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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问责制度执行情况的调研银行问责制度.doc

上传者:379266576 2022-07-05 11:37:22上传 DOC文件 19 KB
银行员工问责制度执行情况的调研_银行问责制度
__市商业银行问责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内控管理,切实落实责任,建立和完善违规惩戒机制,促进本行员工依法合规操作,根据监管部门“上追两级”、“双线问责”、“一案四问责”等案件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和本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问责制,是指本行内部已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规定、办法和落实各级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对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违法、违纪、违章、违反岗位操作规程等风险隐患,导致本行受到或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等严重后果及其他合规风险的行为;对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案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业务条线管理责任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问责坚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确保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第四条  问责的范围包括各级各部门的管理行为和各项业务操作环节。问责的对象是各项业务操作、管理环节中,因违法、违纪、违章、违规操作、未尽职管理或因制度缺陷而产生风险所涉及的操作人员、各管理部门负责人员及高管人员。
第五条 本行其他相关处理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职责范围内存在重大决策失误、重大案件、重大损失和重大风险,影响本行未来发展的;具有重大财务违规行为的;
(二)违法、违纪、违章、违规办理业务;逆程序操作等造成重大差错、风险、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总行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影响政令畅通,给全局工作带来不利影响;无充分理由未完成总行确定的各项经营目标,影响总行全年经营目标的实现,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现风险或违规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主动避免任何类似违规事件的发生和纠正已发生的违规事件的行为;
(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应报未报或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的行为;
(六)对被客户投诉,或本行内部员工、其他个人或团体组织向本行提出附有相关证据材料举报的;
(七)对检查人员在日常的合规管理和监督检查中未充分尽职,讲人情不讲原则,故意掩盖事实,形成案件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枪支管理法及本行营业、押运、守库、枪支弹药管理等安全保卫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亡)事故的, (九)涉嫌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等行为的 (十)其他造成重大违规案件、事故或重大经营风险发生的行为。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七条  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作出书面检查;
(四)公开检讨;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第八条  对总行高管人员的问责由行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提出,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并实施问责;对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问责由本行行长办公会提出,对业务操作人员的问责由相应业务条线的管理部门提出,由行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并实施问责;情节严重或涉及纪律处分的,

银行员工问责制度执行情况的调研银行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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