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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卫生署100年度「健保学门委托科技研究计画」需求说明书

上传者:7****1 2022-06-06 10:26:13上传 DOC文件 77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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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院衛生署100年度健保學門委託科技研究計畫需求說明書注意:投標時免附本需求說明書,惟廠商如擅改需求說明書內容而據以投標者,所投之標為不合格標。中 華 民 國 99 年8月目 錄委託科技研究計畫需求說明書3-16附錄一、行政院衛生署100年度健保學門委託科技研究計畫研究重點18附錄二、行政院衛生署委託科技研究計畫線上申請作業注意事項32附錄三、計畫書格式35附錄四、行政院衛生署委託科技研究計畫經費使用範圍及標準54附錄五、委託研究計畫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基準表60附錄六 、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62附錄七、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64附錄八、行政院衛生

2、署自行辦理或委託辦理統計調查管理共同注意事項67附錄九、研究用人體檢體採集與使用注意事項74附錄十、醫療機構人體試驗委員會得快速審查之案件範圍78附錄十一、人體研究倫理政策指引81附錄十二、各年度期中及期末應完成工作項目表83附錄十三、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發布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倫理守則86附錄十四、投標文件查檢表88行政院衛生署委託研究計畫需求說明書採購案名:行政院衛生署100年度健保學門委託科技研究計畫【本案招標文件需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為http:/web.pcc.gov.tw)加入會員取得密碼後,以此密碼進入該網頁,再於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依電子採購領標作業程序繳費

3、取得電子憑據後,下載正式文件。】壹、背景說明(計畫緣起):全民健康保險制度為我國重大社會保險制度,提供國民完善之醫療照護服務,其成就更揚名於國際。然近年醫療費用增加,為了維持健保永續,衛生署及健保局採取多項開源節流措施,並致力健保費用支付合理化、增加醫療照護效能、促進醫療資源分配之效益,及醫療品質之提升。為健保給付與支付效益提升,本計畫將藉由相關的實證研究,作為後續政策檢討改進以及實務執行的依據,進而落實總統政見及達成衛生署中程施政目標。貳、計畫執行工作內容(第1年工作內容):一、 計畫執行內容:本案計畫共計5項,詳如行政院衛生署100年度健保學門委託科技研究計畫研究重點(附錄一)。二、 本計

4、畫案(採購標的)執行內容之主要部份: 本採購標的範圍之全部。參、履約期限(含計畫期程及簽約方式):廠商應自100年1月1日起至100年12月15日止(倘決標日在100年1月1日以後,則自決標日起至100年12月15日止),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成果報告得於履約期限前一個月先上傳本署行政院衛生署科技研究計畫徵求審查管考資訊系統(網址:http:/td.doh.gov.tw/doh)進行預審,以減少違約情事之發生。 廠商應自決標日起 日曆天、 工作天內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廠商應自決標日起1年,投標單位應於期限內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其他:多年期計畫(第2、3年期計畫採後續擴充方式辦理)

5、。肆、履約地點: 招標機關地點: 行政院衛生署(台北市大同區塔城街36號) 行政院衛生署(台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3樓) 行政院衛生署(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路15號) 招標機關指定地點(請敘明):伍、投標單位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 一、投標單位基本資格:學術或非營利機構 。二、投標單位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 (一)學術或非營利機構公函(正本1份)(註:請敘明當次投標包含之計畫申請書件數,並檢附計畫申請名冊,申請名冊之製作,請參見附錄二)。(二)非營利機構之設立或登記證明(影本1份)(註:1.公私立大專院校、2.公立學術研究機構、3.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4.公立醫療機構得免附)。

6、(三)非營利機構之最近一期免稅證明,依法免稅者,應提供相關申報證明文件(影本1份)(註:1.公私立大專院校、2.公立學術研究機構、3.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4.公立醫療機構得免附)。(四)機構研發能力之證明文件(影本一份)(註:依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第四條辦理): 1. 曾接受國內外具公信力之團體評鑑合格之證明。2. 無評鑑證明文件者,請說明機構在學術研究領域之相關成就。(五)投標承作單位聲明書(正本1份)(投標單位及負責人均需用印)。(六)行政院衛生署承作單位資格暨規格審查表(正本1份)。(七)委託代理(代理出席/使用印章)授權書(正本1份)。備註:以上第(一)(六)項,各投標單位

7、僅需一份,第(七)項應每一計畫各一份。三、 計畫書紙本一式一份及完成線上繳交作業(一)說明:計畫申請人請至行政院衛生署科技研究計畫徵求審查管考資訊系統(以下簡稱線上系統)(網址:http:/td.doh.gov.tw/doh)線上填寫計畫申請書並完成繳交送出後,列印一份計畫書紙本(無 “草稿”字樣,且綜合資料表下緣會有 “申請編號”及 “列印日期”之正式版本),並由計畫主持人於封面簽名處簽名後,連同其他計畫相關文件(詳參需求說明書中柒、計畫書撰寫格式、內容及應附相關文件),繳交至投標單位彙整。請注意:投標單位彙整作業承辦人除將該機構所有計畫申請書及相關文件依線上系統製作之申請名冊順序綑綁及裝箱

8、遞送外,並須於線上系統確認繳交送出後,始完成作業。(二)系統帳號申請方式如下,並請參閱行政院衛生署委託科技研究計畫線上申請作業注意事項(附錄二)。已有帳號密碼者,請以原帳號密碼登入線上系統,無須重新申請。1.投標單位承辦人帳號申請:投標單位需設置一位承辦人負責計畫書彙整作業,請承辦人進入線上系統網站首頁線上註冊後,列印投標機構帳號申請表,以正式公文寄送醫藥品查驗中心(100台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15-1號1樓)提出帳號申請,醫藥品查驗中心將儘速處理後寄發帳號開通確認信予該投標單位彙整作業承辦人,該單位承辦人即可利用該帳號密碼進入線上系統,並核發該機構計畫主持人之帳號密碼及其相關作業。2.計畫

