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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上传者:2****5 2022-06-29 23:26:22上传 PPT文件 166.0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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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民事案件主管的概念 民事案件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也即明确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其实质是确定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和权限。 明确人民法院的主管,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地行使民事审判权,有利于消除人民法院越权受理案件或者推诿主管的弊端,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民事案件主管的范围 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1、由民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2、由婚姻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3、由经济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

2、之间因经济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4、由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5、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争议,法律明确规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三、法院主管与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主管的关系 我国处理人民法院与其他机关和社会团体之间主管民事纠纷相互关系所遵循的原则,为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一、管辖的概念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正确划分管辖,对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具有重要意义。二、确定管辖的原则民事诉讼法确定管辖遵循了以下几条原则:1

3、、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2、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3、原则规定与灵活规定相结合。4、维护国家主权。5、管辖恒定原则。三、管辖的种类以民事诉讼法的体例为标准,管辖可以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的理论,管辖可以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一、级别管辖的概念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二、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确定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主要依据是:案件的性质、案件影响的大小。三、级别管辖的法律规定1、除民事诉讼法规定以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

4、审民事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类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一、地域管辖的概念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不同。级别管辖从纵向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而地域管辖从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二者之间的联系表现为,级别管辖是地域管辖的基础,而地域管辖是落实

5、级别管辖具体规定的。 二、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特殊情况下,适用“被告就原告”,即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及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而言的,是法律针对特别类型案件的诉讼管辖作出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4条至第33条,规定了特殊地域管辖的九种情形。 以下九种情况适用特殊地域管辖: 1、一般合同纠纷

6、2、保险合同纠纷 3、票据纠纷诉讼 4、运输合同纠纷 5、侵权行为诉讼 6、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7、海损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8、海难救助费用纠纷 9、共同海损承担纠纷 四、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法律强制规定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其他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与继承纠纷为专属管辖案件。 五、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纠纷发生之后,以书面合意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协议管辖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仅限于第一审合同纠纷案件。2、合同的

7、双方当事人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3、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协议选择确定、单一的管辖法院。4、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协议选择管辖法院。5、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六、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合并管辖 共同管辖,即依照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 选择管辖,即依照法律规定,对同一案件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合并管辖,即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 一、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发现本

8、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第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第三、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二、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以裁定的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两种情况需要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管辖权的转移 管辖

9、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后以裁定形式,将某一案件的诉讼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权的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 一、管辖权异议的概念 管辖权异议,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以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意见或者主张。 二、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2、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本诉的当事人,通常是本诉的被告。4、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三、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受诉人民法院对当

10、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进行审查。经过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异议。 我国海事诉讼法第二章管辖只是对若干主要的,有海事诉讼特点的管辖作出规定,对海事诉讼法已经规定的,海事法院按照规定行使管辖权,对于海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其他海事案件,应该按照其他法律规定行使管辖权,如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等。 1、海事诉讼管辖具有专门性 2、海事诉讼管辖的范围具有特定性 3、海事诉讼管辖具有涉外性 4、海事诉讼管辖中特殊地域管辖所占比例比较大 5、海事诉讼管辖不以行政区划为基准 6、海事诉讼管辖的范围呈扩大的趋势 问题:扩大好还

11、是不好? 1、与船舶有关的海事纠纷案件 2、与海上货物有关的海事纠纷案件 3、与海有关的海事纠纷案件 4、与港口有关的纠纷案件 5、海事行政案件 6、程序性海事案件 海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海事法院及其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海事案件的,适用本法。 绝大多数第一审海事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我国海事诉讼程序施行三级两审制度。 我国海事诉讼法第6条明确了海事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同时该条款根据海事诉讼特点,重点规定了若干海事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 各海事法院对第一审海事案件的地域管辖不是以案件事实和行政区划的关系为标准,而是以案件事实与各海事法院所处不同海域的管辖为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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