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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试卷10套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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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制史试卷答案一、【单项选择题答案】110 BABCA CBBAC 1120 CBCBD ACCAB2130 CBCAC CDBBA 3140 DCADA ADBBD 4150 DCCBA DABDB 5160 DCCCA ABDCD6170 CCBBC CBBAD 7180 DDABC BDDCA8190 CCBAC ABDDC 91100 AADCD DBDAD二、【不定项选择答案】1、 ABC 2、AC 3、ABD 4、ABCD 5、ABD 6、B 7、C 8、C 9、ABC 10、C11、ABCD 12、AD 13、ABCD 14、ABCDF 15、BCD 16、ABCD 17、A

2、BCD 18、A 19、C 20、ABCD 21、ABC 22、AB 23、ABD 24、BCD 25、ACD 26、D 27、ABCD 28、ABD 29、B 30、ABCD 31、B 32、A 33、ABCD 34、ABC 35、ABCD 36、ABD 37、AD 38、AD 39、BC 40、AB 41、ABCD 42、ABCD 43、ABCD 44、D 45、A 46、ABCD 47、A 48、BC 49、D 50、ABCD 51、CD 52、AD 53、BC 54、AB 55、AC 56、ACD 57、BCD 58、ABD59、BCD 60、ABCD 61、BCD 62、ABCD 6

3、3、ACD 64、CD 65、ABD 66、ABC 67、BC 68、ABCD 69、ABC 70、ABC 71、BCD 72、C 73、D 74、ABD 75、BC 76、ABCD 77、A 78、AB 79、B 80、ABC三、【名词解释答案】1、出礼入刑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组分。礼“禁于将然”,而刑则是惩治“已然”犯罪的必要手段。二者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凡是礼所不容的,就是刑所禁止的;凡是合乎礼的,也必然是刑所不禁的。二者关系就是破坏“礼”的,由“刑”来惩治。正所谓“失礼则入刑”。“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2、“秋冬行刑”汉代对死刑的

4、执行,实行“秋冬行刑”的制度。汉代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以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天以前执行 ,以示所谓“顺天行诛”。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朝审”“秋审”制度亦可渊源于此。3、明大诰明大诰是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以判例形式出现的一部带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是律外之法,用以严惩臣民犯罪,弥补律文的不足。明大诰采集官民过犯的典型案例,加上明太祖的例令,由大诰一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四个部分组成。“明刑弼教”是其颁行大诰的重要指导思想。明大诰巧立罪名,采用酷刑,刑罚苛重,在内容上,以严刑惩

5、吏为重点。明大诰不仅是明朝重典治国思想的具体体现,而且将这一思想推行至极端,因其刑酷法严,故在朱元璋死后,终被废止。4、厂卫 厂卫是明朝由皇帝的禁军与亲信宦官组成的特务司法机关,既是明代司法的一大特点,又是其一大弊政。“厂”包括东厂、西厂和内行厂,“卫”是指锦衣卫。厂卫之制是皇权高度集中的产物,它几乎凌驾于司法机关之上,被赋予种种司法特权,如侦察缉捕之权、监督审判之权、法外施刑之权等等。影响:厂卫的出现,反应了明朝君主专制体制的畸形发展,加剧了司法制度的黑暗,激化了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最终加剧了明朝的灭亡。5、明德慎罚西周的刑事政策,意思是发扬德教,谨慎刑罚。这个思想最早由周公旦提出,他认为商

6、朝最终灭亡的原因是商纣王不务德,不能得到上天的支持。西周统治者一定要承天命、顺民意,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才能奉天成运。6、秦的公室告与非公室告秦公室告与非公室告是秦代自诉案件两种分类。所谓“公室告”是控告对自己家庭以外人的杀伤人、偷窃财物之类行为;“非公室告”是控告自己家庭内部人犯罪的行为,官府不受理此诉讼案件,如坚持要告,则告者有罪。7、“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制度,是指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重要依据,它是汉武帝确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法律儒家化的必然产物。“春秋决狱”的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即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

7、的精神定罪,若符合,即使其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罚;相反,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反儒家所倡导的“忠”、“孝”的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的也要认定为犯罪,并予以严惩。8、编敕编敕-是宋代编纂历年所颁敕文的立法活动,由此所产生的敕文集也称编敕。编敕属于一般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9、五听“五听”是西周时期审理案件的方法,即: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气听,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的喘息;耳听,审查当事人的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的听不清话;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 10、“登闻鼓” 晋武帝始设登闻鼓,