9、主持人帳號申請:請計畫主持人進入線上系統網站首頁主持人註冊後,列印主持人基本資料表,經計畫主持人簽名確認後,傳真或直接送至所屬投標單位彙整作業承辦人,由投標單位承辦人確認後,寄發帳號開通確認信予計畫主持人,計畫主持人即可利用該帳號密碼進入線上系統。陸、預估經費:一、採購金額:新台幣990萬元整(單項含後續擴充)。 本案預算金額:新台幣1,200萬元整,內容如下: 委託服務費用預算金額:新台幣1200萬元整。(一)投標廠商應依委託服務費用及固定金額给付項目,分別提列各項經費後加總填報總價投標。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一)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期間為2年(101年及

10、102年),其經費總計為新台幣2540萬元整(101年度經費為1490萬元,102年度為1050萬元,經費合計為2540萬元整,惟各年度預算應視立法院審核結果辦理:倘年度所需經費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得不辦理後續擴充增購;若經費遭刪減,則以經法定程序審查通過之預算金額為準,該金額須俟本署調整後另行通知。)(二)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本案研究重點之101年及102年計畫採後續擴充方式辦理,101年度計有5案(研究重點:1-1、1-2、1-3、1-4、1-5),102年計有3案(研究重點:1-1、1-2、1-3)。柒、計畫書撰寫格式、內容及應附相關文件: 、計畫主持人請登入本署線上系統(網址

11、:http:/td.doh.gov.tw/doh),填寫計畫書,撰寫格式參考需求說明書附錄三。其中,綜合資料表、人力配置及經費需求表等,請直接於線上填寫;計畫書中(英)文摘要、計畫內容、需其他機關配合或協調事項表及附表等檔案,請由線上系統下載Microsoft Word格式檔撰寫,切勿使用其他格式或檔案,撰寫完畢後,如有簽名處需先簽名,再將Word檔轉為PDF檔上傳至系統)。線上系統操作說明請參閱附錄二或可參見線上系統網頁之系統操作說明。二、撰寫內容應符合研究重點各項說明(詳附錄一),一次提出各年度計畫施作之規劃及所需之經費,以中文撰寫,應力求詳盡完整,並使用本署所訂之計畫書格式,及遵守頁數限

12、制之規定。三、依所提計畫內容需檢附之相關文件: (一)計畫執行時所需資料或需其他機關(單位)配合時(含本署),應於投標前事先徵得該機關(單位)同意,並檢附相關配合機關(單位)同意核章之文件(詳如計畫書格式之需其他機關配合或協調事項表p.33)。倘若未事先徵求相關配合機關(單位)或本署同意,本署不提供或代為申請計畫執行所需之資料,承作單位需自行負責。健保資料庫之使用,可能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皆需先經本署相關單位同意,故請務必事先提出申請。(二)計畫內容涉及其他相關智慧財產權,亦應先獲得授權同意,並檢附授權同意文件。(三)計畫涉及調查、訪談、檢體採集或篩檢,以蒐集個別資料者,需檢附行政院衛生署業務

13、調查計畫簡表(依照本署公告之行政院衛生署自行辦理或委託辦理統計調查管理共同注意事項(附錄八)相關規定辦理)。 四、本案執行計畫內容如有涉及人體研究,得標廠商應依本署96年7月17日衛署醫字第0960223088號公告之人體研究倫理政策指引規定,於議價前將正式核准之IRB及審查文件之PDF檔上傳至線上系統並另將正本送達或郵遞寄達(非以郵戳為憑) 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台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15-1號)。請注意:1. 未能議價前補齊IRB核准文件者;2. 計畫申請書經審查後認為應檢附核准IRB文件者,於接獲通知後,請於議價前繳交正式核准文件,若逾時繳交或未繳交,視為計畫書審查不合格,撒銷優勝廠

14、商資格及議價權利。備註:計畫涉及人體檢體之採集或個人隱私資料之收集等需依照本署公告之研究用人體檢體採集與使用注意事項(附錄九)、醫療機構人體試驗委員會得快速審查之案件範圍(附錄十)及人體研究倫理政策指引(附錄十一)相關規定辦理。捌、甄選作業方式及程序:一、受理投標方式:(一)裝封:每一投標機構(含其分支機構)針對本採購案之投標,以一標為限(並依公共工程會函釋:同一機構就同一分項重點,僅能投標一件計畫)投標單位應將資格證明文件【含投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及針對本案研究重點所撰提之計畫書(一式一份)等相關文件資料,以不透明容器密封,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指定場所【台北市大同區塔城

15、街36號 行政院衛生署秘書室】。(二)計畫主持人登入線上系統,完成登錄計畫書文件,可先預覽計畫書合併檔以確認是否無誤,再予確認繳交送出後,計畫書文件即自動傳送至投標單位承辦人(一旦確認送出後,計畫主持人無法再作任何修改;如有不慎誤傳者,需由投標單位承辦人至線上系統退件後方得修改另行傳送,惟若投標單位承辦人已確認彙整送出至系統資料庫投標,則無法再修改)。另請列印一份計畫書正式版本併同相關投標文件,繳交至投標單位承辦人,由投標單位承辦人進行彙整。(三)投標單位承辦人登入線上系統,確認各計畫申請人之計畫書文件無誤後,於99年10月14日(星期四)上午九時三十分前完成彙整送出(投標單位之所有計畫書文件

