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不典型形态受贿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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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种不典型形态的受贿罪认定索而不取:指行为人索要财物,而对方不容许给付或者没有明确的答复,或者对方口头容许给付但在案发时还没有实际给付。收而不受:指行为人虽然收到相对人财物,但是否承受相对人的财物还处于不确定状态,随着情势变更,行为人可能承受也可能拒绝。受而不收:指行为人主观上同意承受相对人的财物,但财物却不由行为人本人占有。我国刑法将索取与收受作为受贿罪的两种行为形态。索取与收受行为,从时间概念上看是一个过程,是指时间的一段,而不是时间的一点。如果考虑司法机关的查处时间,行为人在不同的时间段或点上收取财物,就成为能否认定为受贿罪意义上的索取或收受的关键所在,这也是司法认定中常见的疑难问题。
2、索而不取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索而不取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索要财物,而对方不容许给付或者没有明确的答复。对此我国刑法理论上鲜有探讨,实务中做法也各不一样。大致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他人财物,只是由于对方拒绝而未得逞,属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因而构成受贿罪未遂。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受贿罪中的索取是由索要与取得两个行为构成,应该说是一种复合行为。这个概念实际上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行为人以明示或暗示的方法向相对人求取或要求财物,其主观上不仅有取得相对人财物的成心,而且具有提出要求的主动性;二是行为人客观上取得了相对人的财物,对方实施了给付行为或者承诺给付。二者的统一才
3、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索取,只有主观上的要求即索要而客观上不能实际取得(因相对人拒绝)不能构成受贿罪中的索取。对此不应以犯罪处理。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二是行为人提出索要财物时,对方口头容许给付但在案发时还没有实际给付。对此实务中也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相对人提出索要财物,而相对人口头容许给付但案发时还没有实际给付的,应该构成受贿罪中的索取,理由是相对人容许给付就应该视为索取行为的完成,没有给付只是因为时间上的原因而没有来得及完成,实际取得只是时间问题,对此不影响索取的成立,应该构成受贿罪;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视情况区别对待。如果有证据证实相对人口头容许只是一种虚假承诺
4、,相对人心拒绝给付的,应作无罪处理。理由是口头容许并不等于相对人心的真实给付,由此就具有相应的义务而必须予以给付。现实中相对人对自己的行为还有选择的空间和余地:或者拒绝或者给付。这就是说,给付与否仍然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实践中也确有很多相对人因有求于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而不得不作出违心的许诺,而实际上根本就不打算给付,因此行为人根本不可能取得。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受贿的成立。认为相对人的许诺就一定意味着必须给付财物,势必会造成法律支持不法行为的为难局面,进而在追缴赃款时会侵犯相对人的财产。但如果有证据证实相对人的承诺是其心的真实想法,并由此具有相应的外现行为,只是由于时间上的原因在案发时还没
5、有来得及给付,这种情况下,认定为受贿罪未遂是符合刑法理论的。因此,相对人的许诺并不意味着行为人索取行为的成立,而应从行为人与相对人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前提下予以正确认定。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认为索取的成立必须从行为人与相对人主客观统一的情况下予以认定。从索取行为构造来说,完整的索取表现为行为人主观上要求,客观上取得。但由于行为人的客观上取得完全受制于相对人,索取在现实之中的后果也可能表现为另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客观上发出了索取的要求,但是却不可能取得相对人主观上不想给付,客观上也没有给付;二是行为人客观上可以取得相对人主观上想给付,但客观上还没来得及给付。显然对第一种情形不能认定为索取的成立,而第
6、二种情形是不完整的索取形态,可以认定为受贿未遂。收而不受如何认定收而不受专指行为人在收到相对人财物时的那一个时间段的外在表现形态,收是指客观上已经收到并且财物在其掌握之中;不受是指行为人收到财物时向相对人口头表示了不承受或拒绝承受,但只是一种语言表达行为。确切地说,行为人是否承受相对人的财物还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随着情势变更,行为人可能承受也可能拒绝的一种情形。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经常碰到的疑难问题之一,因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承受财物不能单从其语言表示来认定,而主要根据其收受财物后的所表现出来的行为来判断。但是如果行为人收受财物的时间点与被查处的时间点间隔时间很短的情况下,仅有语言表示行为时,亦即在
7、行为人还在不确定状态下承受财物就被查处时,能否认定为收受对此问题,实务中有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可以认定为收受,因为案发前财物实际上在行为人的控制之中;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能认定为收受,因为行为人向相对人表示了拒绝,应视为主观上并不想承受相对人财物。笔者认为,应该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认定收受,并视具体情况分别对待。从主客观相统一的角度来分析,收受这个概念同样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人客观上收取相对人给予的财物;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对相对人给予的财物表示了承受或者推定为承受。在这一前提之下,分别不同情况加以区别认定:(1)如果行为人只是口头表示拒绝承受,但无具体行为的(如向有关主管部门说明情况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