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法条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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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95年颁布 1. 语言文字规定 少数民族用当地语言授课 12 2. 我国教育纵向结构 17 3. 义务教育年限 18 教 育 法 4. 受教育者的权利:42条;参加教学活动,使用教学设备;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获得学业成绩公正评价;申诉诉讼权 5. 图书馆(2006免费)、博物馆、文化馆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开放:50条 6. 国家建立财政拨款为主,兼有其他方式的教育经费体系:53条 7. 两种主要的违法处理:对校舍设备危险明知不报、招生舞弊都是重要刑事责任 (73、77)教 育 法 1. 1986年全国人大通过,2006年常务会修订 2. 义务教育含义:2条,9年、不收学费、杂费 3
2、. 义务教育的管理:7条,国务院领导,省级政府筹划、县级人民政府主管实施,学校、家长也要支持 4. 入学年龄及变通:11条,6-7岁起 5. 免试入学:12条,免试就近入学、随父母原则。义务教育法 6. 均衡发展:22条,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教育部门不设重点班重点校,不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7. 校长负责制:26条,县级教育部门聘任 8. 不开除:27条 9. 不侮辱、不体罚:29条 义务教育法10. 保障教师工资水平: 31条;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水平,三种教师享有补助津贴:特殊学校、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区11. 教材规定: 39条、41条;教育部审定、循环使用12. 几种学校的违纪行为: 56
3、条(违规收费:批评没收); 57条(拒收适龄学生、分重点班、违法开除、使用未经审定的教材:严重违纪、限期改正) 义务教育法 1. 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 2. 教师节:6条,9月10日,确立于1985年 3. 教师权利:7条,具有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管理学生权;获得报酬和福利待遇权;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等6项权利 4. 教师学历要求:11条 5.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13条,首次任教有试用期教 师 法 6. 教师考核:22条、23条 考核内容: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工作态度等4方面。 考核方式:学校负责考核,听取教师、学生的意见;教育部门只负责监督 7. 教师待遇规定:25
4、条、31条 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逐年提高教 师 法 8. 教师解聘情形:37条 A.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B.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C.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9. 教师申诉:39条,途径与时限教 师 法 1. 教育部主管:3条 2. 高中与中职的教师资格互通:5条 3. 彻底收缴: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有期徒刑以上的 4. 5年内不得:作假骗取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5. 3年内不得:作弊教师资格条例2022-5-31未成年人保护法1. 18岁以下都是未成年人:2条2. 保护未成年的原则:5条,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
5、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3. 对未成年人实施: 家庭、社会、学校、司法等四种保护相结合4. 家庭防止辍学义务:13条2022-5-31未成年人保护法5. 不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生:21条6. 学校对于学生的人身伤害有及时报告、救助、告知的义务:24条7. 保护隐私:39条,由公安、检察机关进行8. 教育感化,惩罚为辅:54条2022-5-3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 法制教育纳入教学计划:7条2. 不满16岁不单独居住:19条3. 营业性歌舞厅、游戏场所禁止规定:26条,加上营业性网吧4. 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44条5. 公开审理、尊重隐私:14y-16y;16y-18y,照片、姓名受隐私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