8、悬于朝堂或都城内,百姓可击鼓鸣冤,有司闻声录状上奏,这就是所谓“登闻鼓”直诉制度,即冤枉者不服判决,可以不受诉讼审级的限制,直接诉冤于皇帝或钦差大臣。这种制度弥补了绝对禁止越诉的不足,加强了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客观上有利于百姓冤情上达。这一制度自建立后,后世各封建王朝历代相承11、 会审公廨又称会审公堂,是1864年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馆要挟清政府同意,在外国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构,凡涉及外国人的案件,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12、“亲亲”“尊尊”是西周礼治两个最基本原则,核心。“亲亲”是要求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尊尊”是要求在全社会范围内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可见“亲亲”维护

9、家长制,是宗法原则,核心是“孝”;“尊尊”维护以君权为中心的社会秩序,是等级制,核心是“忠”。 13、“铸刑鼎”这是中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的事件.,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以“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史称“铸刑鼎”。它是新兴地主阶级夺权斗争的成果, 是法制改革的一次重大胜利,, 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 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 使法律走向公开, 宣布了封建法律制度的诞生., 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 为新的社会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14、北齐律北齐在武成帝河清三年,由封述等人在总结十余年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北齐律,使之成为当时具有最高水准的封建法典,共有949条,最早确立了12篇

10、的结构。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对隋唐时期的封建立法也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15、奴隶制五刑即黥(墨)、劓、刖、宫、大辟。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16、八议所谓“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这八种人是:议亲,指皇亲国戚;议故,指皇帝的故旧;议贤,指依封建标准德高望重的人;议能,指统治才能出众的人;议功,指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议贵,指上层贵族官僚;议勤,指为国家服务勤劳有大贡献的人;议宾,指前朝

11、的贵族及其后代。“八议”制度源于西周的“八辟”,是“刑不上大夫”的礼制原则再刑罚适用上的具体体现。魏明帝制定“新律”时,首次正式把“八议”写入法典之中,使封建贵族官僚的司法特权得到公开的、明确的、严格的保护。从此时起至明清,“八议”成为后世历代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历经一千六百余年而相沿不改。17、颂系 也称散禁,是我国汉代诉讼制度/监狱制度的一种。指对犯人进行关押时不用戴戒具,体现了西汉时期德主刑辅的刑罚思想。汉代法律规定,凡被逮捕及关押者均须戴刑具,而老小、废疾和妇女等人犯罪可不戴刑具,即所谓颂系。这是儒家道德原则的法律化。官员被逮捕或拘押也不戴刑具,这是官僚特权在诉讼制度上的体现。18、

12、亲属相隐亲属相隐指在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最早提出这一原则的是孔子。他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秦律萌芽,汉代儒家思想定为一尊后,亲属相隐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原则为此后封建法典所继承。是对儒家所提倡的宗法道德的一种维护。19、六礼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始于奴隶社会,对后世影响很大,是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相结合的体现,并充满浓厚的迷信色彩。20、非青、惟青、非终、惟终即故意犯罪、过失犯罪

13、偶然犯罪、一贯犯罪。西周时期在定罪量刑时对以上情况加以区别。故意和一贯从重,过失和偶然从轻。四、【简答题答案】1、唐律维护贵族官僚特权的内容有哪些?【答案要点】唐律对贵族官僚特权的保护有:(1)八议,即亲、故、贤、能、功、贵、勤、宾这八种人,他们犯罪须报皇帝,最后由皇帝作出裁决,一般可免除死罪,犯流罪以下的,可直接减一等,但“十恶”除外。(2)请(3)减(4)赎(5)官当(6)免官。2、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律学的发展对封建立法的影响。【答案要点】律学的发展及其贡献促进了封建法典编纂技术的迅速提高,使得这一时期法典的体例结构进一步趋于科学化、规范化,内部逻辑更加严谨,法律概念更加明确,法律条文

14、更加简洁。 第一、在法典的体例结构上,形成了总则在前,分则在后的模式。第二、在法典内容的逻辑关系上,经过调整日趋严谨合理。第三、法典中的法律概念及术语的解释和使用更加规范化。第四、法典的条文由庞杂向简要发展。3、简述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引起论争的原因及其意义。 【答案要点】春秋以前虽然有成文法,但都没有公之于众。原因是“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则民畏上也。”便于统治者利用能够法律为所欲为。春秋时期,随着新兴地主阶级的出现,他们从维护本阶级利益出发,反对奴隶主 旧贵族垄断法律,坚决要求制定成文法并公开,以保障他们的私有财产和其他权利,摆脱旧贵族的压迫和宗法等级制度的羁绊。因此引起了激烈的论争。公布成

