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2公司法



《《经济法》2公司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法》2公司法(83页珍藏版)》请在文档大全上搜索。
1、经济法主体部分 公司法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独资企业企业按照组织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 合伙企业 公司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在我国,公司是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公司法自1994年7月1日起实行。2005年、2013年底作了重大修订。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 公司是企业法人。 它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取得企业法人的资格, 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2) 公司依公司法设立。公司设立的程序及条件,由公司法具体规定。(3) 公司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即指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或
2、者提供劳务都是为了获取利润。(4) 公司和股东都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是财产责任,就公司和股东双方而言,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二、关于公司的几组概念 1、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 这是根据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不同来划分的。无限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两合公司既有有限股东又有无限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2、总分公司和母子公司(1)总分公司 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分公司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互相是管辖与被管辖的关系。(2)母子公司 母
3、、子公司均具有法人资格,分别独立,但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东,对子公司有足够的控股权,互相是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3、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这是根据公司国籍为标准划分的。而国籍是根据该公司的注册成立地确定的。不同国籍的公司在一国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不同。4、资合公司和人合公司 这种分类的标准是公司的信用基础。资合公司的信用基础是公司资本,人合公司的信用基础是股东个人信用。股份公司典型资合无限公司典型人合有限公司兼有资合与人合特征5、上市公司与不上市公司 根据公司股票的转让方式为标准划分。有限公司均为不上市公司,股份公司部分上市部分不上市。上市公司又称开放式公司;不上市公司又称封闭式公司。分析公司类别及相互
4、关系: 荷兰菲利浦公司 荷兰菲利浦公司(中国)有限公司 荷兰菲利浦公司中国代表处三、关于公司“人格独立”问题1、公司人格独立的含义及由来含义:在法律上公司具有主体资格,这种主体资格独立于股东和公司其他成员。公司以其资产独立承担有限责任。这一制度的创立被称为“当代最伟大的发明。”正式确立:萨洛蒙 VS萨洛蒙有限公司案萨洛蒙多年从事制鞋业务。1892年他决定将他的鞋店卖给由他本人组建的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39000镑,为付款,公司发行了20007股,每股1镑,萨洛蒙20001股,其妻及5个孩子各一股。公司还向萨洛蒙发行10000镑的债券,以公司资产作担保,其余以现金支付。一年后公司进行清算。如偿还
5、萨洛蒙债券,则公司外部其他无担保债权人7000镑的债权就没有着落。初审和上诉法院都认为萨洛蒙只不过是公司的化身、代理人,公司的钱就是萨的钱,萨没有理由自己还钱给自己。并判决萨应清偿7000镑债务。但上议院推翻原审,认为萨洛蒙公司成立有效,应已成为与萨个人没有关系的法人,萨虽然是股份持有者,但也是享有担保的债权人,他有优先受偿权。法院最终判决萨获得公司全部财产而其余债权人则分文未取。2、公司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制度的双刃性 带来的公司问题:实践中,股东利用股东的便利条件,通过关联交易等将公司财产转移,给公司造成大量债务,而按有限责任制度,这些债务都由公司来承担,股东不需承担。可是实际上股东利用了公司
6、主体独立这层面纱,将应由自己承担的义务由公司来承担,使自己逃避了责任。 有限责任规则的利益向股东倾斜,对债权人有失公允;其中隐藏道德危险因素,容易被股东滥用。3、解决办法 国外称“刺破公司面纱”,认为既然股东与公司实质上并不独立,就不应承担有限责任,而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需要揭开公司的面纱,证明公司与股东实质上并不独立。 我国新公司法称“公司人格否认”,其具体含义是: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时,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例如:甲和乙是亲兄弟,他们共同投资设立两个有限责任公司A公司和B公司
7、,并分别担任两个公司的董事长。在日常经营中,他们主要以A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接到预付款后又通过A公司和B公司签订合同的方式,将A公司的资金转移到B公司的账户上,当A公司被债权人索赔时,发现A公司账户上根本没有钱。甲应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是对公司有限责任的例外,在实践中把握较严格,即使是新公司法,也未规定何种具体情况下可以适用该制度,何种情况为“滥用”,何种情况为“造成严重损失”,从理论上讲,主要应该包括三个方面:股东和公司之间出现业务混同、组织机构混同、财务和资产混同等。 而且作为债权人要证明股东与公司财产、业务混同等,也是很难做到。因此债权人真正运用这一制度
8、维护自己的权益还有待于司法机关出台进一步的解释。第二节 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 一、概念和特征的比较(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一人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有限公司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 有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以其公司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就公司股东相互之间关系而言,有限公司的股东相互负有出资补充的责任。(2) 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受法律限制。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
9、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3) 有限公司是不上市公司。有限公司不能通过发行股票募资,股东的出资转让受严格限制。公司向股东颁发其出资的权利证书,这种权利证书不是股票,是股单,不可在市场流通。(二)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全部公司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公司具有如下特征:(1) 股份公司的股东不得少于法定最低限额。股东的最低人数由法律直接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
10、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 股份公司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并体现为股票形式。股份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是由若干股份单位组成,每股份单位的金额相等。股份体现为股票形式,公司采用出售股票来筹集公司的资本。(3) 股份公司的股票可以依法自由转让。公司股东通过证券活动,可以部分或全部地转让所持有的股票,股东的股份随股票的转移而转移。(4) 股份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股份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其公司全部财产作为清偿债务的保证。公司股东只就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内对公司债务负间接清偿责任。二、设立条件的比较(一一)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11、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除国有独资公司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除国有独资公司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1个以上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个以下,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法人;(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机构;(5)有公司住所。有公司住所。(二)(二) 股份公司设立的条件股份公司设立的条件(1)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