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仲裁裁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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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720876 李怡勃 一、案情回顾二、各方观点三、争议焦点四、思考一、案情回顾二、各方观点三、争议焦点四、思考案情回顾2004年1月8日2003年9月18日2003年4月15日2002年11月29 日时间线仲裁委员会于2002年11月29 日受理了“闵峰”轮租金纠纷案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3)海仲裁字第002号裁决,判令鸿昌公司与美国连捷海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黑龙江鸿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未收到仲裁庭通知和作出裁决证据系伪造为由,向天津海事法院提出撤销(2003)海仲裁字第002号裁决的申请天津海事法院支持鸿昌公司的申请,撤销了海仲字第002号裁决一、案情回顾二、各方观点
2、三、争议焦点四、思考一、案情回顾二、各方观点三、争议焦点四、思考1.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完全符合仲裁程序,适用法律得当。2.被申请人还提出其持有鸿昌公司正本的“还款协议”,能够证明鸿昌公司与美国连捷公司负有连带付款责任。1、整个仲裁过程中,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申请人未能陈述意见2、仲裁裁决其与美国连捷海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依据的证据系伪造的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鸿昌公司被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美国连捷海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福建省轮船总公司鸿昌公司申请撤销理由福建轮船公司异议理由案件当事人1.根据仲裁规则将仲裁通知等文件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被申请
3、人鸿昌公司进行送达,因“迁移新址不明”被邮政部门退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遂致函福建轮船公司请其核查鸿昌公司的地址,但福建轮船公司未提供。2.仲裁委员会委托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宋迪煌律师向鸿昌公司再次送达仲裁通知及附件材料。此后该案所有仲裁文件(包括裁决书)均通过宋迪煌律师以平信方式向鸿昌公司寄送。(仲裁与诉讼的送达方式有不同,无公告)3.由于各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间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根据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对该案进行了书面审理并作出裁决,第一、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一、法院查明的事实:1. 仲裁委员会文书送达情况与其说
4、明一致。2. 2002年10月以前本案申请人鸿昌公司的住所为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31号,2002年10月17日本案申请 人在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住所变更为哈尔滨市开发区嵩山路38号,2003年5月又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住所变更为哈尔滨市香坊区民航路5号。3.关于本案申请人提出的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撤销涉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不是海事法院在审理该案中须审查的范围,申请人的该项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二、法院理由:仲裁委员会先以特快专递形式向鸿昌公司送达,送达地址是鸿昌公司的原住所哈尔滨市珠江路 31号,而当时其已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