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抗辩权.docx
上传者:夜紫儿
2022-06-21 10:21:35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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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抗辩权
(一)含义
1.指在双务合同中,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可以临时拒肯定方当事人的履行要求的权利,是重要的债权保障制度;
2.行使抗辩权是正值权利而非违约,应受法律爱护,行使抗辩权人不担当违约责任应;
3.只能临时拒肯定方的履行恳求,而不能毁灭对方的履行恳求权,一旦抗辩事由消逝,仍应履行债务。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1.概念:没有规定履行挨次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2.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
(2)在合同中未商定履行挨次;
(3)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无履行可能应解除合同)。
(三)先履行抗辩权
1.概念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挨次,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商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恳求。
2.条件
(1)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且互负债务;
(2)履行债务有先后挨次;
(3)有义务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商定。
(四)担心抗辩权
1.概念
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当相对人财产明显削减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2.构成要件
(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债务履行有先后挨次,且由履行挨次在先的当事人行使;
(3)履行挨次在后的一方履行力量明显下降,有丢失或可能丢失履行债务力量的情形;
(4)
(一)含义
1.指在双务合同中,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可以临时拒肯定方当事人的履行要求的权利,是重要的债权保障制度;
2.行使抗辩权是正值权利而非违约,应受法律爱护,行使抗辩权人不担当违约责任应;
3.只能临时拒肯定方的履行恳求,而不能毁灭对方的履行恳求权,一旦抗辩事由消逝,仍应履行债务。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1.概念:没有规定履行挨次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2.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
(2)在合同中未商定履行挨次;
(3)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无履行可能应解除合同)。
(三)先履行抗辩权
1.概念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挨次,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商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恳求。
2.条件
(1)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且互负债务;
(2)履行债务有先后挨次;
(3)有义务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商定。
(四)担心抗辩权
1.概念
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当相对人财产明显削减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2.构成要件
(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债务履行有先后挨次,且由履行挨次在先的当事人行使;
(3)履行挨次在后的一方履行力量明显下降,有丢失或可能丢失履行债务力量的情形;
(4)
202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