15、文法结束了法律只藏于官府不使百姓知悉的状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封建制法制的开始建立。意义: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为封建法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但由于其锋芒仍然是指向劳动人民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加强了对劳动人民的统治。4、简述清末钦定宪法大纲的内容和实质。【答案要点】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文件。由宪政编查馆编订,1908年8月公布。制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钦定宪法大纲也成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

16、共23条,分为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君上大权”的内容有:皇帝行使对帝国的最高统治权,神圣不可侵犯;皇帝行使最高行政权,召集和解散议会之权,总揽司法权;皇帝拥有统帅陆海军的权利和外交权。第二部分为“附录”,规定了臣民纳税、服兵役、遵守法律诸项义务以及抄自日本宪法中的一些臣民权利。但对于每项臣民权利,均以“在法律范围内”作为限制语,并规定“皇帝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钦定宪法大纲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条文内容上,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其实质在于给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因此,钦定宪

17、法大纲颁布后即遭到普遍的反对和批评。它的制定与颁布,再次明白的表露出清朝统治集团的愚昧、顽固,遭到社会各界的强烈批判和反对,清朝政府陷入更深的危机之中。5、比较“神权法”思想和“明德慎罚”思想的含义。【答案要点】神权思想是夏商统治者立法指导思想都是,这种神权思想包括上帝神和祖先神,把一切活动,包括他们运用法律的活动,都说成是上帝和鬼神的力量。统治者往往把自己的统治说成是“受天命”,从而给他们的统治披上一层宗教迷信的色彩。假借天意发布王命是夏朝法的主要形式。“明德慎罚”是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所谓“明德”,就是尚德,提倡德政,对犯罪者施以宽缓的政策;所谓“慎罚”,就是对刑罚的适用,采取审慎的政策。

18、西周统治者这一立法指导思想,是对夏商朝教训的总结,因而在这一思想指导下的立法活动与司法实践,对当时的西周政权的巩固和社会经济发展都曾经起着积极作用。6、简述法经的历史地位。【答案要点】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是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7、试简述封建制五刑内容。【答案要点】为隋开皇律所确立,为唐律所承袭和完善,直至明清,为期间封建法典的一项基本制度。包括笞

19、、杖、徒、流、死五种基本的法定刑罚。(1)笞刑,即用法定规格的荆条责打犯人的臀或腿,自十至五十分为五等,每等加十,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等,用于惩罚轻微或过失的犯罪行为。(2)杖刑,即用法定规格的“常行杖”击打犯人的臀、腿或背,自五十至一百分为五等,每等加十,稍重于笞刑。(3)徒刑,即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人的人身自由并强迫其戴着钳或枷服劳役,自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每等加半年,是一种兼具羞辱性和奴役性的惩罚劳动。(4)流刑,即将犯人遣送到指定的边远地区,强制其戴枷服劳役一年,且不准擅自迁回原籍的一种刑罚,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分为三等,每等加五百里,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较重的刑罚。妇女犯流罪的在原地服劳役三年。

20、(5)死刑,即剥夺犯人生命的刑罚,是五刑中最重的一种,分为斩、绞两等,绞因得以保全遗体而稍轻于斩。8、简述“十恶”制度【答案要点】“十恶”是指直接危害封建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威胁封建统治秩序的十种性质最严重的犯罪行为,“十恶”制度就是对这十种犯罪予以严惩的一整套规定。这项制度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首次改称“十恶”。唐律沿用隋制,将这项重要制度规定于首篇“名例律”中,作为唐律打击的重点,犯此十条者为“常赦所不原”。“十恶”罪名包括: (1)谋反, (2)谋大逆,(3)谋叛,(4)恶逆,(5)不道,(6)大不敬,(7)不孝,(8)不睦,(9)不义,(10)内乱。 十恶制度作为封建法律中

