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担保物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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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担保物权概述担保物权概述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 指债权人为确保债权实现,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指债权人为确保债权实现,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所享有的就担保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所享有的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70条条 担保物权是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统称担保物权是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统称 举例:举例: 甲为担保其对乙的借款债务的清偿,以其房屋设立抵押权,作为债务甲为担保其对乙的借款债务的清偿,以其房屋设立抵押权,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履行的担保。 当甲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乙有
2、权请求将甲的房屋予以拍卖或者变卖,当甲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乙有权请求将甲的房屋予以拍卖或者变卖,同时,就房屋出卖所得的价款,乙可以优先于甲的其他债权人受偿,同时,就房屋出卖所得的价款,乙可以优先于甲的其他债权人受偿,从而实现其债权。从而实现其债权。 在乙的债权未获全部清偿之前,甲的其他债权人不得对变卖该房屋的在乙的债权未获全部清偿之前,甲的其他债权人不得对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主张权利。价款主张权利。 在担保法律关系中:在担保法律关系中: 被担保的债权被担保的债权称为称为主债权主债权 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属属被担保人被担保人,担保物权人担保物权人 提供特定财产用于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
3、人提供特定财产用于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担保人担保人 用于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用于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称为称为担保物担保物关系模式一:担保物由债务人自己提供关系模式一:担保物由债务人自己提供 主债权主债权 债权人债权人 债务人债务人(担保人)(担保人)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人担保物权人 被担保人被担保人 关系模式二:担保物由第三人提供关系模式二:担保物由第三人提供 主债权主债权 (被担保人)(被担保人) 债权人债权人 债务人债务人 (担保物权人)(担保物权人)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 第三人第三人 (担保人)(担保人) 一、担保物权的特征一、担保物权的特征1、担保物权的设立,旨在担保债权的实
4、现。、担保物权的设立,旨在担保债权的实现。 在担保物权设定之前,须有需要被担保的合法债权存在在担保物权设定之前,须有需要被担保的合法债权存在 被担保的债权必须被担保的债权必须“特定特定”2、担保物权的标的(客体)指向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特定财产。、担保物权的标的(客体)指向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特定财产。 属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属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 既存物既存物 特定物特定物 3、担保物权为、担保物权为“价值权价值权”。 (1)担保物权不同于用益物权,后者以对他人财产占有、使用、收益)担保物权不同于用益物权,后者以对他人财产占有、使用、收益为目的。担保物权的重要意义不在于权利人对标的物本身的直
5、接支配,为目的。担保物权的重要意义不在于权利人对标的物本身的直接支配,而在于其对标的物价值(交换价值)的控制并对之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在于其对标的物价值(交换价值)的控制并对之享有优先受偿权。 (2)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作为担保物权人,主要通过)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作为担保物权人,主要通过支配担保物的交换价值,将其拍卖、变卖或折价,并优先于其他普通支配担保物的交换价值,将其拍卖、变卖或折价,并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获得清偿,实现担保物权的功能。债权人获得清偿,实现担保物权的功能。 4、担保物权具有、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从属性” 担保物权是独立的物权类型,但其存在的目的,是为
6、了保证主债权实担保物权是独立的物权类型,但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主债权实现,故担保物权本身并无独立存在的价值。现,故担保物权本身并无独立存在的价值。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设立设立的从属性的从属性 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主要表现为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主要表现为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处分处分的从属性的从属性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消灭消灭的从属性的从属性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设立设立的从属性的从属性担保物权的设立,原则上须以主债权的存担保物权的设立,原则上须以主债权的存在为条件。在为条件。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处分处分的从属性的从属性担保物权只能由主债权人享有,当主债权担保物权只能由主债权人享有,当主债权被转让时,在当事人无相
7、反约定或者法律无相反规定的情况下,担保被转让时,在当事人无相反约定或者法律无相反规定的情况下,担保物权应随之转让,且无须征得担保人同意。主债权人不得单独将担保物权应随之转让,且无须征得担保人同意。主债权人不得单独将担保物权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而自己保留担保物物权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而自己保留担保物权。权。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消灭消灭的从属性的从属性通常,主债权消灭时,担保物权将随之归通常,主债权消灭时,担保物权将随之归于消灭。主债权的消灭是担保物权消灭的法定事由之一于消灭。主债权的消灭是担保物权消灭的法定事由之一(物权法第(物权法第177177条第条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