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总结 区纪委案件审理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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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9 15:07:57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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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总结 **区纪委案件审理工作细则
__区纪委案件审理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纪检案件审理工作,保证案件审理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
(参考《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第三条 案件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规依纪,提出纪律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意见,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参考《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第四条 审理人员应当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案情;不得接受有关当事人及其亲友的宴请和财物;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理人员是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主要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理工作,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
(参考《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四十七条、省纪委〔20__〕10号关于联合审理直属单位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第14条) 第五条 案件审理部门应自收到审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核。形式审核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实体方面,审核违纪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证据之间是否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二是程序方面,审核调查程序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齐全。对符合移送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办理正式交接手续;对不符合移送条件的,可要求审查部门补送相关材料。
(参考苏纪发〔20__〕10号关于联合审理直属单位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六条 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当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应指定承办人具体负责,主审人由审理室视案件具体情况指定。坚持审查与审理要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
(参考《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苏纪发〔20__〕10号关于联合审理直属单位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第6条)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 可适用简易程序指定一名承办人进行审理并在正式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结:
(一)受到刑事处罚及定罪免刑的;
(二)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的;
(三)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受到政纪处分的;
(五)事故(事件)类责任追究的;
(六)案情简单,不需要采取“两规”及暂予扣留、封存物品和涉嫌违纪所得,查询、冻结存款等措施,经初步核实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的,除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案件外,被审查人应对违纪事实没有异议。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一)被审查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违纪的;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进一步***的;
(三)发现有其他违法违纪线索,需进一步补充调查的;
(四)被调查人对违纪事实有异议,并提供相关材料,可能影响违纪事实认定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简易程序的。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重新计算。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
__区纪委案件审理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纪检案件审理工作,保证案件审理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
(参考《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第三条 案件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规依纪,提出纪律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意见,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参考《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第四条 审理人员应当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案情;不得接受有关当事人及其亲友的宴请和财物;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理人员是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主要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理工作,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
(参考《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四十七条、省纪委〔20__〕10号关于联合审理直属单位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第14条) 第五条 案件审理部门应自收到审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核。形式审核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实体方面,审核违纪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证据之间是否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二是程序方面,审核调查程序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齐全。对符合移送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办理正式交接手续;对不符合移送条件的,可要求审查部门补送相关材料。
(参考苏纪发〔20__〕10号关于联合审理直属单位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六条 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当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应指定承办人具体负责,主审人由审理室视案件具体情况指定。坚持审查与审理要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
(参考《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苏纪发〔20__〕10号关于联合审理直属单位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第6条)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 可适用简易程序指定一名承办人进行审理并在正式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结:
(一)受到刑事处罚及定罪免刑的;
(二)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的;
(三)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受到政纪处分的;
(五)事故(事件)类责任追究的;
(六)案情简单,不需要采取“两规”及暂予扣留、封存物品和涉嫌违纪所得,查询、冻结存款等措施,经初步核实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的,除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案件外,被审查人应对违纪事实没有异议。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一)被审查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违纪的;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进一步***的;
(三)发现有其他违法违纪线索,需进一步补充调查的;
(四)被调查人对违纪事实有异议,并提供相关材料,可能影响违纪事实认定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简易程序的。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重新计算。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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