16、即自動傳送至系統資料庫完成投標作業後,投標單位承辦人或計畫主持人即無法再於線上系統作任何修改或以書面方式補件),再製作及列印申請名冊,檢附於公函中。另,投標單位承辦人應將投標單位資格證明文件(含申請名冊、機構研發能力之證明文件)及計畫書相關文件(包括投標單位【含其分支機構】針對研究重點登錄線上系統之所有計畫書,依申請名冊之順序綑綁及裝箱)分別裝入資格封及計畫書封(箱),再一併裝入外封(箱)(請以不透明容器密封),並將投標封封面(格式如p.132)黏貼於外封(箱)上。投標信封上應註明本案採購案名、案號及投標單位名稱、地址等(詳投標封封面格式)。未清楚載明以致無法判別為本標案者,皆視為無效標。備註

17、:1. 投標單位承辦人於線上系統彙整送出後,請確認送出作業完成(此時線上系統畫面會跳出線上送出時間及送出作業已完成,請務必將此畫面列印下來留存),以維護自身權益。2. 投標單位承辦人得視彙整作業時程需要,於線上系統安排計畫主持人繳交送出至投標單位承辦人之期限(此期限需早於99年10月14日),俾利投標單位承辦人彙整及傳送標案,且避免網路擁塞,無法準時於線上系統送出,導致投標單位所有計畫書無法進入審查(即使計畫主持人準時於線上填寫繳交,僅係送出到所屬機關端,並未完成投標)。(四)請於99年10月14日(星期四)上午九時三十分前將投標封(箱)以掛號、快遞或專人親送等方式送達(非以郵戳為憑)行政院衛

18、生署秘書室(103台北市大同區塔城街36號,詳如投標須知)。(五)投標單位承辦人於線上系統逾時彙整送出、投標封逾時送達或計畫主持人個別送件者概不受理。(六)所送各項投標文件及計畫書(含附件),一經開標不予退還。二、投標單位未依下列規定投標者,為不合格不得進入計畫書審查:(一)各機構(含其分支機構)針對本採購案投標以一標為限,如有違反者,依下列方式處理:1. 開標前發現者,所投之標不予開標。2. 開標後發現者,所投之標不予接受。(二)各機構(含其分支機構)針對同一分項重點僅能投標一件計畫,如有違反者,該機構所投該分項重點之所有計畫不予接受。(三)第2階段未繳交計畫書紙本乙份或未依規定於線上系統登

19、錄傳送計畫書(本案計畫書採全面性線上審查作業,故請確認投標之計畫書紙本與線上傳送之版本務必一致,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四)投標單位承辦人於線上系統繳交送出時間或投標封送達時間超過投標截止期限(即使計畫主持人準時於線上填寫繳交,但僅送至所屬機關端,並未送達屬完成投標程序)。(五)未檢附公函。(六)非營利機構未檢附投標單位設立或登記證明、免稅或申報證明。(1.公私立大專院校、2.公立學術研究機構、3.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4.公立醫療機構得免付)(七)未填寫或附具投標承作單位聲明書,或該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負責人用印。(八)未檢附機構研發能力之證明文件(九)投標機構研發能力未符合需求。(十)計

20、畫內容與本案所訂之研究重點不符。(十一)未檢附計畫主持人之學經歷說明書(計畫書格式附表一)。(十二)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各款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所述情形者。玖、招標、決標、審查方式及原則:、招標方式:(一)限制性招標。(二)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辦理:委託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為爭取時效、增進採購效率,投標單位須於投標時將詳細計畫書一併送達。(三)上網公開徵求、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於計畫書審查通過後辦理議價。二、決標原則:依據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4款辦理。三、決標方式:本案採分項複數決標。不訂底價,由評審委員會

21、(以審查委員會代之)提出本年度建議金額及辦理議價,以低於該建議金額者決標。四、審查方式及評定原則:(一)本案採兩階段審查,第一階段先進行投標機構是否具研發能力之審查,第二階段才進入計畫書之審查,惟為爭取時效投標單位須於投標時將詳細計畫書一併送達及登入線上系統。(二)本案審查委員會係聘請傑出醫藥衛生、健保相關學者專家(或由公共工程委員會專家學者資料庫遴選之委員),及本署人員組成審查委員會,並依研究主題組成不同之工作小組,協助審查委員會辦理審查作業。(三)審查委員對於投標單位價格項目之給分,將考量該價格相對於所提供服務標的之合理性,以決定其得分,而非僅與其他投標單位之價格高低相較而決定其得分。(四

22、)由本署依法組成工作小組及審查委員會辦理審查,並由各審查委員依據各投標單位所提計畫書,按評選項目及配分比例計分。(五)審查委員會之審查作業,以記名方式秘密為之。(六)計畫書採總評分法審查,並將價格納入審查:1. 全部審查項目之合計總分數(滿分)為100分,由各審查委員就審查項目及配分,填寫審查評分表乙份,交由工作人員計算總分及總平均分數。2. 審查委員會出席委員評分結果,總平均分數達75分(含)以上之計畫為合格;總平均分數未達75分之計畫為不合格。經評定為不合格之計畫,不得作為優勝計畫。(七)投標單位未依下列各項規定,將影響評分結果或審查不予接受:1. 研究計畫書內容不符合本署規格及需求者,本

23、署得不接受該計畫書之申請2. 計畫主持人未依計畫書格式確實填寫附表一(學經歷說明書);計畫協同主持人、研究人員未依計畫書格式檢附或未確實填寫附表一(學經歷說明書);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研究人員未依計畫書格式檢附或未確實填寫附表二(最近三年內主持或申請中【亦為主持人】之本署或其他機構【如國衛院、國科會、經濟部、農委會、中研院、教育部等】經費支持之計畫摘要)及附表三(最近三年內發表與計畫內容相關之學術性著作清單)。 3. 未依計畫書格式頁數限制規定撰寫計畫書。4. 其他投標常見疏漏,包括如:未附其他配合或協調機關(單位)之同意核章、計畫書未以中文打字繕寫、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或研究人員未簽

