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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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已于2016年8月3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部长杨传堂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部令2007年第10号)作如下修改:一、删除第三条第(十)项。二、删除第四条第(三)项、第(八)项;将第(四)项修改为:“(三)核发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式样见附件3)”;将第(六)项修改为:“(五)组织对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工作进行抽查”。三、将第六条第(
2、六)项修改为:“(六)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审核,并向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出具审核修改意见”。四、在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主要负责人负责领导本单位的港口设施保安工作。”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六、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七、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根据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和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制订导则起草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验和审查,根据现场检验结果和审查意见对港口设
3、施保安计划进行修改。现场检验情况应当记录。”八、将第三十条第二款中的“但交通部声明未经其同意不得改变的内容除外”修改为“调整的内容应当符合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和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制订导则的相关要求”。九、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完成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制订后,应当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修改。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报送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时,应当一并报送专家现场检验结果和审查意见、现场检验情况记录。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后,应当出具审核意见。”十、删除第三十二条。十一、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应当保
4、密。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落实防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内容泄露的措施。”十二、将第四十条修改为:“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按要求修改后,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申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如有)的复印件;(三)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四)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十三、将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交通运输部参考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港口设施的实际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保安要求的,颁发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
5、书;不符合保安要求的,不予颁发并书面说明理由。”十四、删除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十五、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指定本单位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担任港口设施保安主管。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应当具备履行其职责的知识和能力。”十六、删除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十七、将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及下列从事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ISPS规则的有关要求,完成港口设施保安培训,具备履行其职责的港口保安管理、港口保安设备设施应用、港口保安风险分析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一)从事港口设施保安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二)从事港口设施保安评估的人员;(三)制定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
6、人员;(四)港口设施经营人中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十八、将条文及附件中所有“经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统一改为“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删除第七条中的“已批准计划的”和第三十四条中的“批准后的”;将附件1中的“已批准计划”修改为“保安计划”。十九、将条文中所有“交通部”统一改为“交通运输部”,但第八十五条除外;将条文中所有“交通(港口)管理部门”统一改为“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将条文中所有“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统一改为“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二十、将附件3中的“本证书系根据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B部分的规定签发”修改为“本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及国际海事组织国际船
7、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签发”;在港口设施地址后增加“经营人”作为下一行;将“该计划在以下方面得到批准(以下填写适于停靠的船舶类型、操作类型、其它活动及相关信息)”修改为“可以为下列类型的船舶提供服务”;将“本符合声明”修改为“本符合证书”。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16年9月2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07年12月17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设施保安工作,根据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SO
8、LAS公约)、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以下简称ISPS规则)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为航行国际航线的客船、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500总吨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和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服务的港口设施保安工作,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港界面活动,是指船舶与港口之间人员往来、货物装卸或者接受其他港口服务时发生的交互活动;(二)港口设施,是指在港口发生船港界面活动的场所,包括码头及其相应设施和航道、锚地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三)船到船活动,是指从一船向另一船转移物品或者人员的行为;(四)保安事件,是指威胁船舶、港口设施、船港界面活动和船到船活动安全的任何
9、可疑行为或者情况;(五)保安等级,是指可能发生保安事件的风险级别划分;(六)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是指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对港口设施保安状况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保安措施建议的活动;(七)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是指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根据保安评估报告为确保采取旨在保护港口设施和港口设施内的船舶、人员、货物、货物运输单元和船上物料免受保安事件威胁的措施而制订的计划;(八)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又称港口设施保安员,是指被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指定负责制定、实施、调整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并与船舶保安员和船公司保安员进行保安联络的人员;(九)保安声明,是指发生船港界面活动时,港口设施与船舶为协调各自采取
10、的保安措施签署的书面协议(式样见附件1);(十)替代保安协议,是指我国政府与其他SOLAS公约缔约国政府就相互间固定短程航线上的港口设施签署的双边或者多边保安协议;(十一)港口设施保安训练,是指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规定内容的部分或者全部保安措施和应急反应程序进行的练习;(十二)港口设施保安演习,是指为了验证、评价和提高各级保安组织、相关部门、港口设施及人员的综合反应和协调配合能力,通过模拟保安事件,根据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的多单位参与、协同进行的练习;(十三)港口设施管理人,是指航道、锚地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管理主体。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发布全国
11、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制度和技术标准;(二)确定并发布港口设施保安等级和各保安等级的基本保安措施(内容见附件2)及3级保安状态下的保安指令;(三)核发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式样见附件3);(四)建立全国港口设施保安管理信息系统,收集、整理、分析港口设施保安信息并按规定向相关单位提供,视情向国际海事组织、相关缔约国政府以及国内其他相关部门通报;(五)组织对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工作进行抽查;(六)签署替代保安协议;(七)组织全国性的港口设施保安演习。第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工作;(二)收集、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