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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投资人+EPC”与“F+EPC”、“EPC+F”模式是有本质性区别

上传者:Vict****886 2022-06-08 23:52:09上传 DOCX文件 208.55KB
“社会投资人+EPC”与“F+EPC”、“EPC+F”模式是有本质性区别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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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投资人+EPC”与“F+EPC”、“EPC+F”模式是有本质性区别今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有关方面扎实做好稳投资工作,积极扩大有效投资,促进投资平稳增长。从一季度的情况看,全国投资增长9.3%,比2021年全年提高4.4个百分点,实现良好开局,稳投资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为国民经济实现平稳开局作出重要贡献。3月底,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资本投融资合作对接有关工作的通知(233号文),通知要求激发各类社会资本活力。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地方政府如何合规地与社会资本合作成为关键问题。对于目前以社会投资人能够参与项目投资建设的模式基本上包括“PPP”、

2、“F+EPC”、“EPC+F”、“社会投资人+EPC”,这几种模式其本质上是截然不同的。PPP模式,属于比较传统的政府投资类与社会投资人结合的模式,大家也很熟悉了,这里我们不做过多的说明。下面对其他几种模式进行以下分析:1)“EPC+F”模式:是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选择投资建设人,并由投资建设人负责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建设以及筹资,待项目竣工后,再由项目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垫资的一种模式。“EPC+F”模式,客观上绕开规范的PPP操作流程,未做财政承受力论证,极易引致地方政府隐性债务。“EPC+F”实质即垫资施工、延期支付、双方约定延期支付时的惩罚措施。当前很多EPC招标项目,其本质都是

3、“垫资”或者“延期支付”的方式,核心是由中标EPC总包担保“垫资”建设,承债主体成为了EPC总包单位,这种模式严重违反了政府投资条例的规定。2)“F+EPC”模式:是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招募“F”端,与项目业主单位共同组建项目SPV公司,“F”端占股70%以上,项目业主公司象征性出资占股,筹集项目资本金(大概总项目2030%),再由SPV公司向银行以项目贷来实现建设资金的融资建设。从实际中发现,很多工程局投资公司基本上都是以“F”端解决资本金来实现,后续就是靠银行贷款实现融资,但是随着财政部及银保监对于资金监管的力度加大,很多项目想通过银行实现项目贷,难度越来愈大,甚至有些类型的项目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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