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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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引导期货公司进一步深化中介职能定位,促进期货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发展和做优做强,全面提升期货行业服务国民经济能力,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期货公司分类是指以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持续合规状况,按照本规定评价和确定期货公司的类别。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在征求期货行业等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适时调整期货公司分类的评价指标与标准。第四条 期货公司的分类评价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坚持依法合规、
2、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设立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等事宜。评审委员会由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和期货交易所相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的产生办法、组织结构、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第六条 参与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监管经验,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勉尽责。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分类结果,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对不同类别的期货公司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分类评价不能替代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措施。第二章 评价指标第
3、八条 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期货公司客户资产保护、资本充足、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安全、信息公示等6类评价指标,按照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见附件)进行评价,体现期货公司对各种风险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能力。(一)客户资产保护。主要反映期货公司客户资产安全保障机制、客户资产安全性、客户服务及客户管理水平等情况,体现其操作风险管理能力。(二)资本充足。主要反映期货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指标及管理情况,体现其资本实力及流动性状况。(三)公司治理。主要反映期货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体现其合规风险管理能力。(四)内部控制。主要反映期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运行情况,体现其内部
4、控制管理水平。(五)信息系统安全。主要反映期货公司信息系统的稳定与安全情况,体现其技术风险管理能力。(六)信息公示。主要反映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体现其诚信风险管理能力。第九条 期货公司市场竞争力主要根据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的业务规模、成本管理能力、盈利能力等情况进行评价,包括以下内容:(一)日均客户权益总额;(二)期货业务收入;(三)成本管理能力;(四)净利润;(五)净资产收益率。第十条 期货公司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主要根据期货公司为产业客户服务的情况,以及在优化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进行评价,包括以下内容:(一)机构客户日均持仓;(二)机构客户日均
5、权益;(三)机构客户日均权益增长量。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持续合规状况主要根据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发生的违规行为,期货行业自律组织采取的纪律处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采取的刑事处罚进行评价。第三章 评价方法第十二条 设定正常经营的期货公司基准分为100分。在基准分的基础上,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市场竞争力、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持续合规状况等评价指标与标准,进行相应加分或扣分以确定期货公司的评价计分。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客户资产保护、资本充足、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安全、信息公示等6类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不符合具体评价标准的,每项扣0.5分。第十四
6、条 期货公司市场竞争力符合以下条件的,按照以下原则给予相应加分:(一)期货公司评价期内日均客户权益总额位于行业前5名、6至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50名的,分别加2分、1.5分、1分、0.75分、0.5分、0.25分。期货公司评价期内持仓成交比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50%的,该指标不予加分;(二)期货公司评价期内期货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60名、61名至排名中位数的,分别加4分、3分、2分、1.5分、1分、0.5分。期货公司评价期内商品期货手续费率或金融期货手续费率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50%的,该指标不予加分;(三)
7、期货公司评价期内成本管理能力位于行业前5名、6至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50名的,分别加1分、0.8分、0.6分、0.4分、0.2分、0.1分。期货公司评价期内期货业务盈利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的,该指标不予加分;(四)期货公司评价期内净利润位于行业前5名、6至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50名的,分别加2分、1.5分、1分、0.75分、0.5分、0.25分。期货公司评价期内营业部部均手续费收入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的,该指标不予加分;(五)期货公司评价期内净资产收益率位于行业前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50名的
8、,分别加0.5分、0.4分、0.3分、0.2分、0.1分。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与持续合规状况指标得分低于规定分值的,市场竞争力指标不予加分。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符合以下条件的,按照以下原则给予相应加分:(一)机构客户日均持仓位于行业前5名、6至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50名的,分别加2分、1.5分、1分、0.75分、0.5分、0.25分;(二)机构客户日均权益位于行业前5名、6至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50名的,分别加2分、1.5分、1分、0.75分、0.5分、0.25分;(三)机构客户日均权益增长量位于行业
9、前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50名的,分别加0.5分、0.4分、0.3分、0.2分、0.1分。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发生以下情形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扣分:(一)风险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标准的,每次扣1分;风险监管指标预警的,每次扣0.5分;(二)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重大预警,经核实为期货公司原因的,每次扣0.5分;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一般预警,经核实为期货公司原因的,每次扣0.25分,最高扣3分;(三)违规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对外担保的,每次扣2分;(四)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开仓交易的,每次扣2分;(五)错单和穿
10、仓损失金额超过当期提取的风险准备金额10%的,扣2分;(六)审计报告及审阅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或审阅意见的,每次扣3分;(七)任用不具有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每人次扣0.1分,最高扣2分;(八)任用未取得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每人次扣2分;(九)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存在3个月以上缺位的,每人次扣2分;独立董事存在3个月以上缺位的,每人次扣1分;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含监事会主席)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存在3个月以上缺位的,每人次扣0.25分;(十)未经许可或报备变更股权的,每次扣10分;(十一)未经许可设立、变更经营场所的,每次扣10分;(十二)未按规定使用分
11、类评价结果的,每次扣1分;(十三)开展期货投资咨询等创新业务不符合有关业务规则的,每次扣0.5分。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扣分:(一)被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监管谈话的,每次扣2分;(二)被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二)至(七)项监管措施的,每次扣3分;(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警告或者罚款的,每次扣3分;被暂停、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每次扣5分;被采取一定期限市场禁入措施的,每次扣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