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案例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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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7 20:32:52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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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案例汇编.doc买卖合同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案例汇编
买卖合同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转移物的所有权,承揽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得一定的工作成 果,在承揽合同中,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并不是承揽人的主要义务,而是承揽人完成 工作成果后的一种随附义务,而在买卖合同中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确是最基本的义 务。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由卖方制造或购入,标的物既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 定物。而在承揽合同中,工作成果若为一定得物,则一般要求承揽人亲自加工制作, 即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人交给定做人的工作成果必须是能满足定做人的特 殊要求的物,或其他工作成果,同时它也是承揽人劳动的产物。这种标的物往往不属 于市场上大批量供应的采用通用标准生产的产品,而只能通过双方订立合同,有承揽 人的特殊技术及劳动来满足定做人对承揽标的的种类规格形状质量等特定的需要。而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虽有特定物与种类物之分,但特定物买卖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 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标的物的同一性,这与上述承揽合同标的物的特定性显然有本质 的不同。3: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但约定的条件交付标的物,无权过问 出卖人生产经营或标的物的取得情况,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在不影响承揽人工作的 前提下,对承揽人的工作状况进行监督检查。4:在标的物的风险分担上,买卖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自合同成立起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可有买受人承担,也可以由出 卖人承担。承揽合同在工作完成前,只能有承揽人自己承担工作物意外灭失的风险。 5: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也不同。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一般为买卖合同 成立时已经存在的物,但也不限于此,将来可以获得之物,也可以作为买卖合同的标 的物。而承揽合同是完成工作的合同。6:合同价款的性质不同。承揽合同中定作人 支付给承揽人的价款是在其交付工作成果本身的对价。而买卖合同中买方支付的价款 是标的物本身的价格,前者是劳动的报酬,后者是物的价值,二者性质不同
篇二: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相比,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在承 揽合同中,承揽人要将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为此支付报酬,而买卖 合同则以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为目的,出卖人也应将出卖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 取得标的物之所有权,并向出卖人支付价金。但二者还是不同的,其区别主要在于以 下儿点:
一、主要区别1、合同目的不同。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要取得的是出卖物的所 有权,在取得出卖物的所有权之前,买受人对标的物并无任何权利。而在承揽合同 中,定作人要取得的主要是承揽人的工作,虽然承揽人最终也需要将工作成果交付给 定作人,但该工作成果的交付不一定都是所有权的转移。因为在承揽合同中,有时材 料完全由定作人提供,承揽人只负责加工,在这种情况下至多只能说是占有权的移 转,不能说是所有权的移转。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交付款项后取得衣物之所有权; 而在定作人提供布料,由承揽人加工成衣服的定作合同中,承揽人将做好的衣服交付 给定作人的,就不能说是将衣服的所有权移转给定作人,因为承揽人本来就没有取得 衣服的所有权。
2、合同对标的物不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的标的物, 但这一标的物的特定性仅在于,双方当事人通过约定而使其特定,这种特定性之物可 以为特定物,也可以为种类物,如买卖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出卖人卖给买受人100公 斤汽油,则只要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100公斤合格的汽油即可,汽油作为标的物在交 付之前不特定,也无需特定。同样出卖人与买受人也可以约定,就出卖人所有的特定 的100公斤汽油成立买卖合同,则此100公斤汽油则成为特定物,出卖人负有将此特 定的100公斤汽油交付给买受人的义务。可见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特定在于双方当事人 的共同约定或指定。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的特定性则在于,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只能以 自己的设备、技术,更主要的是自己的工作,对特定的材料进行加工,然后将工作成 果交付给定作人,工作成果本身并不一定具有特定性,特定性在于工作成果中融入的 承揽人特有的技能等,因此,承揽人以自己的工作对特定材料进行加工这一过程本
身,才对承揽合同具有决定性意义。所以,承揽合同标的物的特定性在于其标的物, 即工作成果必须是承揽人自己通过工作完成的,而不能是其他人的工作成果。同时, 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未来物,不可能是现存之物,而买合同的标的物即可以是现 存物,也可以是未来物。
