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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自然人

上传者:2****5 2022-06-24 17:12:03上传 PPT文件 892.0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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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应莲诉敬永祥等侵害海灯法师名誉权一案有关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应莲诉敬永祥等侵害海灯法师名誉权一案有关诉讼 程序问题的复函程序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川法民示(你院川法民示(1990)9号函请示的范应莲诉敬永祥等侵害海灯法师名号函请示的范应莲诉敬永祥等侵害海灯法师名誉权一案有关诉讼程序问题,经研究答复下:誉权一案有关诉讼程序问题,经研究答复下: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和最高人一、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批复精神,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此案可由成都市中民法院有关

2、批复精神,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此案可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海灯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作为海二、海灯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作为海灯的养子,范应莲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灯的养子,范应莲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被告敬永祥撰写的三、被告敬永祥撰写的对海灯法师武功提出不同看法对海灯法师武功提出不同看法一文,其内容一文,其内容不是指向海灯法师武馆。因此,不应追加该馆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不是指向海灯法师武馆。因此,不应追加该馆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 四、被告敬永祥撰写四、被告敬永祥撰写对海灯法师武功提出不同看法对海灯法师武功提出不同看法投稿于新华通讯

3、投稿于新华通讯社社内参选编内参选编,不是履行职务,范应莲未起诉新华通讯社。根据民事诉讼,不是履行职务,范应莲未起诉新华通讯社。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和本案的具体情况,不宜追加新华通讯社作为被告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和本案的具体情况,不宜追加新华通讯社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参加诉讼。以上意见供参考。以上意见供参考。 某市医院女医师李某因家庭出身问题,“文革”中受打击,精神长期压抑,经常言词过激,话语不同常人,与门诊部同事常发生争吵,因此,门诊部报告院领导,要求对李某作出处理。院党委会研究决定:李某为精神病人,宣布其为无行为能力人,停职发给生活费,并指定其丈夫袁某作为其监护人,在家照顾李某生活,不用再上班,并在院内宣传栏内公开张榜公布。为此,李某家人向法院起诉,诉医院侵犯李某名誉权,要求医院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一、医院宣布李某为无行为能力人、并为其指定监护人为越权行为;二、医院应承担侵犯李某名誉权的法律责任,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李某精神损失费2000元。 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宣告自然人为无行为行为能力人。本案中,医院指定监护的权利,只有在李某确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存在监护权纠纷的情况下才能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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