21、一项最基本、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作为维护封建统治最有力的武器而规定于后世历代法典之中,世代相传直至明清。9、简述清末修律的特点及历史意义。【答案要点】特点:(1)在修律宗旨和基本方针上,即存在根本矛盾。(2)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的传统与近代资本主义最新法律成果的奇怪混合。(3)由于保守势力的顽固阻挠,在变法修律的过程中一直充斥着改革与守旧的矛盾与冲突。影响:(1)清末变法修律直接导致了中华法系的解体。(2)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3)清末变法修律活动在客观上促进了西方近、现代法律思想、法律观念的引进和传播。10、 简述汉初的刑罚改革的历史影响。 【

22、答案要点】具体表现在文景时对肉刑的废除和劳役刑刑期的确立两个方面.。历史影响是, 首先, 正式废除了肉刑, 消除了奴隶制法律制度的残余影响;其次, 为后世封建五刑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再次, 这次改革是封建刑罚由残酷向文明转化的重要标志,有利于社会的发展与经济的恢复。五、【论述题答案】(每题20分)1、试论述清末修律过程中的“礼法之争”。【答案要点】 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1)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问题(2)关于“存留养亲”制度(3)关于“无夫奸

23、”及“亲属相奸”等问题(4)关于“子孙违反教令”问题(5)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的问题其必然结局就是法理派的退让和妥协。2、清末变法修律的特点及影响。【答案要点】特点:(1)在修律宗旨和基本方针上,即存在根本矛盾。(2)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的传统与近代资本主义最新法律成果的奇怪混合。(3)由于保守势力的顽固阻挠,在变法修律的过程中一直充斥着改革与守旧的矛盾与冲突。影响:(1)清末变法修律直接导致了中华法系的解体。(2)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3)清末变法修律活动在客观上促进了西方近、现代法律思想、法律观念的引进和传播。3、 试论西周礼刑

24、关系。 【答案要点】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方面, 二者皆为西周的主要法律形式。礼与刑的关系, 主要表现在礼刑并用和相互适用两个方面. 第一, 礼以教化, 刑以镇压, 是西周法制的特点. 礼主要施于贵族内部, 因而要求通过教化使人们自觉地从积极方面为善, 同时, 礼又具有防止被统治者犯上作乱的功能.。刑, 则是统治者惩治犯罪的必要手段。第二, 礼与刑相互适用方面, 表现为“礼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 这是西周法制的又一特点. 也一直被视为西周以来古代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需要略作解说)。4、试论唐初法制的指导思想。【答案要点】(1)唐大宗继位前夕,确定了安人理国的总方针,初唐法制的指导思想,便

25、是这一总方针在立法、执法上的体现。(2)唐初的法制指导思想有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德主要是指君主要以宽仁治天下;礼,主要是指以封建纲常对臣民进行教化。强调治国必须兼有德礼和刑罚,二者的关系是本和用的关系,德是根本的、主导的,刑是辅助的、派生的。其二,立法要宽简、划一、稳定。宽,是宽大,主要指立法内容方面,其基本点是轻刑,尽可能使人不致陷于犯罪,或犯罪后得到较轻的处理;简,是简约,主要指立法形式方面,其基本点是简明,使百姓通俗易懂,使官吏便于掌握。立法划一是保证断罪量刑准确的必要前提,不但要将律文统一,还要将律条的解释统一,还要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其三,执法要求审慎

26、。强调办案必须严肃、慎重,审断应有证据;对于死刑的执行尤其慎重。5、试述唐律的基本特点及其历史地位。【答案要点】唐律的主要特点:(1)以刑为主,诸法合体;(2)科条简要,刑罚适中;(3)依礼制律,礼法合一;(4)立法技术空前完善;唐律的历史地位:一方面,它系统总结和全面继承了历代王朝立法和司法的丰富经验和优秀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加以补充完善,形成了以德主刑辅为核心的立法思想,封建制五刑的刑罚制度及一系列刑法适用原则和诉讼审判制度,使得封建法律不论在体例的科学、内容的丰富还是在技术的完善方面,都大大超越了前代的水平,成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另一方面,由于唐律体现了中国封建立法的最高成就,因而后代修

27、订法律时皆以唐律为楷模和蓝本,其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一直保持不变;唐律不仅促进了当时和后代的社会发展及法律的完善,在中国历史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而且具有广泛的世界影响,成为东南亚各封建国家修订法律时参照的典范。6、清末礼法之争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试对这一历史事件加以评价。【答案要点】清末礼法之争,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和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之间两种不同立法思想的交锋。主要集中在5个方面:(1)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问题。“干名犯义”子孙控告祖父母、父母的行为。法理派认为此类行为不必另列专条,礼教派认为这是传统伦理的重要体现,绝不能在新刑律中没有反映。(2)关于“存留养亲”制度

