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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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一、起诉一、起诉 (一) 起诉的概念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诉讼行为。 (二)行政之诉的种类 1、确认之诉 2、赔偿之诉: 3、撤销之诉: 4、履行之诉: 5、变更之诉 法律、法规及自治条法律、法规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据依据参照参照不适用不适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二、关于诉权 (一)起诉的法律条件(NO.49) 1、原告是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或者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
2、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奉行“不告不理”原则: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司法程序无从启动,法院不能进行干预。(二)起诉的程序条件: NO.50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起诉的一般条件 备 注原告适格 起诉人无原告资格的,裁定不予受理 或驳回起诉有明确的被告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法院应告 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 的,裁定驳回起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有即可,至于诉求是否成立,法院在 审查起诉时不予考虑有具
3、体的事实根据 有即可,至于事实根据是否真实,法 院在审查起诉时不予考虑属于行政审判权范围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 的,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属于受诉法院管辖 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法院应告知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已经受理 的,应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例:11月1日,某县政府法制办上街进行法制宣传。在此过程中,王某、赵某、洪某等人进行骚扰,法制办工作人员李某等人上前制止,并与王某、赵某、洪某等人发生“身体接触”。李某等人见制止无效,遂以县政府法制办的名义对王某、赵某、洪某作出各罚款300元的决定,并当场收缴。王某、赵某、洪某不服,遂以县政府法制办为被告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县人民
4、法院对该起诉应如何处理?( ) A直接裁定不予受理 B直接裁定驳回起诉 C告知王某、赵某、洪某应当以县政府为被告 D王某、赵某、洪某不同意以县政府为被告的情况下,裁定驳回起诉 【答案】C、D 本案的适格被告是县政府,而非县政府法制办。因此县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王某变更被告;王某不同意变更的,县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王某起诉时有“明确的被告”,符合起诉条件,因此不能直接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三、关于起诉的期限 起诉期限是指由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定期限。 超过法定期间,当事人将因起诉期限届满而丧失诉权。受诉法院对超过起诉期限的起诉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