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物权与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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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物权1.物权的定义关于物权定义的不同观点:“对物关系说”(德国学者德恩堡)“对人关系说”(德国学者温德夏得、萨维尼等)“折中说”(通说)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2.物权的特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2)物权的标的物原则上为特定物、独立物和有体物(3)物权具有绝对性、对世性(4)物权具有排他性(5)物权具有公示性3. 物权与债权(1)权利性质不同(2)权利客体不同(3)主体不同(4)所涉及的利益不同(5)权利效力不同(6)权利存续期间不同思考:债权物权化、物权债权化问题债权物权化主要体现为:租赁权物权化、预告登记制度、特殊债权具有优先
2、效力、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等物权债权化主要体现为:物权的证劵化、所有权的期限化等4、物权的类型(1)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定限物权)区别:权利主体不同; 权利内容不同; 权利存续期限不同。(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区别:支配的价值不同; 权利性质不同; 占有在权利行使中的地位不同; 物上代位性不同; 权利实现的时间不同。(3)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4)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5)普通物权与特别物权5. 物权的效力(1)物权的排他效力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同时并立两个及以上所有权;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并立同以占有为内容的两个及以上定限物权;数个用益物权内容互不排斥可以并存于一物之上;抵押权可以复数存在于一个
3、标的物上,其效力依设定顺位的先后而定。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2)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A. “时间在先,权利在先”a. 优先享受其权利。注意:a. 先成立的动产抵押权如未登记,其效力落后于后成立但登记的抵押权; b.数个抵押权均未办理登记,则数个抵押权按债权比例受偿; c. 当同一动产上同时存在未登记的抵押权和质权时,即使质权设立在后,也具有优先于设立在先的抵押权的效力。 d. 同一动产上并存抵押权、质权及留置权时,留置权始终最优先受偿。b. 先成立的物权压制后成立的物权B. 例外:a. 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b. 费用性担保物权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c. 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