28、。法理派认为“非以施仁,实以长奸”,礼教派认为是宣扬仁政,鼓励孝道。(3)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问题。礼教派认为是严重违反道德行为,故在新律中也应相应规定。法理派认为,无夫奸有关风化,给予教育,不必刑罚,亲属相奸,为个人过错,尚未危害社会,不必另立专条。(4)关于“子孙违反教令”问题。礼教派认为此罪“实为教孝之盛轨”,而法理派认为这应是教育上事,应另设感化院加以教育,不必以刑罚制裁。(5)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问题。礼教派认为绝无正当防卫之说,法理派认为,应当赋予。这是中国法律从传统向近代转型过程中发生的论争,焦点在于如何理解并在新律中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以及如何对待中

29、国数千年固有法律文化问题。虽以“法理派”的失败而告终,但这场争论客观上对传播近代法律思想和理论上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7、试论述法经的内容及历史地位。【答案要点】法经的内容: 从篇目结构上看共有六篇, 即盗法; 贼法; 网法, 也称囚法; 捕法; 杂法; 具法。法经的历史地位:(1)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是中国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标志着中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成为后世立法的滥觞。(2)法经的出现有利于司法的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3)法经的出现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在兼顾历史沿革和横向联系的科学环境中进行,避免重复和抵牾。(4)将实

30、体法和程序法大致区分开来,有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法律实践活动(5)法经的出现,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8、试论述汉朝立法指导思想的变化。【答案要点】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曾经经历过两次变化,汉初至文景时期,统治者崇信“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反映在立法上则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汉武帝之后,则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指导思想。其中心是“德主刑辅”。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大一统”思想。这种“大一统”思想,在政治上实行君主集权体制,在思想上“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在法律上,要求大德小刑、德主刑辅。德主刑辅来源于孔子“宽猛相济”、荀子的“隆礼重法”的思想,被汉武帝采纳后

31、构成了与秦代严刑峻法、汉初无为而治不同的治国方案。这一指导思想也奠定了汉代以后整个封建时代的法制实践。9、清代律例之间的关系。【答案要点】(1)律例都是国家的重要法律规范,二者同时规定在国家的基本法典之中,同样对现实社会关系起实际的调节作用;(2)律是国家最根本的规范,是法律的主体,而例以辅律,是对律文的进一步补充;(3)在不违背律所确立的大的原则和方面的前提下,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出新的规定,以补律之不足;(4)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也存在以例破律,即例的规定与律文相关出入的情况,但大多仅是轻重之分,而非是非之别。10、西周时周公用整理、补充、系统化后的周礼来治理国家,即 “礼治”。试论述周礼及

32、“礼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特征。【答案要点】周公在分散的夏礼和商礼基础上发展,将礼系统化、规范化从而发展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称为“周礼”。周公制后的礼内容和规模有很大发展,是调整社会各方面的行为规范,是道德与法的统一体,未完全成文化,其中一些规定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具有法律效力。在分封制和宗法制的基础上,以礼的形式全面确立和规范统治集团内部以及与被统治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形成以礼形式维系和调整的社会关系秩序。严格维护奴隶主贵族所享有的特权以及奴隶主内部上下等级之间的秩序,实质是西周奴隶主贵族专政的代名词。礼治基本原则:1、亲亲 ; 2、尊尊;

33、3、长长;4、男女有别。基本特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六、【材料分析题答案】(每题26分。)1、用学过的知识分析下面两段话:“以国朝之成法,援唐宋之故典,参辽金之遗制缘饰以文,附会汉法。”郝经陵川集卷三十二立政议“详译明律,参以国制”清世祖实录【答案要点】这两段话体现了元代的法制指导思想。(1)“附会汉法”。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制国家。蒙统治者面对地域广阔的汉族地区和相对先进的汉文化,采取了务实的态度,并不拒绝对汉文化的接受和吸纳,其法律总的倾向是“遵用汉法”,“以国朝之成法,援唐宋之故典,参辽金之遗制缘饰以文,附会汉法。”在沿用蒙古习惯法的同时,

34、大量参照唐宋之制,建立了具有特色的法律体系。(2)“分而治之”。蒙古贵族抱着强烈的民族优越感和种族偏见,为保存民族特权利益,实行民族压迫。在统治中原前后,无论在政治上,还是在法律上,都贯彻了“分而治之”的国策。按民族及地域的不同,将社会成员划分为不同的等级,适用不同法律,由不同机关处理,赋予蒙古人一系列特权。并且,给予僧侣以法律上的特殊地位。2、唐律疏议名例中说:“诸八议者,犯死罪者,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诸犯私罪者,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当”。请就此予以分析。(12分)【答案要点】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

