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全面提升街道人大工作成效的进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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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全面提升街道人大工作成效的进路
作者:费海新
来源:《人大研究》 2019 年第 12 期
费海新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重心的进一步下移,
“撤镇设街”的现象大幅度增加。街道位居县一级政权机关与居委会、村委会等城乡社区群众
自治组织之间,街道办事处代表派出它的不设区的市或区人民政府对辖区进行行政管理,依法、
依规行使相应的政府服务和管理职能,加之各类执法、司法机关的下属或派出机构在街道的设
立,在此情况下,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对街道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十分必要,不能缺位。
为适应民主法治建设的要求,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作为基层政权组织的街道纷纷设立人
大工作机构,数量不断增加,工作逐步开展。江苏省早在 1998 年即在街道启动设立人大工作委
员会,经过 20 年的发展,截至 2018 年底,全省 481 个街道中 98.5%设立了县级人大常委会的
街道工委。但从全国各地近 20 年来的实践情况来看,街道的人大工作一直普遍存在规范性和实
效性欠缺,差异性和不平衡性明显的状况,与形势任务、职能作用等现实要求不相适应。当前,
尤其应当重点在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完善机制、强化实效等方面着力推进,不断规范和强化
县级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称人大街道工委)的职能作用,这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
表大会制度的现实需要,也是延伸和拓展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空间,保证宪法和法律全
面有效贯彻实施,促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一、当前人大街道工委存在的主要问题
县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在街道普遍设立人大工作机构,把在街道的行政、执法工作以及司法
机关的基层法庭、检察室等司法工作直接纳入了人大常委会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范围,逐步
实现了基层人大工作的全覆盖,避免了人大监督的“盲区”,对深层次、全方位推进街道的民
主法治建设发挥了明显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人大街道工委在机构、人员、职责、机制、作
用等方面还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表现为机构隶属不明晰、履职制度不健全、职责任务不明
确、机构建设不完善、工作开展不规范等,必须下大气力加以改进和完善。
(一)机构性质把握不当。根据 2015 年 8 月 29 日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称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人
大街道工委定位为县级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应主要接受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和管理,但在
实际工作中,其职责范围、管理体制等方面存在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给正确、充分履行职
责带来一定困难。对人大街道工委的主任、副主任人选,一般在街道党政干部中产生,不少地
方并不征求县级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意见,人大干部的人事隶属关系也属于街道,与地方组织法
规定的人大常委会派出工作机构的属性不相符合。
(二)工作关系不够清晰。一些人大街道工委与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之间的关系未能理顺,
人大街道工委与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实际工作中的关联度不紧密,承担、配合、协
作者:费海新
来源:《人大研究》 2019 年第 12 期
费海新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重心的进一步下移,
“撤镇设街”的现象大幅度增加。街道位居县一级政权机关与居委会、村委会等城乡社区群众
自治组织之间,街道办事处代表派出它的不设区的市或区人民政府对辖区进行行政管理,依法、
依规行使相应的政府服务和管理职能,加之各类执法、司法机关的下属或派出机构在街道的设
立,在此情况下,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对街道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十分必要,不能缺位。
为适应民主法治建设的要求,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作为基层政权组织的街道纷纷设立人
大工作机构,数量不断增加,工作逐步开展。江苏省早在 1998 年即在街道启动设立人大工作委
员会,经过 20 年的发展,截至 2018 年底,全省 481 个街道中 98.5%设立了县级人大常委会的
街道工委。但从全国各地近 20 年来的实践情况来看,街道的人大工作一直普遍存在规范性和实
效性欠缺,差异性和不平衡性明显的状况,与形势任务、职能作用等现实要求不相适应。当前,
尤其应当重点在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完善机制、强化实效等方面着力推进,不断规范和强化
县级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称人大街道工委)的职能作用,这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
表大会制度的现实需要,也是延伸和拓展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空间,保证宪法和法律全
面有效贯彻实施,促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一、当前人大街道工委存在的主要问题
县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在街道普遍设立人大工作机构,把在街道的行政、执法工作以及司法
机关的基层法庭、检察室等司法工作直接纳入了人大常委会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范围,逐步
实现了基层人大工作的全覆盖,避免了人大监督的“盲区”,对深层次、全方位推进街道的民
主法治建设发挥了明显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人大街道工委在机构、人员、职责、机制、作
用等方面还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表现为机构隶属不明晰、履职制度不健全、职责任务不明
确、机构建设不完善、工作开展不规范等,必须下大气力加以改进和完善。
(一)机构性质把握不当。根据 2015 年 8 月 29 日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称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人
大街道工委定位为县级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应主要接受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和管理,但在
实际工作中,其职责范围、管理体制等方面存在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给正确、充分履行职
责带来一定困难。对人大街道工委的主任、副主任人选,一般在街道党政干部中产生,不少地
方并不征求县级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意见,人大干部的人事隶属关系也属于街道,与地方组织法
规定的人大常委会派出工作机构的属性不相符合。
(二)工作关系不够清晰。一些人大街道工委与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之间的关系未能理顺,
人大街道工委与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实际工作中的关联度不紧密,承担、配合、协
略论全面提升街道人大工作成效的进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