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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doc

上传者:十二贾氏 2022-06-13 01:13:55上传 DOC文件 15 KB
浅议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
中图分类号:D57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08(C)-0057-01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公民实现劳动权的重要手段和企业劳动管理的有效措施,同时也是防止和解决劳动争议重要依据。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但在一部分企业中还存在不够规范的问题,实践中仍然存在大量不规范或无效的劳动合同。因为对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直接体现着劳动法的价值取向,关系着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所以有必要对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问题加以认真研究,以提高司法的准确性。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综合我国《劳动法》第18条和《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可以将无效劳动合同归纳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劳动合同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强制性规定排除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合意排除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如果当事人约定排除了强制性规定,则构成本项规定的无效情形。而且本项的规定只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任意扩大范围,实践中将违反地方行政管理规定的劳动合同认定为无效是不妥当的。
(一)劳动合同因主体不适格而无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中的一方或者双方不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定资格,如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方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企业与未满十六周年的未成年人订立的劳动合同就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劳动合同因内容不合法而无效。这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最普遍的原因。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违反强制性的劳动法律规范。如劳动者与矿山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保护条件不符合《矿山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他们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二是权利义务不对等。如有的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收取押金”列为合同条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该条款应认定为无效。一般说来,劳动合同由于个别条款不合法不会导致劳动合同整体无效,而只造成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劳动合同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劳动合同无效。对于这两种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及其相关劳动行政法规没有规定。但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七)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无效。这一规定应该也适用于劳动行为。如用人单位招用女青年,名义上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从事服务、公关、文秘等工作,实际是从事色情或与色情相关的一些国家明文禁止性的服务,对这类劳动合同均应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有些用人单位以获取他人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为目的,通过高薪诱惑,挖取其他单位业务骨干,这样签订的劳动合同,纯属是为恶意串通去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四)劳动合同内容未经双方协商一致而无效。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协商一致原则,即在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应通过协商,使缔约双方对拟签订的合同内容形成一致意见。当事人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双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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