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机考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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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主观题)案例分析题(共 1 题,共 20 分)案情简介: 2007 年 5 月 20 日,某市南公安局交通警察于某在执行公务时, 对超载的司机王某给予 2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当场制作了处罚决定书。当天下午 , 于某又给违反交通法规的 张某 10 元的罚款,并当场给张某出具了由某市南公安局印制的罚款收据。问题:1. 司机王某应在何期限内向公安机关履行处罚决定 ?2. 如果王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 , 公安机关可采取哪些措施 ?3. 于某给张某出具的收据合法吗 ?为什么 ?4. 张某在本案中有何权利 ?( 试题分值 :20 分 )参考答案: 1. 十五日内。( 2 分)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 库。( 3 分) 2. 有三种措施。( 2 分)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 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 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 分)3. 收据不合法。( 2 分)因为不是 “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行政 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
3、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 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缴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3 分) 4. 张某在本案中有权陈述和申辩,有权对违法处罚提起复议和诉讼,对无法定收据的罚款,有权 拒绝缴纳。( 3 分)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 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2 分)案例分析题(共 1 题,共 20 分)案情简介:在 2003 年 7月 27日,西城烟草管理站按群
4、众举报当场查获王某擅自收购的烟叶2352 公斤,予以扣押。 7 月 28 日,烟草站对查获的烟叶分级过磅后收购,收购款为 5826 元。 7 月 30 日,烟草站交给王某自制的实物罚没收据一份。8 月 25 日,又向王某送达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全部烟叶和收购款,并处罚款人民币 5000 元,落款为该烟草站。依据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烟草专卖法第 30 条: “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国家 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数量巨大指擅自收购烟叶 1000 公斤以上。问题:1. 本案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正确,
5、为什么?2. 请指出本案处罚程序的违法之处。3. 本案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为什么? ( 试题分值 :20 分)参考答案: 1. 本案中烟草站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是错误的。(3 分)因为,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实施,烟草管理站必须以烟草管理局的名义进行处罚。( 3 分) 2. 本案中违反处罚程序的行为有:( 1)先实施了没收烟叶的行政处罚行为,后制作送达处罚决 定书;( 3 分)( 2)应当先出具省级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实物罚没收据,而非自行制作的收据; (3 分)( 3)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没有告知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没有 告知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
6、辩权。( 3 分)3. 本案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2分) 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 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是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给予没收非法财物、违 法所得以及罚款的处罚,并不是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3 分)案例分析题(共 1 题,共 20 分)案情简介:张某系某市铁路公安分局民警。一日中午到饭馆吃饭。邻桌两伙人争吵,继而动 手。张某欲上前制止。此时两伙中的一人从口袋里掏出刀子,将对方一人扎伤。张某见状,即 从腰间抽出手枪,准备捉拿此人。打架的人见有警察,便高喊“ 警察来了 ”,众人作鸟兽散。张某即拎枪
7、追之。由于追拿心切及吃饭的人众多,桌椅横七竖八,张某一不小心,腿被桌子绊 了一下,一跤摔在地上,手也随之碰在地上,只听到两声枪响,子弹打在水泥地上,反弹起来 打在一名旁观者王某腿上,将其打伤。后王某找张某要求赔偿。问题:1.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2. 本案中,王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3如果张某在此案件中违法使用手枪造成王某受伤,王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试题分值 :20分)参考答案: 1.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公务行为。(3 分)因为按照人民警察法规定,张某作为一名人民警察,赋有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因此其行为为依职权行为,即 公务行为。( 4 分) 2
8、. 本案中,王某的损失应当由某市铁路公安分局承担。( 3 分)因为张某 的行为是公务行为,且其是某市铁路公安分局的工作人员。张某的执法行为并没有违法,但给 他人造成了伤害。( 4 分)3. 由某市铁路公安分局承担。( 2 分)如果张某在此案件中违法使 用手枪造成王某受伤,张某的行为亦为职务行为,属于违法行使职权。公务员违法行使职权后 果由所在行政机关承担。因此王某的损失仍然由某市铁路公安分局承担,只是以行政赔偿的方 式予以承担。赔偿后可以对张某进行追偿。 (4 分 )案例分析题(共 1 题,共 16 分)王某生于 1990 年 5 月,自幼父母离异,跟随母亲一起生活。 1999 年,王某母亲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