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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形态研究报告

上传者:ly****51 2022-06-27 13:52:31上传 DOC文件 4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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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形态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据这一规定,共同犯罪犯罪中止是指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顿形态。在司法实践中,单独犯罪犯罪中止比拟容易认定。但是在共同犯罪中如何认定犯罪中止,颇具争议。在共同犯罪即遂状态出现之前,如果全体共同犯罪人一致中止共同犯罪,并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每个共同犯罪人都够成犯罪中止,对此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没有争议。但是,对于个别共同犯罪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单独中止犯罪的,应当具备什么条件才能被认定

2、为犯罪中止,刑法理论界众说纷纭。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各不一样。一、 中止的及时性中止的及时性,是指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法律规定的时间界限才能成立。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犯罪中止的时间界限为"在犯罪过程中。具体来说,犯罪中止的时间界限从犯罪预备行为发生开场,到形成犯罪即遂形态以前这一时间,它即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实行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以前。在单独犯罪中,时间界限的判断相对容易。然而在共同犯罪中,由于每个共同犯罪人开场犯罪行为的时间与作为共同犯罪的共同行为的着手时间经常不一致,容易导致对时间围的认识不明确。笔者认为,根据共同犯罪人的不同分工,共同犯罪的犯

3、罪中止的时间界限主要表现在:1在共同实行犯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事前有通谋的共同行犯,这种情形犯罪中止的时间围从各行为人共谋开场,至犯罪即遂为止;另一种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实行犯,这种情形犯罪中止的时间围从共同犯罪着手开场,至犯罪即遂止。2在犯中,犯罪中止的时间围从犯的预备行为开场,至即遂为止。犯的预备行为是指为进展而制造条件的行为,包括寻找对象、选择时机以及其他为犯中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的着手标准,是以行为人开场实施行为为标志的。犯的即遂以实行犯完成犯罪为标志。3在组织犯中,组织犯中止的时间围从为建立犯罪集团进展准备活动开场,至犯罪即遂止。4在帮助犯中,犯罪中止的时间围从事实帮助行为开场,至实行

4、犯完成犯罪为止。理论的概括并非难事,但在纷繁复杂、变化万千的犯罪现象中把握理论的真谛则非易事。在研究中止的及时性时,笔者曾因一个案例对于上述观点产生了动摇,故在此引述评析,以到达廓清思路、激浊扬清只目的。犯罪嫌疑人熊*,因办厂缺乏周转资金萌发歹念,伙同*等5人进展绑架讹诈犯罪。1997年11月21日上午,5人将被害人骗至路边,押上准备好的汽车,捆绑手脚,封住其嘴,带到事前租好的偏僻房屋。熊*用手机与被害人父亲联系,要其父"明天上午10点以前,准备20万元,放在指定地点,否则杀掉你儿子,让你们永世不得相见。次日,熊*考虑到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决定放弃犯罪,直接打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说明犯

5、罪情况,约公安干警赶到现场,将被绑架人挽救回家。对熊*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公诉机关莫衷一是,他们认为他既不属于犯罪未遂,因为犯罪未遂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犯罪未能得逞。而此案是犯罪分子主动放弃犯罪,"能为而不为;也不属于自首,因为自首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而本案犯罪人的悔罪行为发生在犯罪完毕以前;同时亦不属于犯罪中止,因为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而本案的犯罪结果已经发生。为了解决司法机关面临的类似困惑,有的学者提出了"在犯罪结果开展阶段,也可以成立犯罪中止的理论。所谓犯罪结果开展阶段,是指犯罪结果发生以后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继续

6、扩大、加重方面推进的时空区域。笔者认为,在许多案件中,刑法意义上的犯罪结果已经发生,但犯罪分子所追求的目的并未实现或者没有全部实现,还存在一个犯罪结果开展阶段。这个阶段就本质而言,犯罪行为仍在继续,已经造成的损害进一步扩大和加重,从而最终实现犯罪目的;就时空围而言,是犯罪实施完毕前的行为,是犯罪全过程中的一个最后阶段,在这个阶段成认犯罪中止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减少和降低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与此相似,有的学者认为在危险犯的场合,如破坏交通工具案件中,行为人实施的破坏行为以具备了法定的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状态,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为人已构成危险犯的既遂,但在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实

