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节 合同债权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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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节第十一节 合同债权保全合同债权保全n概念:法律为了防止因合同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一、代位权(一)代位权的概念和意义1.概念: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合同法合同法第第73条规定: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2、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代位权的意义(二)代位权的特征1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使债权人直接获得清偿。2代位权是主体的代位,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代位权。3代位权行使的具体方式,是裁判方式。(三)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四)代位权成立的要件 (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并届期满。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亦届期满。3.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
3、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例1】乙欠甲债务2000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产,但丙欠乙劳动报酬3000元,乙到期未主张。问:甲能否对丙行使代位权? (五)代位权之诉当事人的关系1.代位权之诉的当事人。2.次债务人可援用对债务人的抗辩权对抗债权人。3.债权人请求数额以债权为限,不得超过债务人的债务。4.代位权成立的,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直接履行,而不能向债务人履行。该履行产生两个效果:(1)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消灭(2)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相应消灭【例2】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产,但丙欠乙货款15万元,到期亦未还,乙未主张。甲诉丙至法院,
4、标的10万元。庭审中,丙提出,乙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瑕疵,扣除瑕疵部分,该货款应为8万元。法院查证,丙所言不虚。问:(1)丙能否只向甲履行8万元,为什么?(2)胜诉,丙应向谁清偿,该清偿的效力如何?(3)若丙欠乙货款之债为7万元,甲诉丙的最高额请求是多少?二、撤销权二、撤销权(一)概念: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减少财产以至危害债权的行为, 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合同法第 74 条规定:“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法院撤销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