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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上传者:ly****51 2022-06-28 08:37:50上传 DOC文件 322KB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_第1页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_第2页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_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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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国建立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建立部施行日期:1993年5月1日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2第三章照度标准2第一节一般规定2第二节照度标准值3第四章光源4第五章照明灯具5第六章照明质量5第一节眩光限制5第二节光源颜色7第三节照度均匀度7第七章照明供电8第八章照明节能9附录一名词解释10附录二一般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工作面上的照度标准值11附录三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照度标准值12附录四厂区露天作业场所和交通运输线的照度标准值13附录五亮度曲线法13附录六室照明目标效能值建议性15第一章总则第1.0.1条 为了在工业企业照明设计中贯彻执

2、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有利于保护视力、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做到节约能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平安、维修方便,特制定本标准。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中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不适用于地下建筑、地下矿井、无窗厂房等。第1.0.3条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的要求。第二章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第2.0.1条 照明方式可分为: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其适用原则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当不适合装设局部照明或采用混合照明不合理时,宜采用一般照明;二、当*一工作区需要高于一般照明照度时,可采用分区一般照明;三、对于照度要求较高,工

3、作位置密度不大,且单独装设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四、在一个工作场所不应只装设局部照明。第2.0.2条 照明种类可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和障碍照明。其中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平安照明和疏散照明,其适用原则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展的场所,应装设备用照明;二、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处于危险之中的人员平安的场所,应装设平安照明;三、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人员平安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装设疏散照明;四、值班照明宜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局部或利用应急照明的一局部或全部;五、警卫照明应根据需

4、要,在警卫围装设;六、障碍照明的装设,应严格执行所在地区航空或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第三章照度标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 工业企业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按以下系列分级:0.1、1、2、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0和3000L*。第3.1.2条 照明设计标准值应为生产场所作业面上的平均照度值。第3.1.3条 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根据工作场所和视觉作业的具体要求,应按高、中、低选取适当的标准值,一般情况下采用照度围的中间值。第3.1.4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采用照度围的高值:

5、一、V等的视觉作业,当眼睛至识别对象的距离大于500m时;二、连续长时间紧的视觉作业,对视觉器官有不良影响时;三、识别对象在活动面上,识别时间短促而识别困难时;四、视觉作业对操作平安有特殊要求时;五、识别对象反射比小时;六、当作业精度要求较高,且产生过失会造成很大损失时。第3.1.5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采用照度围的低值:一、进展临时性工作时;二、当精度或速度无关紧要时。第二节照度标准值第3.2.1条 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3.2.1的规定。表3.2.1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视觉作业特性识别对象的最小尺寸dmm视觉作业分类亮度比照照度围L*等级

6、混合照明一般照明特别精细作业d0.15甲小150020003000乙大100015002000很精细作业0.15d0.3甲小750100015000200300500乙大5007501000150200300精细作业0.3d0.6甲小5007501000150200300乙大300500750150200300一般精细作业0.6d1.0甲小300500750100150200乙大20030050075100150一般作业1.0d2.01502003005075100较粗糙作业2.0d5.0粗糙作业d5.0一般观察生产过程大件贮存有自发光材料的车间305075第3.2.2条 当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

7、作为一般照明时,在经常有人工作的工作场所,其照度标准值不宜低于50L*。第3.2.3条 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其照度值应按该等级混合照明照度值的515选取,不宜低于30L*。但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时,不宜低于50L*。第3.2.4条 对于一般生产车间和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可按本标准附录二采用。第3.2.5条 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三的规定。第3.2.6条 厂区露天工作场所和交通运输线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四的规定。第3.2.7条 对于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表3.2.1中一般照明的10。而平安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表3.2.1中的一般照明的5。

8、疏散照明主要通道上的疏散照明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0.5L*。第3.2.8条 照明设计计算照度值应为表3.2.1、附录二、附录三和附录四的照度标准值除以表3.2.8所规定的维护系数值。表3.2.8维护系数值环境污染特征类别照明器擦洗次数次/年维护系数清洁仪器、仪表的装配车间,电子元器件的装配车间,实验室,办公室,设计室20.8一般机械加工车间、机械装配车间、织布车间30.6污染严重锻工车间、铸工车间、碳化车间、水泥厂球磨车间20.7室外道路和广场20.7第四章光源第4.0.1条 照明光源宜采用荧光灯、白炽灯、高强气体放电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等。第4.0.2条 当悬挂高度在4m及

9、以下时,宜采用荧光灯;当悬挂高度在4m以上时,宜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当不宜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时,也可采用白炽灯。第4.0.3条 在以下工作场所的照明光源,可选用白炽灯:一、局部照明的场所;二、防止电磁波干扰的场所;三、因光源频闪效应影响视觉效果的场所;四、经常开闭灯的场所;五、照度不高,且照明时间较短的场所。第4.0.4条 应急照明应采用能瞬时可靠点燃的白炽灯、荧光灯等。当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局部经常点燃且不需要切换电源时,可采用其它光源。第4.0.5条 当采用一种光源不能满足光色或显色性要求时,可采用两种光源形式的混光光源.混光光源的混光光通量比,宜按表4.0.5选取。表4.0.5混光光

10、源的混光光通量比混光光源光通量比一般显色指数Ra色彩区分效果DDGNG*DDGNG4060608080除个别颜色为“中等外,其它颜色为“良好KNGNGDDGNGKNGNG*GGYNG*ZJDNG*5080306040603040406060706080708060707080除局部颜色为“中等外,其它颜色为“良好GGYNGKNGNGGGYNG*ZJDNG4060305040603040400406040604050除个别颜色为“可以外,其它颜色为“中等注:GGY荧光高压汞灯;DDG镝灯;KNG钪钠灯;NG高压钠灯;NG*中显色性高压钠灯;ZJD高光效金属卤素灯。混光光通量比系指前一种光源光通量

11、与两种光源光通量的和之比。区分效果顺序:良好中等可以。第五章 照明灯具第5.0.1条 照明灯具应具有完整的光度参数,其机械、电气、防火等性能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通用平安要求和试验?和?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分类?等的有关规定。第5.0.2条 应优先选用配光合理、效率较高的灯具.室开启式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70;带有包合式灯罩的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55;带格栅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50。第5.0.3条 根据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应分别采用以下各种灯具:一、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应采用防潮灯具或带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灯具。二、在有腐蚀性气体和蒸汽的场所,宜采用耐腐蚀性材料制 成的密闭式灯具。假设采用开启式灯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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