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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私分罚没财物罪【裁判依据】.doc

上传者:蓝天 2022-06-01 09:14:17上传 DOC文件 82 KB
396私分罚没财物罪
396私分罚没财物罪
19971001 刑法
第三百九十六条【私分国有资产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私分罚没财物罪】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 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999091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 准的规定(试行)
(十二)私分罚没财物案(第396条第2款)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 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涉嫌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
20210101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罚没财物,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或者法院生效裁定、判决取得的 罚款、罚金、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没收的保证金、个人财产等,包括现 金、有价票证、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等。
本办法所称执法机关,是指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 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罚没收入是指罚款、罚金等现金收入,罚没财物处置收入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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