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工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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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0 23:55:09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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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公司、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对其 所经营、投资的管理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的政策法规。
第三条公司享有出资人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 事责任。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
第四条 公司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公司 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本公 司贯彻执行。
第二章公司设立
第五条公司名称:湖南华工建设有限公司。
第六条公司住所: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517号红星通程大厦1栋2636室。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为:
主营: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工程施工。
兼营:基础设施、房地产投资,建材经营。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万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 会并作出决议,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股东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一)李东芳货币出资4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
(二) 李丽货币出资37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
(三) 邓良平货币出资37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
(四) 邓稳华货币出资24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6%;
(五) 谢艳红货币出资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
第十条公司应备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 股东的名称及住所;
(二) 股东的出资额;
(三) 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 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 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 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 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 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本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按章程规定转让出资;
(三)对本公司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对违法乱纪、损公肥私、玩 忽职守的经营管理人员有权检举或提出罢免建议;
(四) 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五)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六) 优先购买其他出资人转让的出资,优先按实缴的出资比例认购公司新增的资 本;
(七) 公司终止或清算时,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财产;
(八)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本公司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公司章程;
(二) 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 及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四)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逃出资;
(五) 股东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股东会
第十四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两次定期会议之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月。3人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三)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注册资本金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代表3人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第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 修改公司章程;
(九)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 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决议和会议记录由公司存档,长期保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公司、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对其 所经营、投资的管理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的政策法规。
第三条公司享有出资人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 事责任。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
第四条 公司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公司 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本公 司贯彻执行。
第二章公司设立
第五条公司名称:湖南华工建设有限公司。
第六条公司住所: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517号红星通程大厦1栋2636室。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为:
主营: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工程施工。
兼营:基础设施、房地产投资,建材经营。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万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 会并作出决议,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股东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一)李东芳货币出资4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
(二) 李丽货币出资37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
(三) 邓良平货币出资37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
(四) 邓稳华货币出资24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6%;
(五) 谢艳红货币出资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
第十条公司应备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 股东的名称及住所;
(二) 股东的出资额;
(三) 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 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 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 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 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 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本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按章程规定转让出资;
(三)对本公司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对违法乱纪、损公肥私、玩 忽职守的经营管理人员有权检举或提出罢免建议;
(四) 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五)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六) 优先购买其他出资人转让的出资,优先按实缴的出资比例认购公司新增的资 本;
(七) 公司终止或清算时,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财产;
(八)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本公司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公司章程;
(二) 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 及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四)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逃出资;
(五) 股东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股东会
第十四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两次定期会议之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月。3人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三)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注册资本金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代表3人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第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 修改公司章程;
(九)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 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决议和会议记录由公司存档,长期保存。
华工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