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关系的认定与买卖合同具备的特征有汇编.doc
上传者:小雄
2022-07-08 05:04:26上传
DOC文件
96 KB
买卖合同关系的认定与买卖合同具备的特征有汇编.doc买卖合同关系的认定与买卖合同具备的特征有汇编
买卖合同关系的认定
正常买卖合同关系的认定基本案情:朱某,男,A镇B村党支部副书记。20**年 1月,B村招商引进开发商对村拆迁安置房进行开发,房屋建设过程中需要与村民协 调等事宜由村主任徐某负责,项目预计于20**年11月底竣工。项目开工后,朱某的 弟弟欲购买此房,于是朱某找到张某要求以优惠的价格购房,张某口头同意。20**年 6月,朱某又找到张某要求优惠选房,张某此时已将房子全部售出。朱某提出,他在 工程开工之初就与张某商谈购房事宜,现在其他楼盘房价已经上涨,无法给亲戚一个 交待。张某考虑到朱某为B村支部副书记,以后可能还有求于他,于是提出给朱某3 万元补偿,让其弟弟到别处买房。朱某嫌少提出补偿4万元,张某也答应了。20**年 9月,张某给了朱某4万元,朱某未将此款交给其弟,而是用于个人私用。四川高院 认定贪官捐出受贿款可酌情考虑量刑贪官将收取的***款捐赠给了社会公益事业,还 算不算受贿?省高院昨日发布的一批“典型案例”中就有这样的案例。审判法院认 为,用受贿款为单位购买办公用品,以及将受贿款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的,不影响受 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酌情考虑。这一判决将对全省法院裁判***受贿案提供指 导。案例一捐赠受贿款不影响定受贿罪侯朝银是剑阁县原教育局局长。20**年春节期 间,广元某中学争取资金修楼,校长召集学校相关负责人开会决定,送给侯4000元 钱,希望侯为此提供便利。20**年春节前,该校再次开会决定,又送给侯4000元表 示感谢。另外,20**年春节前,承建剑阁县教育局办公楼的广元某公司经理罗某某为 示感谢,送给侯2万元。法庭审理中,侯的辩护人提出,侯将所收礼金捐给了剑阁县 教育基金会及购买教育软件,没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法院查实,20**年至 20**年初,侯的确先后9次向剑阁县教育基金会捐款23300元。20**年2月,侯购买 一套教育软件交给县教育局办公室,也没报销发票。广元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侯朝 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
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侯朝银在未采取强制措施前向有关部门供述了收受广元某中学 8000元的事实,可视为自首,且有将受贿款项捐赠和购买办公软件的行为,案发后积 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一审以受贿罪判处侯 朝银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侯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到省高院。省高院终审认 为,赃款的处理不影响对行为性质的认定,但量刑时可酌情考虑,维持一审的缓刑判 决。省高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 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行为人受贿后,用受贿款为单位购买办公用品, 以及将受贿款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不影响其受贿罪的认定,应依法追究受贿人的刑 事责任。新闻链接先贪后捐法院判案引风波20**年11月16日,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 教育局局长文建茂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一审中,文建茂辩称,其任职期 间收取他人财物109300元,有34000元用于公务开支和扶贫帮困、社会赞助,这部 分钱应从受贿总额中扣除。新田县法院审理认为,赃款去向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故 这些款额不能抵扣其受贿数额,但可作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最后判被告人文建茂犯受 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万元。文建茂不服,向永州市中院 提起上诉。20**年12月1日,永州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文建茂的捐赠款可抵 扣受贿款,收受相关单位礼金属于人情往来,判决文建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 年,缓刑4年。当晚,文建茂在家放鞭炮办酒席大肆庆祝,并要求教育局为其重新安 排工作。永州市中院的二审判决一出,舆论哗然。湖南省高院对此案进行调卷审查, 决定撤销永州市中院的二审判决,对此案进行再审。随后,文建茂被重新执行逮捕。
案例二投保后抑郁自缢不是骗保20**年2月,南充的何路长在保险公司给自己买了保 险,受益人是他的妻子和女儿。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自 杀,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当年8月,何路长被诊断患有抑郁症。当月29日,何 上吊***。保险公司以何路长“两年内***”为由拒赔。何的妻女为此起诉保险公司 提出保险索赔。南充中院终审认为,根据最高法院曾针对《保险法》中“***”含义 的答复,何路长自缢死亡是因疾病所致,不是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不能免除理赔责 任,判令保险公司赔付何的妻女保险金4000元,并返还1910元保险费。省高院:鉴 定是否是“***”主要看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而非客观行为。被保险人因患抑郁症,