35、点是唐律疏议中的等级特权法律制度。第一,唐初统治者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以“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作为立法指导思想,最终完成了礼、法融合的历史进程。在对待职官问题上,一方面强调“三纲五常”的伦理精神,要求官吏道德自律,一方面强调依法惩治官吏的渎职以及贪赃不法的行为。但在具体执行上,除十恶重罪外,又对官僚贵族有所优待,特别对高级官僚贵族有所优待。第二,律条规定的是有关贵族、官僚等特权阶层犯罪后的减免原则,主要涉及八议、官当等制度。律条的意思是:一、八种高等特权人物犯死罪,该管官吏不得直接审判,而只能将其罪状和身份情况上报中央,由皇帝召集朝臣共同议定,决定如何处罚;犯流罪以下,该管

36、审判官吏可以径行减一等处断。二、允许官僚贵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刑。如因私事犯罪应判徒刑,五品以上,每一官职抵折徒刑两年,九品以上,每一官职抵折徒刑一年。若因公事犯罪判徒刑,各加一年折抵。第三,“八议”是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是高级官员犯罪须经过特别审议并享受减免刑罚优待的规定。它渊源于西周时期的“八辟”,秦自商鞅变法后废止。汉末、三国时期,以士族豪门为代表的大地主势力急剧发展,他们要求把自己的利益反映至法律上,则出现了特权法的发展,代表他们利益的曹魏政权在制定新律时,将其载入国家大典,形成了“八议”之制。“八议”制度写入国家大典,使高级官僚地主贵族取得了凌驾于国家法

37、律之上的司法特权,充分体现了法律适用方面的贵贱尊卑等级秩序。此制以后各代相承,直到清朝末年才正式废止。第四,官当是指中国封建社会享受“八议”特权以外的官僚贵族犯罪后,允许以其官职或爵位折抵徒刑的特权制度。它正式规定在北魏律和南陈律中。南陈的官当制度相对系统完备,陈律规定:凡以官折抵徒刑,同赎刑结合使用,如官员犯罪应判四年至五年徒刑,准许以官职当徒两年,剩余年限仍服劳役;如判三年,准以官抵徒刑两年,另余一年可以用钱赎罪。官当制度是典型的官僚贵族特权法,集中反映了当时大地主势力所掌控的政权以法律形式维护自身特殊利益的要求和主张。不过由于它与君主专制集权制度及其对吏治的干预控制存在矛盾,因而被元、明

38、、清三代法律所淡化。3、阅读下面文字,分析清末钦定宪法大纲的实质。(14分)“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立法、行政、司法皆总揽于统治大权,故一言以蔽之,宪法者所以巩固君权,兼以保护臣民者也。”【答案要点】(1)光绪三十四年,清政府迫于内外多重压力,仿照日本明治宪法,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亦称宪法大纲,共计二十三条,由“君上大权”和作为附则的“臣民权利义务”两大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以宪法的形式第一次确认了君主立宪的政体,规定皇帝在宪法范围内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第二部分规定了臣民在“法定”范围内享有言论、出版、著作及集会结社的自由,并承担相应的义务。(2

39、)题中文字是对皇权的具体规定:大清皇帝永远是大清帝国的合法统治者,并永远得到臣民的尊重和拥护;皇帝的神圣尊严,不能受到任何侵犯;君主拥有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各个方面的权力。总之,宪法大纲要巩固君权,同时兼而保护臣民的权利,宪法的首要作用是保护君权,其次是保护臣民。(3)钦定宪法大纲的颁布,表明了清政府在多重危机的冲击下实现自我拯救的意图,在主观上有欺骗性的一面。其内容和步伐不太令人满意,但此举在客观上顺应了中国历史发展方向,成为中国法制史上首部具有近代宪法性意义的法律文件,其中关于皇帝权力的行使不得超过宪法的范围及对臣民权利义务的规定,开创了中国宪政运动的先河,对于启发民智,培养民众近代法

