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安全培训《电工作业》.ppt
上传者:小荷才露尖尖角
2022-06-14 16:27:39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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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安全,顾名思义,即“无危为安,无缺为全”,这是传统认识;按照系统安全工程的观点,是指:生产系统中人员免遭不可承受危险的伤害.
前 言
一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等];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起重作业[含司机、司索工,安全与维修工等];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五登高架设作业[含二米以上登高、拆除、维修工等];
六锅炉作业[含承压锅炉的水质化验工];
七压力容器作业[含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等];
八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九矿山作业、采掘作业;
⑩危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运输押运工和储存保管员].
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
二00二年六月二九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二00二年一一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规定,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教育,增强其安全生产意识,并获得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与职业规范
一.一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一.二 我国安全生产监管体制
一.三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与岗位职责
一.一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一.《安全生产法》有关知识
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
知情权、建议权
批评、检举、控告权
合法拒绝权
遇险停、撤权
保[险]外索赔权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遵章作业的义务
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安全隐患报告义务
二.《劳动法》有关知识
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两种资格证才能上岗.即:特种作业资格证[即技术等级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即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两证缺一即视为违法上岗或违法用工.
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知识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权利.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四.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即安全生产要受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对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的监督.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 事故隐患报告
《安全生产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报告或举报.国家对报告有重大事故隐患或举报安全生产违法人员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生产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三]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
一 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的要求:制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制定应急救援人员].
二 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度的内容: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事故的具体具体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和性质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结案;事故统计和公布.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安全,顾名思义,即“无危为安,无缺为全”,这是传统认识;按照系统安全工程的观点,是指:生产系统中人员免遭不可承受危险的伤害.
前 言
一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等];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起重作业[含司机、司索工,安全与维修工等];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五登高架设作业[含二米以上登高、拆除、维修工等];
六锅炉作业[含承压锅炉的水质化验工];
七压力容器作业[含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等];
八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九矿山作业、采掘作业;
⑩危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运输押运工和储存保管员].
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
二00二年六月二九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二00二年一一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规定,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教育,增强其安全生产意识,并获得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与职业规范
一.一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一.二 我国安全生产监管体制
一.三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与岗位职责
一.一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一.《安全生产法》有关知识
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
知情权、建议权
批评、检举、控告权
合法拒绝权
遇险停、撤权
保[险]外索赔权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遵章作业的义务
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安全隐患报告义务
二.《劳动法》有关知识
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两种资格证才能上岗.即:特种作业资格证[即技术等级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即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两证缺一即视为违法上岗或违法用工.
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知识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权利.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四.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即安全生产要受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对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的监督.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 事故隐患报告
《安全生产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报告或举报.国家对报告有重大事故隐患或举报安全生产违法人员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生产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三]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
一 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的要求:制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制定应急救援人员].
二 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度的内容: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事故的具体具体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和性质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结案;事故统计和公布.
特种作业安全培训《电工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