3、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必须交付,而承揽合同中则并不一定必须要求承揽人将工 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既然以取得出卖物的所有权为目的,则出卖 物的交
买卖合同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转移物的所有权,承揽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得一定的工作成 果,在承揽合同中,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并不是承揽人的主要义务,而是承揽人完成 工作成果后的一种随附义务,而在买卖合同中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确是最基本的义 务。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由卖方制造或购入,标的物既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 定物。而在承揽合同中,工作成果若为一定得物,则一般要求承揽人亲自加工制作, 即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人交给定做人的工作成果必须是能满足定做人的特 殊要求的物,或其他工作成果,同时它也是承揽人劳动的产物。这种标的物往往不属 于市场上大批量供应的采用通用标准生产的产品,而只能通过双方订立合同,有承揽 人的特殊技术及劳动来满足定做人对承揽标的的种类规格形状质量等特定的需要。而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虽有特定物与种类物之分,但特定物买卖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 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标的物的同一性,这与上述承揽合同标的物的特定性显然有本质 的不同。3: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但约定的条件交付标的物,无权过问 出卖人生产经营或标的物的取得情况,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在不影响承揽人工作的 前提下,对承揽人的工作状况进行监督检查。4:在标的物的风险分担上,买卖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自合同成立起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可有买受人承担,也可以由出 卖人承担。承揽合同在工作完成前,只能有承揽人自己承担工作物意外灭失的风险。 5: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也不同。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一般为买卖合同 成立时已经存在的物,但也不限于此,将来可以获得之物,也可以作为买卖合同的标 的物。而承揽合同是完成工作的合同。6:合同价款的性质不同。承揽合同中定作人 支付给承揽人的价款是在其交付工作成果本身的对价。而买卖合同中买方支付的价款 是标的物本身的价格,前者是劳动的报酬,后者是物的价值,二者性质不同
篇二: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相比,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在承 揽合同中,承揽人要将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为此支付报酬,而买卖 合同则以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为目的,出卖人也应将出卖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 取得标的物之所有权,并向出卖人支付价金。但二者还是不同的,其区别主要在于以 下儿点:
一、主要区别1、合同目的不同。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要取得的是出卖物的所 有权,在取得出卖物的所有权之前,买受人对标的物并无任何权利。而在承揽合同 中,定作人要取得的主要是承揽人的工作,虽然承揽人最终也需要将工作成果交付给 定作人,但该工作成果的交付不一定都是所有权的转移。因为在承揽合同中,有时材 料完全由定作人提供,承揽人只负责加工,在这种情况下至多只能说是占有权的移 转,不能说是所有权的移转。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交付款项后取得衣物之所有权; 而在定作人提供布料,由承揽人加工成衣服的定作合同中,承揽人将做好的衣服交付 给定作人的,就不能说是将衣服的所有权移转给定作人,因为承揽人本来就没有取得 衣服的所有权。
2、合同对标的物不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的标的物, 但这一标的物的特定性仅在于,双方当事人通过约定而使其特定,这种特定性之物可 以为特定物,也可以为种类物,如买卖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出卖人卖给买受人100公 斤汽油,则只要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100公斤合格的汽油即可,汽油作为标的物在交 付之前不特定,也无需特定。同样出卖人与买受人也可以约定,就出卖人所有的特定 的100公斤汽油成立买卖合同,则此100公斤汽油则成为特定物,出卖人负有将此特 定的100公斤汽油交付给买受人的义务。可见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特定在于双方当事人 的共同约定或指定。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的特定性则在于,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只能以 自己的设备、技术,更主要的是自己的工作,对特定的材料进行加工,然后将工作成 果交付给定作人,工作成果本身并不一定具有特定性,特定性在于工作成果中融入的 承揽人特有的技能等,因此,承揽人以自己的工作对特定材料进行加工这一过程本
身,才对承揽合同具有决定性意义。所以,承揽合同标的物的特定性在于其标的物, 即工作成果必须是承揽人自己通过工作完成的,而不能是其他人的工作成果。同时, 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未来物,不可能是现存之物,而买合同的标的物即可以是现 存物,也可以是未来物。
3、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必须交付,而承揽合同中则并不一定必须要求承揽人将工 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既然以取得出卖物的所有权为目的,则出卖 物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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