24、章。5. 若於計畫書中引用相關書籍資料,應加註引用書籍名稱,且不得有抄襲情形。如未予登載加註,且內容有雷同之處,經查屬實審查得不予接受。6. 本案以線上系統製作、列印且完成簽章之計畫書紙本為主。由於本案計畫書審查採全面線上審查作業,故請務必確認投標之計畫書紙本與線上登錄傳送之版本一致,倘若出現版本不一致,且情節重大,致影響計畫執行者,其審查得不予接受。有關計畫書紙本與線上登錄傳送版本不一致之申覆理由,本署不受理。7. 未能於期限內繳交正式核准之IRB審查文件。五、審查項目標準及配分: 審 查 項 目配分主題與目標研究主題及目標符合重點,且能配合提供衛生署施政計畫及業務發展需要。15內容1. 計

25、畫之完整性與合理性。2. 研究主旨、背景分析及文獻收集與對國內外相關研究進展之掌握。3. 研究方法及步驟之周詳及可行性,及是否可達成預期成果。4. 連續型計畫案並應評估其過去之執行成果40研究人員1. 人力配置適當性、計畫主持人及協同主持人等之學識及研究能力與本計畫之勝任程度。2. 計畫主持人近三年研究成果論文發表之質與量之水準,或主持人過去三年內執行本署或其他機關委託之研究計畫之成果及應用情形,且無計畫執行不良紀錄。15執行機構執行機構的研究環境、相關儀器設備、及所能提供計畫所需的援助或支持。10經費編列及期程1. 計畫期程、執行進度及期限規劃之合理性。2. 經費需求項目及說明是否適宜清晰,

26、並依衛生署委託研究計畫經費使用範圍及標準編列。3. 各年度編列之經費是否得當。20總 分100六、計畫書審查結果不符合需要之修正:投標單位之計畫主持人應於接獲機關通知期限內,依審查意見完成修正計畫書內容(含經費報價之修正)或提出補充說明,並依修訂內容填列各年度之期中及全程應完成工作項目(附錄十二)再送機關審查;於複審通過後,方得為優勝單位並進行後續議價。未能於通知期限內完成修正者或經複審未獲通過者,不得列為優勝單位。七、議價及決標:本案修正計畫經審查通過後,依機關通知日,檢附相關文件至本署辦理議價。八、多年期計畫之辦理原則:(一)後續擴充採逐年議價簽約之方式辦理,全案最長期程以3年為限。(二)

27、執行機構應於100年10月31日前提交成果摘要報告及次年度計畫申請內容,經本署審核通過後,再辦理議價、簽約作業。(三)本署將視計畫當年度執行情形,保留得調整次年度委託研究計畫內容之權利。拾、驗收及付款:一、驗收方式:本案採期中查驗及期末成果驗收,其驗收方式得由機關以書面審查或召開審查會議並由計畫主持人出席簡報之方式辦理。二、為如期完成驗收、撥款或次年度計畫簽約程序,承作單位應依規定期限將期中報告、期末成果報告(詳見契約書之履約標的品管及驗收等相關資料)及次年度計畫內容(屬多年期計畫者)送機關審查。三、本案採分期付款方式辦理(詳如本案契約書)。拾壹、罰則:詳如本案契約書。拾貳、計畫提報其他相關規

28、定:一、 計畫主持人以投標一項計畫為限(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辦法,凡同年度接受政府機構二項以上者列為成效查核重點)。二、 依公共工程會函釋,醫藥品查驗中心係屬提供本採購案之規劃及服務之廠商,故其不得參予本案之投標,且其相關人員亦不得擔任本案投標計畫之主持人、協同主持人或研究人員。三、 計畫主題、內容必需符合研究重點所敘明之詳細規範,多年期計畫必需提報整體性之計畫,各分年計畫間應有其連貫性,且具體、分項詳述各分年計畫之目的、研究內容、工作項目及預期成果等(避免空泛之敘述),並預期於各年度計畫結束時可提出供本署施政參考或應用之具體成果。四、 計畫主持人同一研究主題如已向其他機構申請並

29、獲通過者或計畫已執行者,不得再向本署投標;若經查獲有重複申請之情事者,本署保有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五、 計畫所需經費,應依照行政院衛生署委託科技研究計畫經費使用範圍及編列標準與相關基準表編列(附錄四七)。六、 除計畫需求說明書另有規範外,得標單位之計畫主持人不得擅自將部分計畫內容進行分包(委託其他單位辦理),如問卷調查部分。七、 有關著作權及研究成果歸屬之認定及應用,請依本案研究重點及契約規定辦理。八、 計畫若涉及各類資料庫之應用,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範,申請計畫前應先與需求單位或資料庫主管單位連繫、溝通取得使用權,避免影響後續計畫之執行。九、 計畫成果報告請遵守本署

30、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發布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倫理守則(附錄十三)規定。拾参、其他相關事項:一、本案投標單位投標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一)資格證明文件(請依本案投標須知辦理)。(二)計畫書(一式一份)。二、本案係政策導向型計畫,且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委託,故投標單位於投標時,務必詳閱本需求說明書、相關招標相關文件規定及契約規範內容,並衡量自身及單位之承作能力,未來倘若有無法承作或違約之情事時,將依政府採購法及契約規定辦理。三、本案報價應含各細項費用及一切稅賦。四、投標單位針對研究重點所提報之單一計畫經費,不得逾該項研究重點所示之經費上限。依各研究重點決標情形,本署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及其

31、經費調整空間。五、得標單位之專業服務成果,如侵害第3人合法權益時,由得標單位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責任。六、本案需求說明書及計畫書之內容,決標後均視為契約之一部分;多年期計畫書之內容因採後續擴充方式辦理逐年簽約,故合約規範事項以當年度契約內容為準。七、本項委辦業務經費預算,如因政府法令或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致無法按期给付價款時,本署得通知得標單位變更付款方式或終止契約。八、本案經議價決標後,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起於規定期限內內,依下列規定,調整決標單價分析表經費:(一)人事費:自決標日起算調整。(二)業務費:扣除調整後之人事費後,其餘按決標金額比率逐項調整(不得僅單純調整某項),無法除盡之部分得調

