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无罪判决与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doc
上传者:史湘云
2022-06-26 01:01:56上传
DOC文件
18 KB
浅议无罪判决与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
杨宏 摘要:人权保障是刑事法律的宗旨之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以无罪与免除刑事处罚判决的执行为切入点探讨刑事诉讼法中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问题,分析了执行条款的内容、无罪与免除刑罚判决体现的人权保障亮点及存在的问题等,提出应该完善执行条款的表述,限制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理由并确立申诉不加刑原则等。
关键词:执行;表述;抗诉理由;申诉不加刑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0-0309-03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第一次提出来的,是我们党理论创新的一个重大成果。到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的尊重和保障……由此可见,法制建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同时,《决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遵循以下原则: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坚持科学发展……笔者以为,“以人为本”反映在法律上就是尊重与保障人权。
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加强保障的条款很多,如律师的提前介入、指定辩护制度、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完善等。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09条关于无罪判决与免除刑事处罚判决的执行也是刑事诉讼执行中体现对被告人人权保障的一大亮点。但是,我们也应当注意到,在司法实践与理论上对该条款的理解与执行仍存在一些误区,在立法上也有一些缺陷。为了能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在法律上为构建和谐社会略尽绵薄之力,本文在此对无罪判决与免除刑事处罚判决的执行作如下探讨。
一、无罪与免除刑事处罚判决
何为无罪判决,立法上并无规定。从立法条文推断,宣告无罪判决可以依据法律上的理由作出,法律上没有将相应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法院认定对此行为不适用任何法律上的罪名,即被指控的案件不构成犯罪,这是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宣告无罪判决也可以依据事实上的考虑做出,如果法庭认为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未能提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就属于这种情形;在涉及犯罪证据的问题上,如果公诉机关和自诉人不能提出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便可以证明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这是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人民法院统一定罪原则”的要求,是我国吸纳“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后确立的,也即司法实践中所谓的“疑罪从无”。
免除刑事处罚判决与无罪判决是不同的,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无罪判决是宣告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能证明构成犯罪;而免除刑罚判决是在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因为其他原因,如犯罪超过追诉时效、符合《刑法》总则规定的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形等而不对被告人给予刑事制裁的一种特殊判决形式。但是,两者在事实上又都表现为对被告人不科处任何刑事制裁,因而在刑事诉讼法中被规定在同一个执行条款中。
二、对执行条款的探讨
无罪判决和免除刑事处罚判决可以由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作出,值得探讨的是一审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和免除刑事处罚判决的执行。在此,我们首先探究一下执行的概念。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
杨宏 摘要:人权保障是刑事法律的宗旨之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以无罪与免除刑事处罚判决的执行为切入点探讨刑事诉讼法中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问题,分析了执行条款的内容、无罪与免除刑罚判决体现的人权保障亮点及存在的问题等,提出应该完善执行条款的表述,限制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理由并确立申诉不加刑原则等。
关键词:执行;表述;抗诉理由;申诉不加刑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0-0309-03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第一次提出来的,是我们党理论创新的一个重大成果。到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的尊重和保障……由此可见,法制建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同时,《决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遵循以下原则: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坚持科学发展……笔者以为,“以人为本”反映在法律上就是尊重与保障人权。
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加强保障的条款很多,如律师的提前介入、指定辩护制度、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完善等。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09条关于无罪判决与免除刑事处罚判决的执行也是刑事诉讼执行中体现对被告人人权保障的一大亮点。但是,我们也应当注意到,在司法实践与理论上对该条款的理解与执行仍存在一些误区,在立法上也有一些缺陷。为了能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在法律上为构建和谐社会略尽绵薄之力,本文在此对无罪判决与免除刑事处罚判决的执行作如下探讨。
一、无罪与免除刑事处罚判决
何为无罪判决,立法上并无规定。从立法条文推断,宣告无罪判决可以依据法律上的理由作出,法律上没有将相应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法院认定对此行为不适用任何法律上的罪名,即被指控的案件不构成犯罪,这是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宣告无罪判决也可以依据事实上的考虑做出,如果法庭认为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未能提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就属于这种情形;在涉及犯罪证据的问题上,如果公诉机关和自诉人不能提出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便可以证明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这是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人民法院统一定罪原则”的要求,是我国吸纳“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后确立的,也即司法实践中所谓的“疑罪从无”。
免除刑事处罚判决与无罪判决是不同的,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无罪判决是宣告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能证明构成犯罪;而免除刑罚判决是在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因为其他原因,如犯罪超过追诉时效、符合《刑法》总则规定的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形等而不对被告人给予刑事制裁的一种特殊判决形式。但是,两者在事实上又都表现为对被告人不科处任何刑事制裁,因而在刑事诉讼法中被规定在同一个执行条款中。
二、对执行条款的探讨
无罪判决和免除刑事处罚判决可以由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作出,值得探讨的是一审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和免除刑事处罚判决的执行。在此,我们首先探究一下执行的概念。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
浅议无罪判决与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