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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碳交易道义与商业的合流.doc

上传者:金钏 2022-07-11 05:08:17上传 DOC文件 18 KB
国际碳交易:道义与商业的合流
周政华 与实施CDM项目的大多数国内企业不同,北京神雾热能技术有限公司在国际碳交易市场扮演技术输出者的角色。2006年4月,公司成为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的第一家中国企业会员

全球不断变暖的事实正在融化美国布什政府的立场。6月18日出版的英国《金融时报》发表社评称,不久前结束的G8峰会将成为解决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转折点。G8同意今年开始就2012年将到期的《京都议定书》的后续协定在联合国的主导下展开谈判。这对于全球碳交易市场来说无疑是个振奋人心的好消息。碳资产,原本在这个世界上并不存在,既非商品,又未见显著的开发价值。然而,10年前《京都议定书》的签订,改变了这一切。

1992年,国际社会为了抑制人为温室气体的排放,有效遏止气候异常变迁,在地球峰会之际,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宣示将管制“人为温室气体”的全球性排放。公约规定,每年举行一次缔约方大会。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举行的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了《京都议定书》,并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目前已经有140个国家和欧盟批准了该协定书,但美国与澳大利亚并未批准该协定书,同时中国与印度等发展中国家也不承担强制性的减排任务。
按照《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排放的包括二氧化碳、甲烷在内等6种温室气体的数量,要比1990年减少5.2%。但由于发达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结构优化,新的能源技术被大量采用,因此本国进一步减排的成本极高,难度较大。而发展中国家,能源效率低,减排空间大,成本也低。这导致了同一减排单位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成本,形成了高价差。发达国家需求很大,发展中国家供应能力也很大,碳交易市场由此产生。
清洁发展机制(CDM)、排放贸易(ET)和联合履约(JI) 是《京都议定书》规定的三种碳交易机制。在此框架下,国际碳交易的配额市场和项目市场逐步形成。配额市场源于京都排放三机制中的排放贸易机制,主要限于承担减排义务的公约附件缔约方,即主要是发达国家。交易量来自京都议定书授予的碳配额,在这些国家之间自由交易;而项目市场主要源于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行(JI)。“JI类似于CDM,主要区别是交易主体只能是发达国家。”清华大学全球气候变化研究所刘德顺教授在接受《经济》记者采访时表示,“配额市场和项目市场都是利用碳市场价格调节机制,只是货源不同。”

欧洲先行

尽管布什政府最终退出了《京都协定书》,但是在全球气候政策上,欧盟再一次采取了有别于美国的政策。这不仅是欧洲半世纪以来尝试走出美国阴影、彰显独立所必须展示的姿态,同时也是担负全球气候变暖责任的道义和贸易制高点的双重要求。
今天,欧洲已经成为世界上最为活跃的碳交易市场。2002年荷兰和世界银行首先开始碳交易时,碳排放权的价格为每吨5欧元左右,此后开始上扬,2004年达到6欧元,到2006年4月上旬,每吨价格超过了31欧元。2006年世界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总额达到280亿美元,为2005年的2.5倍,交易的二氧化碳达到13亿吨。其中阿姆斯特丹的欧洲气候交易所(ECX)2006年的交易量超过前一年的4倍多,达到4.5亿吨。
欧盟气候变化战略的特征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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