32、至管理費項下。(三)調整後之各項單價,不得高於原報各項單價金額,另調整後之總價金額應與決標價相同。(四)調整後之單價分析表,應經請購單位人員審查確認無誤,始得辦理後續契約書印製事宜。九、對審查結果及意見有異議者,得於接獲本署(或其委託計畫審查單位)之計畫申請案評審結果及評審意見後(以申覆人服務機構收文日期為準)15日內,檢附申覆說明,並由原申請機構備函向本署提出申覆,逾期不予受理十、受理投標單位異議之單位、地址及電話:本署秘書室,台北市大同區103塔城街36號,電話:02-85906666轉6236,傳真:02-85906000。十一、計畫執行請參考本署委託科技研究計畫執行注意事項辦理,查詢本

33、注意事項請至本署網頁www.doh.gov.tw 科技發展組點選“業務資訊”下,“研究計畫執行注意事項”下之“委託科技研究計畫之管考及注意事項”點選下載。十二、本需求說明相關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依照本署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規定及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十三、本案公告相關作業預定時程,本署保留調整權利,請密切注意線上系統公告事項,避免自身權益受損。十四、對本採購案之疑義受理單位:(一)研究重點疑義:傳真電話:02-85906042 健保小組:02-85906666轉6358謝先生或洽科技發展組:02-85906666轉6451姚先生(二)計畫申請疑義:傳真電話:02-2327-9136聯絡電話:02

34、-2322-4567轉708劉小姐 (三)線上系統登錄疑義:本署線上系統專案小組:聯絡電話:02-85906666轉6447 謝先生或轉6439潘小姐醫藥品查驗中心:02-2322-4567轉708劉小姐 附 錄附錄一、行政院衛生署100年度健保學門委託科技研究計畫研究重點壹、行政院衛生署100年度健保學門委託科技研究計畫研究重點一覽表(單位:萬元)類別編號研究重點項目期程(年)預算經費上限保留後續擴充經費上限合計通過案數限制性別 分析100年101年102年健保1-1 發展全民健保住院診斷關聯群制度(Diagnosis Related Group payment system,以下稱DRG制

35、度)之分類技術及品質監控機制3200360400960擇優1案否1-2全民健保住院診斷關聯群制度(Diagnosis Related Group payment system)對健康照護模式之影響評估3200340450990擇優1案否1-3建構民眾自費對全民健康保險就醫利用影響之評估模式3400390200990擇優1案否1-4全民健保醫療費用總額分配方式及其可能影響之評估2200200400擇優1案否1-5 全民健保醫療費用救濟制度變革及其效益評估之研究2200200400擇優1案否【注意】1. 本案研究重點:1-1、1-2、1-3、1-4、1-5之101年及102年計畫採後續擴充方式辦理

36、。2. 撰寫內容應符合研究重點各項說明,多年期計畫一次提出各年度計畫施作之規劃及所需經費,視投標單位實際所提計畫書內容,本署保留期程及經費調整空間。3. 研究重點之研究內容有特別註明應包括右列所有項目,則投標該重點之計畫必須涵蓋該研究內容所列全部項目或特定項目。4. 備註欄所列事項請務必詳閱並遵循之。貮、行政院衛生署100年度健保學門委託科技研究計畫研究重點研究重點1-1發展全民健保住院診斷關聯群制度(Diagnosis Related Group payment system,以下稱DRG制度)之分類技術及品質監控機制研究目標一、確立重要疾病之臨床治療指引,以求診療程序的標準化。二、建立住院

37、診斷關聯群之疾病分類修正流程與機制。三、建立DRG制度之品質監控及公開機制,提升醫療服務資訊之透 明。背景說明DRGs/PPS 係依據病人的疾病診斷、處置、年齡、性別、有無併發症或合併症以及出院狀況加以分類。美國1983年Medicare 首先應用於急性住院服務,約有500多個群(groups),每一DRG有一相對權重(a relative weight) ,係與所有DRG群的全國平均值(the base payment rate)做比較。其計算公式為:某一DRG支付率(payment rate,單位為金額或點數)為全國標準支付率乘上該DRG 之相對權重。另在每一DRG支付率在勞力部分,會再用

38、醫院的工資指數(wage index)校正來計算當地投入價格差異。另亦針對某些特殊的病例(case)或特殊醫院做校正。實施DRG制度的國家,對於該制度持續關切重點,可歸納為:DRG制度的目標與立論基礎(含分類計數之修正)、該制度的主要障礙與重要支付誘因的設計,並建立DRG制度在醫院資源使用與品質效益評估,以及建立國際比較機制。為提升醫療服務效率及改善病人照護品質與療效(臨床路徑),我國全民健保自99年1月1日起,分五年逐年導入住院DRG制度。第1年以原住院論病例計酬為主的155個DRG優先實施,其醫療費用總計約247億點,占所有住院總費用之17%,占99年醫院總額預算3300餘元億的7%。第2

39、年暫訂推動MDC 5、MDC8、MDC12、MDC13及MDC14等。為落實前述目標,除須加強DRG分類之正確性外,亦應確立各疾病臨床路徑,以確實提升醫療服務品質。又,在支付面,更應建立一套合理的機制,公開相關品質資訊,並以適度地反映成本與品質,朝論質支付之目標。爰此,期透過本計畫,能建立相關分類及支付標準修正機制(含流程)、彙整重要疾病之臨床路徑及設計除健保申報資料外之輔助資料登錄系統,提出全國醫療資源耗用和預後預測模式之資料庫建議,並建立可靠查核制度,作為醫療品質提升相關措施之基礎等。研究內容(應包括右列所有項目)第一年:(經費2,000千元)1.收集分析實施DRG國家之下列相關資料:(1

