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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金融企业会计(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核算)

上传者:2****5 2022-06-15 07:38:12上传 PPT文件 129.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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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核算第一节 贷款业务及会计处理概述第二节 贷款业务的核算第三节 贴现业务的核算第四节 贷款减值的核算第一节第一节 贷款业务及会计处理概述贷款业务及会计处理概述一、贷款业务的分类一、贷款业务的分类 1、按存款期限划分:、按存款期限划分: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短期贷款贷款期限在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贷款年)的各种贷款 中期贷款中期贷款期限在期限在1年以上年以上5年以下(含年以下(含5年)的各种贷年)的各种贷款款 长期贷款长期贷款期限在期限在5年以上的各种贷款年以上的各种贷款 2、按还款方式划分:、按还款方式

2、划分:一次偿还的贷款、分期偿还的贷款一次偿还的贷款、分期偿还的贷款 一次偿还的贷款一次偿还的贷款本金在贷款到期时一次偿还、利息本金在贷款到期时一次偿还、利息则则 根据约定根据约定(分期或一次偿还分期或一次偿还) 分期偿还的贷款分期偿还的贷款分期分期(按年、季、月按年、季、月)等额偿还等额偿还 3、按、按贷款对象划分贷款对象划分 :公司贷款、个人贷款公司贷款、个人贷款 公司贷款公司贷款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金贷款、贸易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金贷款、贸易 贷贷款、住房信贷和综合授信贷款等款、住房信贷和综合授信贷款等 个人贷款个人贷款包括消费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如个人质押贷包括消费贷款、个人住房

3、贷款,如个人质押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和个人助学贷款、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和个人助学贷款款 4、按、按贷款贷款保障条件划分:保障条件划分: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信用贷款信用贷款依靠借款人的信用而无还款保障的贷款依靠借款人的信用而无还款保障的贷款 担保贷款担保贷款具有一定的财产或信用作为还款保证的贷款。具有一定的财产或信用作为还款保证的贷款。包括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和保证贷款包括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和保证贷款 票据贴现票据贴现持票人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所作的票据转让行持票人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

4、所作的票据转让行为为 5、按贷款的自主程度划分、按贷款的自主程度划分 :自营贷款、委托贷款、特定贷款:自营贷款、委托贷款、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自营贷款自筹资金、自主发放贷款、自负盈亏自筹资金、自主发放贷款、自负盈亏 委托贷款委托贷款委托方筹资、受托方代理发放贷款、委托方承担委托方筹资、受托方代理发放贷款、委托方承担盈亏盈亏 特定贷款特定贷款 经国务院的批准、并对贷款的可能损失采取相经国务院的批准、并对贷款的可能损失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应的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贷款 6、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正常

5、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失类 正常类正常类借款人能履行合同、有足额把握能按时还本付借款人能履行合同、有足额把握能按时还本付 息的贷款息的贷款 关注类关注类借款人对于偿还贷款本息目前有能力,但存在借款人对于偿还贷款本息目前有能力,但存在 不利因素不利因素 次级类次级类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了明显的问题,依靠其正常收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了明显的问题,依靠其正常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本息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本息 可疑类可疑类即使依靠抵押或担保也要造成一部分损失的贷款即使依靠抵押或担保也要造成一部分损失的贷款 损失类损失类无论采取什么措施,本息无法或只能极少部分收回无论采取什么措施,本息无法或

6、只能极少部分收回的贷款的贷款二、贷款业务的会计处理概述二、贷款业务的会计处理概述 (一一)账户设置:账户设置: 1、主要账户:贷款、主要账户:贷款 核算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核算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 本科目可按贷款类别、客户,分别本科目可按贷款类别、客户,分别“本金本金”、“利息调利息调整整”、“已减值已减值”等进行明细核算。等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定发放尚未收回贷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定发放尚未收回贷款的摊余成本。款的摊余成本。 2

7、、其他账户:、其他账户: “吸收存款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应收利息应收利息” 、“利息收入利息收入” 、“资产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 “贷款损失准备贷款损失准备” 、“抵债资产抵债资产”、“贴现资产贴现资产”、“应收未收利息应收未收利息” (表外科表外科目目) 3、关于、关于“贷款贷款”科目的注释科目的注释 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具有贷款性质的银团贷款、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具有贷款性质的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以及垫款等,在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以及垫款等,在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银

8、团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融资贸易融资”、“协议透支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转贷款”、“垫款垫款”等等科目。科目。 企业(保险)的保户质押贷款,可将本科目改为企业(保险)的保户质押贷款,可将本科目改为“1303 保户保户质押贷款质押贷款”科目。企业(典当)的质押贷款、抵押贷款,可科目。企业(典当)的质押贷款、抵押贷款,可将本科目改为将本科目改为“1303 质押贷款质押贷款”、“1305 抵押贷款抵押贷款”科目。科目。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将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将本科目改为本科目改为“1303 委托贷款委托贷款”科目。

9、科目。 (二二)主要账务处理:主要账务处理: 1、贷款业务发生时的核算、贷款业务发生时的核算 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借记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借记“贷款贷款”科目科目(本金),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本金),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吸收存款吸收存款”、“存放中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有差额的,借记或贷记等科目,有差额的,借记或贷记“贷款贷款”科目科目(利息调整)。(利息调整)。 2、资产负债表日账户调整:、资产负债表日账户调整: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

10、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应收利息”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利息收入”科目,按其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3、收回贷款的核算、收回贷款的核算(不发生贷款减值的不发生贷款减值的): 收回贷款时,应按客户归还的金额,借记收回贷款时,应按客户归还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吸收存款”、“存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

11、目,按收回的应收利息金额,贷记等科目,按收回的应收利息金额,贷记“应收应收利息利息”科目,按归还的贷款本金,贷记科目,按归还的贷款本金,贷记“贷款贷款”科目(本金),科目(本金),按其差额,贷记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利息收入”科目。存在利息调整余额的,还应科目。存在利息调整余额的,还应同时结转。同时结转。 4、贷款减值的核算、贷款减值的核算 (1) 资产负债表日,确定贷款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资产负债表日,确定贷款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科目。同时,科目。同时,应将应将“贷款贷款”科目(本金、利息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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