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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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老院设计标准1总则书为适应本市人口结构老龄化趋势,根据本市养老事业发展规划,满足老年人对建筑设施的要求,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本市专为老年人新建的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等养老设施。其他建筑改造为养老施、原有养老设施的改、扩建及新建的托老所也可参照执行。养老设施建筑设计应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注意人文环境和谐,按照老年人生理、心理特点进行设计,为老年人住养、生活护理提供方便的设施和服务。养老设施建筑应按养老设施性质类别设计。可以一种护理方式为主,兼顾其他护理方式进行设计,也可按养老结构,包含各类护理方式进行设计。养老设施建筑空间、配件、设备设施的尺度设
2、计,应考虑老年人功能衰退后的人体尺度和使用轮椅或需要护理的情况。养老设施建筑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地方法规、规定的要求。2术语养老设施faciHtiesfortheelderly为老年人(年龄60岁以上)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含福利院、敬(安、养)老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等涉及老年人生活并提供综合性服务的设施。福利院、敬老院residentialhomefortheelderly、com_munityresidentialhomefortheelderly专为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的养老设施,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多项
3、服务项目。老年护理院nursinghomefortheelderly收住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并为其提供起居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项目。老年公寓shelteredhousingfortheelderly以独立或半独立家居形成的生活单元为基本成分单位,具备餐饮、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服务体系的养老设施。3养老设施的设置新建的居住区、居住小区,应配置与居住区、居住小区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养老设施。其总床位数不应小于人口规模的2。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按其养老床位数量分为两类,床位数大于等于100床的为甲类;床位数小于100床、大于等于50床的为乙类。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
4、院按其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由高到低分为一、二、三级3个等级。养老设施的设置应根据人口结构特点和周围设施情况而定,居住区可设福利院、老年公寓,居住小区可设敬老院、老年护理院。福利院、敬老院每床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一级:40m2;二级:30m2;三级:n25m2。注:1.床系指接待老人数。2.老年护理院每床建筑面积可略低于上述指标。老年公寓每床建筑面积指标不应小于40m2。4总平面设计基地选址应交通方便,基础设施完善,临近城市医疗点,环境优美,远离噪声和污染源,地形地貌平整,不宜有过大、过多的高差,用地规模宜考虑远期发展。主要出入口宜设在城市次要道路上,道路设计应简洁流畅,方便救护车、消防车及
5、轮椅通行。主要道路应有足够的夜间照明设施,并有明显的交通标志。主要建筑(居室、主要公共活动场所)应有良好的朝向和景向,处于公用服务用房的上风方向。每两幢主要建筑之间宜设长廊联系。规划结构完整,功能分区明确,建筑与室外环境有良好的结合。辅助建筑应与主要建筑联系方便,避免噪声及废气对主要建筑的影响。新区主要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应少于3h,养老设施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建筑物高度的倍,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2m。中心城旧区主要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应少于2h。绿地与基地面积之比,新区不应小于45%,中心城旧区不应小于30%,且均应有集中绿地。养老设施的容积率,新区不应大于,中心城旧区不应大于
6、。老年人室外活动场所应地势平坦,朝阳通风,并设有座椅。5用房及面积标准养老设施用房应由老年居住用房、公用服务用房、医疗用房、健身活动用房、行政辅助用房以及其他用房所组成。老年居住用房应包括卧室、卫生间等空间,老年公寓还宜包括起居室、厨房、阳台等空间;公用服务用房应包括厨房、餐厅、公用小厨房、公用浴室、洗衣房等空间;医疗用房应包括医务室、观察室等空间;健身活动用房应包括活动室(含阅览、棋牌室卜康健室(房)等空间;行政辅助用房应包括办公室、库房、接待室、小卖部等空间。甲类养老设施还应设置多功能厅、护理病房、护理工作室、太平间、门卫室等空间,宜设置心理咨询室等空间;乙类养老设施宜设置多功能厅、护理病
7、房、护理工作室、太平间、门卫室等空间。老年居住用房,每间卧室床位数不应大于4床;全护理老人每间卧室的床位数不得大于6床。一级设施应以单人卧室、双人卧室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卧室的比例不宜大于40%;二级设施应以双人卧室、三人卧室为主,四人卧室的比例不宜大于50%;三级设施可以三人卧室、四人卧室为主。老年公寓应配置以单人或双人为主的一室、一室一厅、二室一厅的独立型居住生活单元。2。表每床位净面积指标(m2)一级二级三级老年公寓的起居室净面积不应小于10m2,厨房不应小于5m2,卫生间不应小于4m2。除全护理卧室外,一级设施卧室应附有卫生间,并配置三件套洁具;二级设施附有卫生间的比例不宜少于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