40、)各國研修DRG版本之相關組織、流程支付價格之決定機制。(2)價格設定與校正之機制(DRG adjustment and determinants of hospital cost),例如各群組之資源耗用程度的變異性、最佳群組數目、風險校正、支付率之計算模式、極端值之處理、高成本個案之界定,以及如何配合新醫療科技引進修正支付率等。(3)DRG制度下,品質監控措施(含如何預防醫院up-coding及選擇病人機制)及制度評估指標。2.參考各國DRG分類方式,提出適合我國DRG分類修正之方式與條件,如各群組之資源耗用程度的變異性,最佳群組數目,風險校正等。3.從健保第一年導入之155項DRG中,選擇

41、數個重要之DRG項目(可屬同一MDC,但件數及費用點數占率需達一定比率者),與相關醫學會共同研究,提出具公信的臨床治療指引,作為醫院醫療服務與成本之比較。4.評估99年健保導入DRG項目,其分類之適當性與支付之公平性(含各醫院臨床之行為與CMI之變異),並提出修正建議(含CMI加成及加成上限)。第二年:(經費3,600千元)1.持續收集分析實施DRG國家之相關資料。2.依據第一年研究結果(第2項),彙整各類臨床及成本資訊,運用統計技術,結合臨床診斷、處置、資源耗用與疾病嚴重程度,提出符合國人之病人分類系統(Patient classification system) 。3. 依據第一年研究結果

42、(第2項),選擇99年導入之DRG項目,評估各層級醫院符合臨床治療指引之比率及比較其服務內容之差異性。4.建立屬DRG制度之品質監控機制(含品質獎勵與查核制度建議)與品質資訊公開內容及方式。第三年:(經費4,000千元)1、持續收集分析實施DRG國家之相關資料。2、檢視全民健保現行DRG分類版本與支付,依各MDC提出修正建議。3、依據第二年研究結果(第4項品質資訊建立),從99年DRG導入項目中,選擇1至2個重要MDC,分析品質監控之結果,並提出資訊公開之內容(含民眾易懂之說明)。期程3年每案總經費上限960萬元第1年經費上限 200萬元第2年經費上限 360萬元第3年經費上限 400萬元備註

43、(所列事項請務必詳閱並遵循之)本研究重點之屬性:(1)僅一個分項重點(同一投標機構針對本重點,僅能投一件計畫)。(2)以擇優1案為限。本研究成果歸屬:國有1.獲選計畫如具問卷調查,其問卷內容應先經本署同意後始得施作。2.研究過程若涉及使用政府(含本署)之相關資料庫或資料,需明列申請資料庫內容、欄位或其限制等,並事先徵詢需求單位可提供之協助,且於計畫書中檢附相關配合單位同意核章之文件。(如本手冊p.50計畫書格式之需其他機關配合或協調事項表)本研究重點需求單位:健保小組支付組 聯絡電話:(02)85906666轉6352 楊雅淇副研究員研究重點1-2全民健保住院診斷關聯群制度(Diagnosis

44、 Related Group payment system)對健康照護模式之影響評估研究目標一、評估我國DRG制度實施對照護模式與醫療體系之影響二、DRG制度下,亞急性照護之健保制度規劃三、DRG制度下,健保亞急性照護與長期照護之整合背景說明 全民健保業於99年1月1日開始實施住院DRG制度,初步規劃將以五年時間逐年導入。本計畫係配合前述DRG制度之導入,除評估其導入前後,醫療服務提供者之行為改變(人力投入、診療標準化)、健保居家照護與亞急性照護之需求評估與長期照護之整合。除建立相關實證研究,作為國際學術研究以及推動DRG制度國際之立論外,亦可提供作為未來健保支付制度改革與醫療體系規劃之參考。

45、研究內容(應包括右列所有項目)第一年:(經費2,000千元)1.收集分析實施健康保險國家之下列相關資料:(1)分析實施DRG制度國家,醫療照護之變革及醫療體系之變化(如病床數與醫院之消長)(2)各國亞急性照護模式(3)各國急性、亞急性與居家照護之需求評估模式(3)實施長期照護保險國家,健保給付與長期照護保險給付之整合。2.分析99年屬DRG支付項目,其導入前後醫療照護模式與醫院行為之改變。3. 評估DRG導入前後,居家照護之需求變化及增加亞急性照護之必要性。第二年:(經費3,400千元)1.持續收集分析實施健康保險國家之相關資料(如第一年第一項)2.研析DRG制度導入前後,住院照護模式與行為之

46、改變,以及對醫療產業之影響。3.依據第一年研究成果(第2項及第3項),提出健保在急性後期之給付與支付建議。第三年:(經費4,500千元)1. 持續收集分析實施健康保險國家之相關資料(如第一年第一項)2.結合長期照護保險規劃,提出以民眾需求為主,統合醫療、長期照護一體化之給付與支付架構,以提升醫療效率與效益。3.檢討行政院衛生署新世代健康領航計畫,提出適當之病床需求與人力資源之投入(含亞急性及慢性照護之需求)期程3年每案總經費上限990萬元第1年經費上限 200萬元第2年經費上限 340萬元第3年經費上限 450萬元備註(所列事項請務必詳閱並遵循之)本研究重點之屬性:(1)僅一個分項重點(同一投

47、標機構針對本重點,僅能投一件計畫)。(2)以擇優1案為限。本研究成果歸屬:國有1.獲選計畫如具問卷調查,其問卷內容應先經本署同意後始得施作。2.研究過程若涉及使用政府(含本署)之相關資料庫或資料,需明列申請資料庫內容、欄位或其限制等,並事先徵詢需求單位可提供之協助,且於計畫書中檢附相關配合單位同意核章之文件。(如本手冊p.50計畫書格式之需其他機關配合或協調事項表)本研究重點需求單位:健保小組支付組 聯絡電話:(02)85906666轉6352 楊雅淇副研究員研究重點1-3建構民眾自費對全民健康保險就醫利用影響之評估模式研究目標一、比較各國民眾自費之趨勢及影響。二、建構民眾自費之調查模式。三、