40、律意识,推动中国资本主义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4)但是,钦定宪法大纲的缺陷也是十分的明显,最突出的就是皇帝专权,民众权利较少。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条文内容上,大纲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精神。所以,大纲的宗旨在于以宪法的形式巩固君上大权,希望通过给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绝对权力,以继续维护满州贵族的统治。这从本题的条文中清楚地的体现出来。(5)钦定宪法大纲的颁布,多少带有欺骗的性质,但它又表露出了清政府的愚昧和顽固。它既不想改变皇帝万世一系的目标,也不愿意赋予臣民以权利。因此,公布以后,立即受到了社会各种势力的批评和反对,最终使清

41、政府的统治陷入更严重的危机之中。4、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有关知识,分析下列史料。明史刑法志:“刑法有创之自明不衰古制者: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是也。是数者,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踵而行之,至末造而极。举朝野命,一听武夫、宦竖之后,良可叹也。”【答案要点】明史刑法志的这段文字,概括出了明朝集权专制对司法制度的影响,突出表现是创设廷杖等极端残酷的法外刑,东西厂等宦官特务机构和皇帝亲军锦衣卫直接参与缉捕与审判,这是历代所未有的,法定的司法机关和诉讼审判制度,却遭到非法的侵凌与干扰,司法制度中非法变为“合法”,正是君权极度膨胀和司法极端腐败的结果。(1)廷杖是明朝皇帝杖责大臣的非法之刑。由皇帝下令

42、对犯颜直谏或者忤旨过犯的官员杖则于殿阶之下(后刑杖于午门外)由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行。明律中并无廷杖的规定,但自朱元璋始,经常于殿廷杖责冒犯皇帝的大臣。以如此及其残忍的手段刑责羞辱朝臣的做法在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体现了皇权的专制淫威。(2)厂卫干预司法,是明朝司法制度的一大特点,也是有明一代的一大弊政。作为特务机构,厂卫既非国家专门司法机关,又无法定司法职权,却在皇帝纵容和宦官操纵之下,凌驾于中央司法机关之上,被赋予种种司法特权,如侦察缉捕、监督审判、法外施行之权,严重破坏了封建法制的正常秩序,是皇权高度集中和恶性发展的产物。上述情况至明朝中后期更加突出。5、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和知识对下

43、列材料进行分析,并回答问题:“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唐律疏议名例问题:(1)这段文字反映了唐律的什么原则?其历史渊源是什么?(2)适用这一法律原则时有何例外?为什么?(3)唐律这一规定的立法宗旨是什么?【答案要点】(1)文字反映的是唐律同居相隐不为罪的法律原则或亲属犯罪容隐或亲属相隐原则。即在一定的血亲范围内,法律规定允许互相隐罪甚至向亲属泄露案情,通风报信,使犯罪者得以逃亡,而不予以制裁或减轻处罚,同样,部曲、奴婢,虽无服,也要为主人隐罪。这一原则是以儒家

44、的“父子相隐”思想为渊源,是对汉代“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继承和发展。(2)唐律规定“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即谋反、谋大逆、谋叛等三种政治性的严重犯罪,不得适用此律。原因在于谋反、谋大逆、谋叛等不是一般犯罪,而是直接危及国家统治和政权巩固的重大犯罪。因此,在忠、孝不能两全时,维护封建统治便被置于首要地位,亲情必须让位于法律。(3)唐律这一规定,是儒家学说入律和唐律以礼为准绳的突出表现,其宗旨是在不危及国家统治秩序的前提下以法律来维护封建纲常伦理和封建家长制。6、请说明下面这句话的基本含义,并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角度加以评析。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

45、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三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礼记曲记【答案要点】(1)基本含义:道德仁义,没有礼就难以成就;教训正俗,没有礼就难以完备;分争辨讼的案件,没有礼就不能解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没有礼的话,次序就不能安定;做官学习、侍奉老师、行法,没有礼则威严就得不到遵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没有礼就显得不虔诚不庄重。(2)这句话表明西周时期周礼已经渗透到各个社会领域,起到广泛的调整作用。其中的“礼”就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3)同时说明礼在西周时期作

46、为一种积极的规范,已具备法的性质和作用。首先,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无论是抽象的精神原则还是具体的礼仪形式,都对社会成员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很明显地具有规范性。周礼经过西周初年掌握实际政权的周公制定,而且为后世各代君主所认可与遵循,所以也具有国家意志性。并且,西周时期一切对礼的违反,都会导致国家强制力的制裁,强制性也很明显地体现在西周礼制之中。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起到实际的调整作用。当时上至国家根本方针、组织制度,下至社会成员的衣食住行、车马宫室,都与礼密切相关,都受礼的制约。7、请说明下面这句话的基本含义,并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角度加以评析

