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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企业核定征收有有哪些风险点

上传者:文****市 2022-05-24 17:43:21上传 DOC文件 33.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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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企业核定征收所得税有哪些风险点?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企业采取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3.4.1、税务机关对哪些企业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三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3.4.2、核定征收企业按什么预缴所得税,如何申报?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

3、/(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3.4.3、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做帐风险点在哪里?3.4.3.1、核定征收企业会计利润大于应税所得率,可能面临补税风险。案例:一小型商业企业,税务机关认定为核定征收

4、,确定应税所得率为5%;企业会计报表年收入1000万元,会计利润为300万,按核定征收缴纳所得税12.5万元。造成会计利润300万元的原因是企业核定后,有些支出没有发票,取得的白条没有入帐所致。稽查要求按会计利润补税。企业的税务危机处理方法:【1】;承认会计帐务处理错误。会计信息失真。【2】,坚持核定征收。坚持成本费用核算不实。【3】,协调沟通,可同意稽查重新核定应税所得率。3.4.3.2、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以后,白条和收据可以入账吗?根据会计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因此企业即使实行核定

5、征收后,也应按照规定取得正式发票、财政票据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入账。应取得发票而未取得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3.4.3.3、税务机关对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白条入帐,是否需要按查账征收方式进行稽查和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没有统一规定,各地有一些规定:参考一:广西地税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9号(十八)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证据证明以前核定征收的税款偏低,不定性为偷、逃、抗税的,不宜进行税款追缴,也不作为违法行为来处理,但可以作为下一年度核定调整的依据。参考二

6、河北地税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1号十八、应纳税所得额增减变化达到20计算口径问题实行定率征收的企业,按全年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实际经营核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比较,其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3.4.4、哪些企业不能实行事先核定的征收方式征收修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以下类型的企业不实行事先核定征收:(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7、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二)汇总纳税企业;(三)上市公司;(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何谓正当理由?问题: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对这一条款,我们基层税务机关在执行时有两

8、个困难:一是“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没有具体的比例,到底低到什么程度没有法律依据?二是何谓正常理由,没有列举?三是出现这情况后是否可以认定为偷税?回复意见:您好:1、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界定,可以按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7条规定的各种核定税额的方式作为参照,通过比较予以判断。在税务机关作出认定其计税偏低的情形下,纳税人又不能对比作出合理合法的解释说明,可以按征管法35条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因为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征管法中没有将判断标准的数字形式予以量化,这也是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一定自由裁量权的体现。2、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情形,如果没有征管法第63条所列情节的证据,不能将其定性为偷税。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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