48、探討民眾自費之結構、影響因素及對民眾負擔之影響。四、建構民眾自費對健保就醫利用影響之評估模式。五、建構民眾自費對健保就醫利用之監測模式。背景說明 全民健保實施的目標,在以量能負擔之方式,集大眾之力量,減少民眾就醫時之財務障礙,藉由就醫可近性之提昇,使我國民眾獲得合適之醫療服務。但在實施總額支付制度後,各界對於全民健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衍生將部分醫療費用以各種方式轉由民眾負擔之問題,頗多疑慮。另依據國民健康帳(National Heath account),家庭自付醫費用佔國民醫保健支出之比,於健保實施前4平均為41.3,健保實施後84為31.8,96增至37.0,民眾自付醫療費用(以下簡稱自費)

49、確實是目前重要的議題之一。 然而,健保開辦至今十多年間,台灣健康食品、健康器材或健保不給付之醫療保健服務(如整型或美容手術、齒列矯正及高科技健康檢查)等各類與健康相關之產業蓬勃發展,而此類支出之比重,是否係民眾或家庭自費比例增加之主因,實際健保之自費比例又佔多少?現行並無完整及持續性之調查可提供此類之資訊,因此無法實際了解民眾就醫自費之趨勢。一、行政院主計處每年家庭收支調查雖有非健保之醫療用品費用支出等項目,惟係支出費用總金額,且為健保不給付項目,並非現行各界主要關心之自費項目。二、目前僅能從健保局藉由民眾各種申訴案件中,了解申訴者自費之原因。三、本署國民健康局、國家衛生研究院及本署管制藥品管

50、理局,94年國民健康訪問暨藥物濫用調查(第三次調查為自98年6月起至99年2月底),雖有自費項目,惟無法得知被收取自費(非部分負擔或健保不给付項目)之原因,及對其經濟影響。四、本署97年起進行之家庭醫療保健消費研究,於98年加入健保保險對象就醫被額外收取費用情形之調查議題。 如果未對民眾自費成長加以監督,則雖然全民健保的醫療支出得以有效節制,但卻加重民眾財務負擔,本署宜有相關配套措施適時減低民眾過重之負擔。因此,應結合現行政府相關統計調查,建構民眾自費對全民健保就醫利用影響之調查模式,定期收集民眾自費之相關資料,以了解民眾自費之原因、比例、結構及其在不同族群之分布,及是否衝擊現有健保制度,並參

51、考各國民眾自費之趨勢及其相關因應政策,作為健保政策修正之參考。研究內容(應包括右列所有項目)第一年應有內容:(經費預估400萬元)一、比較各國民眾自費趨勢及影響。二、探討我國民眾自費結構、影響因素及對民眾負擔之影響。三、分析我國政府相關調查統計涉及自費之資料。四、辦理及分析第一次全國代表性之自費調查。第二年應有內容:(經費預估390萬元)一、辦理及分析第二次全國代表性之自費調查。二、串聯分析健保資料與自費調查,以了解自費者之健保利用情形。三、評估民眾自費對健保就醫利用之影響四、提出自費調查模式之建議。第三年應有內容:(經費預估200萬元)一、辦理研討會或座談會,了解各界對於自費議題之看法。二、

52、依前兩年之調查及研究,提出民眾自費對健保就醫利用影響之監測模式及評估模式。三、提出未來民眾合理自費之具體建議,作為本署政策規劃參考。期程3年每案總經費上限990萬元第1年經費上限 400萬元第2年經費上限 390萬元第3年經費上限 200萬元備註(所列事項請務必詳閱並遵循之)本研究重點之屬性:(1)僅一個分項重點(同一投標機構針對本重點,僅能投一件計畫)。(2)以擇優1案為限。本研究成果歸屬:國有1.獲選計畫如具問卷調查,其問卷內容應先經本署同意後始得施作。2.研究過程若涉及使用政府(含本署)之相關資料庫或資料,需明列申請資料庫內容、欄位或其限制等,並事先徵詢需求單位可提供之協助,且於計畫書中

53、檢附相關配合單位同意核章之文件。(如本手冊p.50計畫書格式之需其他機關配合或協調事項表)本研究重點需求單位:健保小組醫務組 聯絡電話:(02)85906666轉6370 阮子凌副研究員研究重點1-4全民健保醫療費用總額分配方式及其可能影響之評估研究目標一、系統性分析總額相關資源配置資料。二、探討現行分為四個總額部門及六個地區預算之恰當性,並評估其利弊得失。三、研提未來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適當分配方式,及其可能影響。背景說明全民健康保險於87年7月、89年7月、90年7月及91年7月分別開辦牙醫門診、中醫門診、西醫基層及醫院總額支付制度,全民健保乃自91年7月起全面以總額方式支付醫療院所提供之服

54、務。外界並認為總額支付制度實施10年來,對健保醫療費用(資源)配置已產生重大影響。另外,現行總額制度,是先劃分西、中、牙等四部門,各部門費用總額再以中央健康保險局六分區業務組所轄服務範圍,劃分為六塊,期能透過保險人各分區與當地醫事團體之共管機制,以確立各地區醫療院所之財務與健康照護責任,促進同儕制約與醫療體系之整合。對於總額之區分,外界亦迭有質疑,例如:一、究先依醫療服務別劃分總額後再分地區別、抑或先分地區別後,再於分區內劃分各醫療服務別之費用額度?二、分為四部門,及西醫分成基層與醫院等是否妥當?三、西醫基層與醫院是否劃分為西醫門診與住院?藥品費用應訂定支出目標為宜?四、門診透析服務採獨立預算