47、。“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汉书高祖本纪【答案要点】(1)这句话规定的汉律的上请原则。 (2)随着汉朝儒家思想的影响、封建特权意识的发展,当时规定了上请制度。所谓上请,即当官贵犯罪后,可以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者某些优待。高祖刘邦时期规定:“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汉宣帝、平帝时期规定:凡六百石以上官吏、公侯及子孙犯罪,均可以享受“上请”的特权。东汉时期规定:官吏、公侯及子孙犯罪,均可以享受“上请”的特权。东汉时期上请的范围继续扩大,以至不满六百石的官吏都可以享受这种特权。 (3)汉代官贵享有的这项特权,从徒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适用,这就为官贵犯罪侯逃避法律惩处,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8、请说明下

48、面这句话的基本含义,并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角度加以评析。“准五服以制罪” 晋律【答案要点】(1)“五服”制度是中国礼治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它规定,血缘关系亲疏不同的亲属间,服丧的服制不同,据此把亲属分为五等,由亲至疏依次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2)西晋定律第一次把“五服”制度纳入法典之中,作为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轻重的标准,这就是“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它不仅适用于亲属间相互侵犯、伤害的情形,也用于确定赡养、继承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3)“五服制罪”的原则实质上是“同罪异罚”的原则在家族范围内体现,它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

49、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亲属相奸,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亲属相盗,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在民事方面,如财产转让时有犯,则关系越亲,处罚越轻。(4)“五服”制罪原则的确立,使得儒家的礼仪制度与法律的适用完全结合在一起,是自汉代开“礼律融合”之先河以来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又一次重大发展,它不仅体现了晋律“礼律并重”的特点,也是中国封建法律伦理法特征的集中表现。自西晋定律直至明清,“五服制罪”一直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实践中不断的充实与完善。9、请说明下面这句话包含了中国法制史上汉朝时的哪种特殊审判制度,并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角度对此特殊法

50、律现象加以评析。“春秋之制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盐铁论.刑德 【答案要点】春秋决狱,即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其首创者为董仲舒,基本精神是“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即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这里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在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根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在法律繁琐而又不完备的当时及此后相当长的时间里,以春秋经义决狱不失为司法原则的发展和审判上的一种积极的补充。但是,如果以

51、主观动机的“心、志”的善恶,判断有罪无罪或罪轻罪重,也往往成为司法官吏主观臆断和陷害无辜的口实,所谓“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可见,春秋决狱在运作中容易产生流弊,在某种程度上为“擅断论”提供了不实的依据。附:引经决狱:汉代儒家士大夫扩大范围,根据其他的儒家经典断狱。10、汉文帝诏书云:“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联德之薄,而教不明与!吾甚自愧。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试简要分析这段话的含义并结合时代背景说明其产生的重大影响。【答案要点】这句话说明的是汉代的形制改革。(1)秦朝灭亡后,汉代统治阶级和思想家们深刻反思和总结秦二世而亡

52、的历史教训,认识到传统的肉刑不利于封建政权的稳固,也由于汉文帝继位后,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比较稳定,社会上出现了“吏安其官,民乐其业,蓄积岁增,户口浸息”的繁荣景象。从而,汉初主客观条件决定了汉文帝、景帝时期实行了一次具有历史意义的刑制改革。(2)汉文帝13年(公元前167年),淳于缇萦上书汉文帝,故引发了汉文帝的思考。汉文帝诏书云:“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联德之薄,而教不明与!吾甚自愧。”又说:“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遂下令废除肉刑。这次刑罚改革从法律上废除肉刑,具有重大意义。但不尽理想,改革中有由轻改重者,如斩右趾改为废市死刑,劓刑、斩左趾虽改为笞刑,但因笞刑数太多,使得受刑者难保性命,即存在“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故改革有待进一步完善。(3)汉景帝时期,在文帝改革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刑制改革,下令将文帝时期劓刑笞300改为笞200;斩左趾笞500,改为笞300。景帝又颁布昭令,改革刑具,规定笞杖长五尺,面宽一寸,末端厚半寸,以竹板制成,削下竹节,以及行刑时不得换人等。这使得刑制改革又向前迈向了一大步。(4)汉文帝、汉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向,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中央基础。尽管这次改革还有缺陷,但无疑是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一次极其重要的刑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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