在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自缢死亡,不具有骗取保险金的目的,保险人应按合同约
买卖合同关系的认定
正常买卖合同关系的认定基本案情:朱某,男,A镇B村党支部副书记。20**年 1月,B村招商引进开发商对村拆迁安置房进行开发,房屋建设过程中需要与村民协 调等事宜由村主任徐某负责,项目预计于20**年11月底竣工。项目开工后,朱某的 弟弟欲购买此房,于是朱某找到张某要求以优惠的价格购房,张某口头同意。20**年 6月,朱某又找到张某要求优惠选房,张某此时已将房子全部售出。朱某提出,他在 工程开工之初就与张某商谈购房事宜,现在其他楼盘房价已经上涨,无法给亲戚一个 交待。张某考虑到朱某为B村支部副书记,以后可能还有求于他,于是提出给朱某3 万元补偿,让其弟弟到别处买房。朱某嫌少提出补偿4万元,张某也答应了。20**年 9月,张某给了朱某4万元,朱某未将此款交给其弟,而是用于个人私用。四川高院 认定贪官捐出受贿款可酌情考虑量刑贪官将收取的***款捐赠给了社会公益事业,还 算不算受贿?省高院昨日发布的一批“典型案例”中就有这样的案例。审判法院认 为,用受贿款为单位购买办公用品,以及将受贿款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的,不影响受 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酌情考虑。这一判决将对全省法院裁判***受贿案提供指 导。案例一捐赠受贿款不影响定受贿罪侯朝银是剑阁县原教育局局长。20**年春节期 间,广元某中学争取资金修楼,校长召集学校相关负责人开会决定,送给侯4000元 钱,希望侯为此提供便利。20**年春节前,该校再次开会决定,又送给侯4000元表 示感谢。另外,20**年春节前,承建剑阁县教育局办公楼的广元某公司经理罗某某为 示感谢,送给侯2万元。法庭审理中,侯的辩护人提出,侯将所收礼金捐给了剑阁县 教育基金会及购买教育软件,没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法院查实,20**年至 20**年初,侯的确先后9次向剑阁县教育基金会捐款23300元。20**年2月,侯购买 一套教育软件交给县教育局办公室,也没报销发票。广元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侯朝 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
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侯朝银在未采取强制措施前向有关部门供述了收受广元某中学 8000元的事实,可视为自首,且有将受贿款项捐赠和购买办公软件的行为,案发后积 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一审以受贿罪判处侯 朝银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侯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到省高院。省高院终审认 为,赃款的处理不影响对行为性质的认定,但量刑时可酌情考虑,维持一审的缓刑判 决。省高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 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行为人受贿后,用受贿款为单位购买办公用品, 以及将受贿款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不影响其受贿罪的认定,应依法追究受贿人的刑 事责任。新闻链接先贪后捐法院判案引风波20**年11月16日,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 教育局局长文建茂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一审中,文建茂辩称,其任职期 间收取他人财物109300元,有34000元用于公务开支和扶贫帮困、社会赞助,这部 分钱应从受贿总额中扣除。新田县法院审理认为,赃款去向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故 这些款额不能抵扣其受贿数额,但可作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最后判被告人文建茂犯受 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万元。文建茂不服,向永州市中院 提起上诉。20**年12月1日,永州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文建茂的捐赠款可抵 扣受贿款,收受相关单位礼金属于人情往来,判决文建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 年,缓刑4年。当晚,文建茂在家放鞭炮办酒席大肆庆祝,并要求教育局为其重新安 排工作。永州市中院的二审判决一出,舆论哗然。湖南省高院对此案进行调卷审查, 决定撤销永州市中院的二审判决,对此案进行再审。随后,文建茂被重新执行逮捕。
案例二投保后抑郁自缢不是骗保20**年2月,南充的何路长在保险公司给自己买了保 险,受益人是他的妻子和女儿。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自 杀,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当年8月,何路长被诊断患有抑郁症。当月29日,何 上吊***。保险公司以何路长“两年内***”为由拒赔。何的妻女为此起诉保险公司 提出保险索赔。南充中院终审认为,根据最高法院曾针对《保险法》中“***”含义 的答复,何路长自缢死亡是因疾病所致,不是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不能免除理赔责 任,判令保险公司赔付何的妻女保险金4000元,并返还1910元保险费。省高院:鉴 定是否是“***”主要看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而非客观行为。被保险人因患抑郁症,
在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自缢死亡,不具有骗取保险金的目的,保险人应按合同约
买卖合同关系的认定与买卖合同具备的特征有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