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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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8 08:59:36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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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文号:皖政[1992]41号 发布日期:1992-6-23 执行日期:1992-6-23 生效日期:2002-4-24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章预防接种
第四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
第五章经费
第六章奖惩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儿童身体健 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儿童计划免疫是指按照规定的免疫程序,有计划地对 儿童进行预防接种,提高人群免疫水平,达到控制直至最终消灭 相应传染病的目的。
第三条凡居住我省的儿童,必须按规定接受预防接种。
第四条儿童计划免疫实行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相结合的办 法,并有计划地推行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制。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内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制定
儿童计划免疫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由卫生、财政、交通、电力、教 育、民委等部门组成的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协调小组,协调本辖区 内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其中,交通部门对儿童计划免疫专用车辆 免征养路费;电力部门应保证儿童计划免疫用电并优惠供应。
第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儿童计划免疫工 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儿童计划免疫规划、计划的实施和管 理。
第八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 责制定疫苗使用计划,组织疫苗订购、贮运和分发,对儿童计划 免疫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等。
第九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单位和村级卫生人员负有儿童计 划免疫工作的义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准确掌握接种对象,及时为儿童办理预防接种证和预 防接种卡片;
(二)按时领取疫苗并按要求贮存,适时接种;
(三)及时填写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片;
(四)管理、维护计划免疫设备和器械,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五)及时汇总上报预防接种报表;
(六)处理并报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接种事故。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小学校 应协助做好儿童计划免疫的宣传、动员和预防接种的组织工作。
第三章预防接种
第十一条 儿童计划免疫用疫苗包括: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 疫苗、百日咳疫苗、白喉类***、破伤风类***混合制剂和卡介 苗。
省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儿童计划免疫疫苗种 类。
第十二条儿童出生后,其家长应及时到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或 基层接种单位领办《预防接种证》,基层接种单位应及时为领证 儿童建立预防接种卡。
第十三条 市和县政府所在地以及有条件的乡、镇应开设儿童 计划免疫门诊,按日或按周进行预防接种,其他农村地区应按月 或按双月进行预防接种,出现疫情暴发或流行时,应及时进行应 急接种。
第十四条预防接种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接种器具应认真消 毒,实行一人一针一管和一人一匙,防止医源性感染。
第十五条儿童家长成其他监护人,托儿所、幼儿园和小学校, 必须与医务人员密切配合,除禁忌症者外,保证按规定时间为儿 童实施预防接种。
儿童必须持有效的《预防接种证》,方可办理入托儿所、幼儿 园和上小学的手续。未进行预防接种和预防接种不全的,应在补 种后办理上述手续。
第四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文号:皖政[1992]41号 发布日期:1992-6-23 执行日期:1992-6-23 生效日期:2002-4-24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章预防接种
第四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
第五章经费
第六章奖惩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儿童身体健 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儿童计划免疫是指按照规定的免疫程序,有计划地对 儿童进行预防接种,提高人群免疫水平,达到控制直至最终消灭 相应传染病的目的。
第三条凡居住我省的儿童,必须按规定接受预防接种。
第四条儿童计划免疫实行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相结合的办 法,并有计划地推行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制。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内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制定
儿童计划免疫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由卫生、财政、交通、电力、教 育、民委等部门组成的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协调小组,协调本辖区 内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其中,交通部门对儿童计划免疫专用车辆 免征养路费;电力部门应保证儿童计划免疫用电并优惠供应。
第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儿童计划免疫工 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儿童计划免疫规划、计划的实施和管 理。
第八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 责制定疫苗使用计划,组织疫苗订购、贮运和分发,对儿童计划 免疫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等。
第九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单位和村级卫生人员负有儿童计 划免疫工作的义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准确掌握接种对象,及时为儿童办理预防接种证和预 防接种卡片;
(二)按时领取疫苗并按要求贮存,适时接种;
(三)及时填写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片;
(四)管理、维护计划免疫设备和器械,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五)及时汇总上报预防接种报表;
(六)处理并报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接种事故。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小学校 应协助做好儿童计划免疫的宣传、动员和预防接种的组织工作。
第三章预防接种
第十一条 儿童计划免疫用疫苗包括: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 疫苗、百日咳疫苗、白喉类***、破伤风类***混合制剂和卡介 苗。
省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儿童计划免疫疫苗种 类。
第十二条儿童出生后,其家长应及时到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或 基层接种单位领办《预防接种证》,基层接种单位应及时为领证 儿童建立预防接种卡。
第十三条 市和县政府所在地以及有条件的乡、镇应开设儿童 计划免疫门诊,按日或按周进行预防接种,其他农村地区应按月 或按双月进行预防接种,出现疫情暴发或流行时,应及时进行应 急接种。
第十四条预防接种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接种器具应认真消 毒,实行一人一针一管和一人一匙,防止医源性感染。
第十五条儿童家长成其他监护人,托儿所、幼儿园和小学校, 必须与医务人员密切配合,除禁忌症者外,保证按规定时间为儿 童实施预防接种。
儿童必须持有效的《预防接种证》,方可办理入托儿所、幼儿 园和上小学的手续。未进行预防接种和预防接种不全的,应在补 种后办理上述手续。
第四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
安徽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