7、际危害之前,行为人又自动排除了危险状态,防止了交通工具倾覆、毁坏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情况符合犯罪中止"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要求,因而应认定为犯罪中止。笔者曾对这种观点持赞同意见,但经过深入思考,认为其难以成立。主要理由如下:首先,这种观点有饽于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理论 是整个刑法学和犯罪论体系的根底性学说,是研究各种犯罪形态犯罪中止形态的知道性原则。按照刑法学界的通说,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了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即构成犯罪既遂,但结果犯、行为犯、举动犯和危险犯犯罪构成要件完备的标志并不一样。结果犯以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作为构成要件完备的标志,如犯罪结果发生之后,确实存在一

8、个损害逐渐加重扩大的开展过程,这种观点尚有探讨之必要。但是对于并不要求具体结果发生的行为犯和危险犯而言,则无适用的前提和条件。绑架罪作为行为犯,其法定的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即使犯罪行为没有实际造成危害结果发生,同样构成犯罪既遂。上诉案例中熊*等5名犯罪分子,出于讹诈钱财的目的和绑架他人的成心,对被害人实施绑架,且限制人身自由达一天之久,绑架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均已齐备,虽然犯罪人讹诈钱财的犯罪目的尚未实现,但刑法意义上的犯罪结果已经产生,本案已够成犯罪既遂,不复出现犯罪中止的可能。破坏交通工具罪作为危险犯,其犯罪既遂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的特定犯罪行为足以造成*中危害社会的危害状态出现,但不要求危害结果

9、的实际发生。如果危害结果实际发生,就超出了危险犯犯罪构成的围,属于危险犯的结果加重犯犯罪构成的容了,这时就不能按刑法第116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罪之危险犯来处分,而是要按刑法队119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罪之结果加重犯来处分了。前诉观点不仅混淆了结果犯与行为犯危险犯的犯罪既遂形态对反正够曾要件的不同要求,而且在结果犯中也把犯罪结果的发生与既遂状态的实现人为的割裂开来,违反了刑法条文和刑法里乱的要求,故不可取。其次,这种观点有饽于犯罪停顿形态理论。犯罪停顿形态理论认为,犯罪发生、开展,直至完成的进程是单向、不可逆的。犯罪既遂是犯罪完成的标志,犯罪既遂后不可能再吹按犯罪未完成的停顿形态,这对于结果犯

10、、行为犯、举动犯和危险犯都是同样使用的。犯罪即遂要求具备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但对要件完备的时间长短并无要求。不能因为刚一完备犯罪构成要件,犯罪人就停顿继续犯罪,或向受害人返复原物,或被抓捕归案的情形来否认犯罪既遂的成立。例如,逃脱犯逃出羁押围不远,就被抓捕回来;盗窃犯盗得财物后,因他人劝说或自己悔悟,又悄悄归还所盗财物,甚至受害人尚未觉察自己财物盗就失而复得,都仍然构成犯罪既遂或中止。同理,熊*在绑架他人后摄于法律的威严而停顿继续犯罪,应当构成犯罪即遂而非犯罪中止。这是理解中止的及时性时易被忽略,但必须明确和强调的一点。二、 中止的自动性"自动性不仅是构成犯罪中止的本质特

11、征,而且也是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形态区别的主要标志。因此对自动性涵的界定和确认,既是构造完整的犯罪中止理论的要求,也是甄别不同犯罪形态,划清彼此界限的客观需要。把握共同犯罪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展考察:1、必须是全体共同犯罪人均认为当时能够完成犯罪,这是认定自动性的根本前提。只有行为人自认为能够把犯罪进展到底而自愿不将犯罪进展到底的,才符合自动性根本构成条件。只要行为人自己认为确有条件、有能力完成犯罪,即使在他人看来不可能完成,或者从客观上看根本 无法完成犯罪的,也不影响自动性的成立。如甲乙二人携刀去杀丙,行至半路悔悟自动放弃返回家中,即为中止。即使当天丙不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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