有关船舶的要求所采取的措施。u临时海事劳工证书u海事劳工证书与海事劳工符合声明是船旗国履约(符合声船旗国履约(符合声明明I)、船东履约(符合声明、船东履约(符合声明II)最明显的体现,u港口国履约港口国履约的重要依据u海事劳工证书是证明性文件证明性文件u符合性检查u海事劳工符合声明是制度性文件制度性文件u覆盖性审核u符合声明I覆盖公约u符合声明II覆盖符合声明Iu适用性审核(避免层层转发)(避免层层转发)!u覆盖公约全部要求u覆盖公约基本
3、要求u公约基本要求u港口国监督导则第64款:u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并不是要逐一覆盖船旗国为实施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要求而通过的所有国家法律或规章或其他措施。u只要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在14个方面明确了作为“基本要求”的事项方面的国家法律要求,即应被认为是完整的。海事劳工符合声明IuA5.1.3 10(a)第I部分应主管当局编制u明确根据本标准第1款将检查的事项清单;u通过援引有关的国内法的规定来明确那些体现了公约有关规定的国内要求以及在必要时提供关于国内要求主要内容的准确信息;u提及国内立法中针对具体船舶类型的要求;u记录任何根据第六条第3款所采用的实质上等效的规定;u明确指出标题三中规定的主管当
4、局准许的任何免除。uB5.1.3 第1款: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部分中关于国家要求的陈述应包括或后附对附录A5-I中所列各事项中与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有关的法律规定的引用。u如果国家立法严格遵循了本公约中规定的要求,只需做出必要的参阅即可;u如果公约的规定是通过第六条第3款规定的实质上等效来实施,应明确该规定,并应提供简明解释;u如果主管机关准许了标题三中所规定的免除,应明确指出有关具体规定。海事劳工符合声明IIuA5.1.3 10(b):第二部分应船东编制并应明确所采取的确保在两次检验之间持续符合国内要求的措施和为确保不断改进而建议的措施。u导则5.1.3第2款:船东所编写的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
5、I部分所述的措施应特别指明对持续符合特定的国家要求 u进行核实的情景u负责核实的人员u将作出的记录u发现不符合情况时须遵循的程序。u按照情景、核实人员、记录、纠正不符合的程序情景、核实人员、记录、纠正不符合的程序四个要素u体现什么时候做什么时候做(WHEN)(WHEN)、谁来做、谁来做(WHO)(WHO)、做什么、做什么(WHAT)(WHAT)、怎么做、怎么做(HOW)(HOW)等功能要求(等功能要求(3W1H)3W1H)u第3款:确保持续符合的措施应包括一般性的国际要求,要求船东和船长自己不断了解工作场所设计的最新进展(考虑到海员固有危险),并通知海员代表。u第4款: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的编写应
6、用词明确,以帮助所有相关人员(FSCO,PSCO,SEAFARER)来核查各项要求得到落实。该款是对用语的要求。u第5款:附录B5-1给出了一个海事劳工符合声明中可能包含的信息种类的范例。符合声明II原则:u体现公约原则u体现公约内容u对公约要求的覆盖性与适用性u对国家要求的覆盖性与适用性u符合声明I编写的要素就是公约基本要求;u符合声明II编写指南就是符合声明I的要求u体现船东承诺u体现船东措施u首次符合(initial compliance):符合声明IIu持续符合(ongoing compliance):公约A5.1.3 10(b)u不断改进(continuous improvement
7、) :公约A5.1.3 10(b)u符合声明II可采用多种形式式,但应与守则所规定的范本相符。u符合声明I与符合声明II的关系u标准和方式u目标管理和质量管理(目标导向和程序控制)u规则、标准、导则的关系u规则是目的,标准水平,导则是方式u它可以提及其他涵盖与海运行业其他方面有关的政策和程序的更全面性的文件,例如ISM规则所要求的证书或SOLAS第11-1章第5条关于连续概要记录所要求的信息。u直接法u间接法u国家要求:船上就起居舱室、娱乐设施开展经常性检查u船东措施:应明确规定出检查频率、检查人员、检查记录、检查标准、缺陷纠正等要素u直接法:船上三副(或管事)应每月对船上所有起居舱室(包括办
8、公室、盥洗室、餐厅、厨房、会议室、医务室、洗衣房、烘衣间、更衣室以及其他生活区工作场所)、娱乐设施(包括多功能餐厅、娱乐室、阅览室、健身房、吸烟室)进行检查,确保所有舱室体面干净、所有设施妥善维护,对检查中发现的所有问题要记录在起居舱室、娱乐设施检查簿上,并提出纠正的时限。船长每季度检查记录簿,对未按期纠正的问题在全船安全委员会上提出批评,并报公司指定人员。u间接法:公司制定船舶生活区管理规定,对船上起居舱室、娱乐设施开展经常性检查。u相关支持性文件:见船舶生活区管理规定最低年龄-确保未成年人不得上船工作(目的)u【公约基本要求公约基本要求】(规则)(规则)u低于16周岁者不得在船上受雇、受聘
9、或工作(标准A1.1,第1段)。u低于18周岁的海员不应受雇、从事或承担可能危害其健康或安全的工作(标准A1.1,第4段)。u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低于18周岁的海员提供特别保护(标准A4.3,第2(b)段)。u禁止18岁以下的海员从事夜间*工作。除非主管当局按标准A1.1,第3段的要求对培训计划(标准A1.1,第2段)中的夜间项目作出此项免除。u* “夜间”根据国家法律或惯例来定义。它包括从不晚于午夜开始至不早于上午5点钟结束的一段至少9个小时的时段(标准A1.1,第2段)【如何检查基本要求】u检查船员名单表,出生证明或其他可以确认船员出生日期的证件。u检查工作进度表,查看16-18
10、岁之间的船员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性质。u检查事故报告和安全委员会的报告,查看其中是否有18岁或18岁以下船员。u通过与有代表性数量的船员进行面谈确认信息。u【符合声明符合声明II】(样板)(样板)u公司已规定所聘用海员年龄必须大于16 周岁,担任厨师岗位的海员年龄必须年满18周岁。u船长或其指定海员通过核实每一名新上船海员的船员服务簿或护照确保未满16周岁的海员不得上船工作,并及时识别16至18周岁未成年海员,通过及时更新船员名单(含出生日期)的方式做好核查记录。u每名16至18周岁未成年海员上船时,船长或其指定海员向其发放一份禁止从事夜间工作或从事对其健康和安全有害的工作通知(船上见习或实习需要
11、的夜间训练除外),并附有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禁止工作项目清单,海员应对该通知签字确认,并由主管高级船员保存副本。海员如对工作项目清单有疑问时,可与主管高级船员协商。u船长或其指定海员如对海员最低年龄有疑问时,应及时向公司主管人员沟通。u【符合声明符合声明II】(支持性文件)(支持性文件)u船东是否制定对新上船工作海员的年龄进行核实的措施;u船东是否制定确保未成年海员不从事可能损害其健康或安全的工作的措施u船东是否在船上明确可能损害18岁以下海员健康或安全的工作清单u船东是否制定确保未成年海员不参加夜班工作的措施u船东是否在船上明确夜间的定义体检证书-确保所有海员的健康状况适合履行其海上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