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若干问题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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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5 18:07:45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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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若干问题探讨.doc***罪若干问题探讨
一、***罪客观方面的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 共财物的,是***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 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 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
***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的,以共犯论处。
本条的宗旨是规定***罪。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 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数额 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 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数额在五千 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 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 政处分。(四)个人***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 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处罚。
本条宗旨规定***罪的处罚。
第三百九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 交往活动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 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 罚。本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接受礼物拒不交公的定罪处罚,是对 ***罪的补充。
***罪主体、客体、主观方面的规定已基本明确,没有太 多的争议,但其客观方面中的一些问题还不能界定下来,而客观
方面是***罪的一个基本要件,在***罪的构成中处于极为重要 的地位,所以本文就对***罪的客观方面及有关问题进行讨论O
二、***罪客观方面中的行为手段
本罪客观***手段多种多样,由于行为人的职务性质不同, 所使用的手段也会不同。因此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常见的手 段:
(一)、侵吞财物。这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 己经手、管理、主管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为O 侵吞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行为人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物 隐匿、扣留,应上交的不上交,应支付的不支付,应入账的不入 账。如《关于惩治***罪***罪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国家工作 人员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不交公,数 额较大的”行为。二是行为人非法转移本人使用、管理、主管的 公共财物的所有权给他人,如公有制企业的厂长、经理将产品非 法买卖,自己获利或赠送亲戚朋友的行为。有人认为,侵吞公共 财物必须属于行为人依法经手、管理或者主管,理由是如果违法, 就不构成职务上的经手、管理或者主管,就不能构成***罪。这 种观点不合理。司法实践中,侵吞公共财物,既有依法经管的, 也有违法经管的,但不论是否依法,只要行为人依其职务关系经
管而非法占有,一律按***罪处罚。例如,交警不开收据收取罚 款而侵吞;工商人员少开票多收市场管理费而侵吞;农贸市场管 理人员根本不给任何凭证收取摊位费而侵吞的等。这些罚款、管 理费和摊位费的收取均不属于上述人员依法经管行为,按照”依 法经管论”观点,这些侵吞违法经管的公共财物的行为,均不构 成***罪。这一结论显然于法、于理说不通。三是将追缴的赃款 赃物或罚没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据为私有。
(二)、窃取财物。这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 己合法管理或者与他人合法共同管理的公共财物秘密非法占有 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如,保管员监守自盗其保 管的物资;售货员监守自盗其经销的商品、货款等。”监守”即 依照行为人从事公共事业的职务,对公共财物的监督管理和看管 守护。有人认为,***罪中的窃取公共财物与盗窃罪一样是秘密 窃取。这种观点不合理。盗窃罪秘密窃取的对象是他人持有、控 制的财物,窃取公共财物的对象则是行为人自己合法管理的公共 财物,没有必要秘密窃取,况且自己偷自己,在道理上讲不通。 窃取公共财物,必须是行为人合法管理或者与他人共同合法管 理,因为非法管理不属于行为人的职责范围。如果行为人利用职 务便利秘密窃取不属于自己合法管理的或
不属于与他人共同合法经管的公共财物,其行为应按照全
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的规定, 以盗窃罪论处,情节特别严重的,也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如,海 关工作人员,边防检查工作人员,商品检验工作人员利用执行检 查行李、货物的职权和机会,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等。
一、***罪客观方面的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 共财物的,是***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 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 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
***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的,以共犯论处。
本条的宗旨是规定***罪。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 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数额 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 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数额在五千 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 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 政处分。(四)个人***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 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处罚。
本条宗旨规定***罪的处罚。
第三百九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 交往活动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 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 罚。本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接受礼物拒不交公的定罪处罚,是对 ***罪的补充。
***罪主体、客体、主观方面的规定已基本明确,没有太 多的争议,但其客观方面中的一些问题还不能界定下来,而客观
方面是***罪的一个基本要件,在***罪的构成中处于极为重要 的地位,所以本文就对***罪的客观方面及有关问题进行讨论O
二、***罪客观方面中的行为手段
本罪客观***手段多种多样,由于行为人的职务性质不同, 所使用的手段也会不同。因此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常见的手 段:
(一)、侵吞财物。这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 己经手、管理、主管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为O 侵吞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行为人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物 隐匿、扣留,应上交的不上交,应支付的不支付,应入账的不入 账。如《关于惩治***罪***罪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国家工作 人员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不交公,数 额较大的”行为。二是行为人非法转移本人使用、管理、主管的 公共财物的所有权给他人,如公有制企业的厂长、经理将产品非 法买卖,自己获利或赠送亲戚朋友的行为。有人认为,侵吞公共 财物必须属于行为人依法经手、管理或者主管,理由是如果违法, 就不构成职务上的经手、管理或者主管,就不能构成***罪。这 种观点不合理。司法实践中,侵吞公共财物,既有依法经管的, 也有违法经管的,但不论是否依法,只要行为人依其职务关系经
管而非法占有,一律按***罪处罚。例如,交警不开收据收取罚 款而侵吞;工商人员少开票多收市场管理费而侵吞;农贸市场管 理人员根本不给任何凭证收取摊位费而侵吞的等。这些罚款、管 理费和摊位费的收取均不属于上述人员依法经管行为,按照”依 法经管论”观点,这些侵吞违法经管的公共财物的行为,均不构 成***罪。这一结论显然于法、于理说不通。三是将追缴的赃款 赃物或罚没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据为私有。
(二)、窃取财物。这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 己合法管理或者与他人合法共同管理的公共财物秘密非法占有 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如,保管员监守自盗其保 管的物资;售货员监守自盗其经销的商品、货款等。”监守”即 依照行为人从事公共事业的职务,对公共财物的监督管理和看管 守护。有人认为,***罪中的窃取公共财物与盗窃罪一样是秘密 窃取。这种观点不合理。盗窃罪秘密窃取的对象是他人持有、控 制的财物,窃取公共财物的对象则是行为人自己合法管理的公共 财物,没有必要秘密窃取,况且自己偷自己,在道理上讲不通。 窃取公共财物,必须是行为人合法管理或者与他人共同合法管 理,因为非法管理不属于行为人的职责范围。如果行为人利用职 务便利秘密窃取不属于自己合法管理的或
不属于与他人共同合法经管的公共财物,其行为应按照全
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的规定, 以盗窃罪论处,情节特别严重的,也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如,海 关工作人员,边防检查工作人员,商品检验工作人员利用执行检 查行李、货物的职权和机会,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等。
贪污罪若干问题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