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期限与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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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 期限与诉讼时效第一节 期限一、期限的概念和内容(一)概念 期限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法律后果的时间,其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二)种类1.期间与期日期间期间是指从起始时间到终止时间所经过时间的区间,属于动态的时间,有其开始和终止。(连续期间、非连续期间)。期日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一定时间,只规定开始的时间,不规定终止的时间,是以静态的某一点作为表示时间的一种形式。2.法定期限、约定期限与指定期限法定期限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限。约定期限指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期限。指定期限指由法院或有关机关确定的期限。(三)意义 1、是确定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开始和
2、终止的标准 2、是作出法律推定的根据 3、是确定权利取得或丧失的根据 4、决定着权利的行使和义务履行的时间段 5、决定着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起点或终点二、期限的确定与计算(一)确定方式1、规定日历上的某一具体时刻。2、规定一个具体的时间。3、规定某一必然到来的时刻。4、规定以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时间为准。(二)期限的计算方法所谓期限的计算实际上就是指期间的计算。民法中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在内,“不满”、“以外”则不包括本数在内。自然计算法:按实际时间精确计算的方法(当事人约定的期间不是以月、年第一天起算的,一个月为30日,一年为365日,即采自然计算法)。历法计算法
3、:按公历所定之日、星期、月、年计算。通常以星期、月、年定连续期间的,依历法计算通常以星期、月、年定连续期间的,依历法计算法,但规定的期间为一个半月或者几个月零半月法,但规定的期间为一个半月或者几个月零半月的,最后半个月依自然计算法;规定以星期、月的,最后半个月依自然计算法;规定以星期、月或者年定非连续性期间的,依自然计算法。或者年定非连续性期间的,依自然计算法。(三)期间的起算点与终止点1.期间的起算点按小时计算的,从规定的时间开始计算期间的起点;按年、月、日计算期间的,次日为期间的起点。2.期间的终止点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
4、者其他法定休假日,而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有变通的,以实际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年龄的计算不适用这一规则)期间的终点为最后一天24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四)期间的逆算是指期间应自一定的起算日溯及往前所为的计算。(五)年龄的计算历年计算法周年计算法第二节 诉讼时效制度概述一、时效制度概述(一)时效的概念和性质 时效制度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n时效制度的功能 1、稳定法律秩序 2、作为证据的作用 3、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二)时效的种类取得时效是占有他人财产于一定期间经过即依法
5、取得该物物权的时效。对此我国民事立法尚未采用。消灭时效是请求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而于一定期间经过该相应权利依法归于消灭的时效。我国所称的诉讼时效即指消灭时效。同:1、均以一定事实状态之存在为前提。 2、均以一定期间的经过为要件。 3、均以权利变更为法律效果。异:1、起源不同 2、构成要件不同 3、法律效果不同(二)诉讼时效制度概述(一)诉讼时效制度的概念和沿革 诉讼时效制度,又称消灭时效制度,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过法定期间,即发生权利功效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n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 1、须有债权及债权上救济权的存在 2、须有上述请求权怠于行使的事实 3、须请求权怠于行使的状态持续到法定期间(二)诉讼
6、时效制度的功能1.避免义务人的举证困难;2.维持既定法律秩序的稳定。三、诉讼时效的客体(一)概念 所谓诉讼时效的客体是指哪些权利应适用诉讼时效。对此,我国民法通则未作规定,但依立法目的,应解释为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二)类型1.债权请求权。属于侵权行为请求权的停止侵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消除影响请求权不适用。 2.物权请求权。只有其中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适用。3.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非纯粹身份关系的请求权,因为存在财产权的性质,适用诉讼时效。4.给予相邻关系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5.未授权给自然人、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第三节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