55、,抑或回歸醫院與西醫基層總額為宜?所以因總額導入及部門別、區域別費用總額的劃分,對整體醫療資源究朝更有效率、公平與效益的方向走,抑或更失衡,實有必要加以評估探討,並以更宏觀的視野設定資源分配方向,以使健保資源配置達公平、效率與費用管控最佳化之政策目標。研究內容(應包括右列所有項目)第一年(100年)一、系統性分析近10年各總額及健保醫療費用支出流向或資源配置狀況與變動情形。二、蒐集國外主要實施總額國家之總額分配架構(如醫療服務類別、機構別、區域別等)與分配原則(如總額分配公式等),及相關團體運作情形。三、從相關理論、各國總額分配架構及我國健康照護體系制度等,研析及評估現行總額分配方式(分四部門

56、總額及各總額下區分六個地區預算)與分配原則,對於醫療資源配置、醫療體系效率與效益、醫療品質等之影響與其利弊得失。含量化與質性分析,前者可利用健保資料庫,後者可進行座談會、專家、醫事團體訪談等。第二年(101年)一、探討因應推動中或規劃將實施之重要衛生與健保政策,如:DRGs、二代健保修法、長期照護保險等,及針對第一年評估結果,研提我國總額更適當之分配架構與分配原則之可行方案。二、列出各可行方案(至少三案)對醫療資源配置、醫療體系效率與效益、醫療品質等之影響與優缺點(含量化分析),及進行政策可行性評估。 三、對各可行方案進行德菲法調查或其他合適之質性研究方法,收集專家學者與各利害關係人(含相關醫

57、事團體)之意見與共識,並至少舉行2場研討會,廣泛蒐集民意。四、綜論研提最適方案,並建議政府由現行模式轉型至新分配架構之推動模式。期程2年每案總經費上限400萬元第1年經費上限 200萬元第2年經費上限 200萬元備註(所列事項請務必詳閱並遵循之)本研究重點之屬性:(1)僅一個分項重點(同一投標機構針對本重點,僅能投一件計畫)。(2)以擇優1案為限。本研究成果歸屬:下放1.獲選計畫如具問卷調查,其問卷內容應先經本署同意後始得施作。2.研究過程若涉及使用政府(含本署)之相關資料庫或資料,需明列申請資料庫內容、欄位或其限制等,並事先徵詢需求單位可提供之協助,且於計畫書中檢附相關配合單位同意核章之文件

58、。(如本手冊p.50計畫書格式之需其他機關配合或協調事項表)本研究重點需求單位:費協會 聯絡電話:(02)85906666轉6478 黃偉益科員研究重點1-5全民健保醫療費用救濟制度變革及其效益評估之研究研究目標一、 評析我國健保醫療費用爭議審議制度。 二、 參酌實施健保國家推動爭議審議經驗,提出我國全民健保醫療費用救濟制度改革方向及設計。三、 重新規劃我國全民健保醫療費用爭議解決新模式,以提升全民健保爭審制度之效益性。背景說明一、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審議本保險被保險人、投保單位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人核定之案件發生爭議事項,應設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全民健康保險於84

59、年3月1日實施,鑑於健保爭議事項,多涉及醫療專業範疇,乃依上開規定,於行政院衛生署下設立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依法審議健保爭議事項。二、 現醫費用審查由初審起始,特約醫院所服審查結果,可向健保局提出複審,再服,可向本會提出爭議審議,仍服,得再依法提請政爭訟。然而,本會及健保局均直接隸屬於衛生署,醫費用案件在進入訴訟程序之前,長達二級的行政內部自省程序,增加行政救濟層級,延後人民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的時間,其程序之正當性及必要性有探討必要。三、 全民健保醫療費用案,雖屬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與否所衍生之爭議,惟申請爭議審議並未徵收審定費用,亦未設一定程度之門檻,故醫療院所對凡經核刪之醫療

60、費用案件均提出申請,導致醫療費用爭議案件年年居高不下。四、 我國總額制度係採分區總額,健保局各業務組所採用之管理重點與方式不完全一致,對於醫療利用異常醫療院所,亦有不同費用管控措施。此外,專業審查因醫專業判斷差異,審查結果寬鬆一,因此爭議易起,且各業務組區爭議量及類型亦迥然不同。五、 本會成立迄今逾15年,醫療費用案之爭議量高達136餘萬件,且案件涉及之爭議金額多在500點以下,每月申請量約8,000件,依法審議期限為3個月,必要時得延長1次,惟現行醫療費用爭議案皆需3個月以上始完成審定。以審查專家幾乎都是執業醫師,有限的到會時間須完成如此龐大案件的審查,且審查專家間有主觀判斷與價值的差,致有

61、長期審查人力不足及醫療專業判斷標準缺乏一致性之情形。六、 醫療費用案件之審議,面臨醫療費用案件爭議量年年居高不下、審議時程長、醫療專家人力及時間不足、審議結果未能全面附具理由,以及醫療專業判斷標準缺乏一致性等問題,本會雖曾積極導入實證醫學審議、建立審議通則及案例討論等改善措施,助益有限,乃亟需積極研擬救濟制度改革方向。研究內容(應包括右列所有項目)本計畫全程共二年,各年度重點項目如下:第一年計畫內容一、全民健保制度及救濟體系之理論探討(一) 進行一般文獻分析法,研析國內外相關法規、學術著作及期刊論文等文獻。(二) 以法學觀點進行全民健保制度及救濟體系相關理論之探討。二、評析我國全民健保醫療費用救濟制度自理論分析全民健保醫療費用救濟制度架構、功能、定位,以及與現行爭訟制度關係等。三、探討我國全民健保醫療費用救濟制度執行成效與關鍵課題。(一) 探討健保局行政措施如各業務組審核及費用控管方式差異(包括委託專業審查內容),以及各業務組執行方法,對於全民健保醫療費用救濟制度效益、效率之影響。(二) 進行特約醫療院所及健保局訪談,研析全民健保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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