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实施细则(全文)【精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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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近日印发的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实施细则要求进一步落实、细化和完善
了海南省海岸带保护与开发法规政策规定,建立海岸带保护与开发长效机制,下面是细则的
详细内容。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岸带环境 的保护,规范海岸带开发利用管理,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海
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海岸带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经济特区海岸带范围内从事保护治理、开发利用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
人,应当遵守《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和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 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包括以海岸线为基线向陆地侧延伸的滨海陆
地与向海洋侧延伸的近岸海域。海岸带具体范围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经济特
区海岸带范围和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20 年)的通知》确定。
海岸线是指平均大潮高潮线。海岸线具体界线由省海洋部门会同省测绘部门依据国家海
岸线修测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实际和岸线变化情况进行划定,
报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省海洋部门会同省测绘部门应当每年对海岸带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每5 年组织对海
岸线进行修测,报省政府批准。
第四条 海岸带保护与开发应当遵循陆海统筹、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分类
管控、协调发展的原则;对海岸带生态环境损害实行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 省政府和沿海市县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
织、协调。省政府负责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沿海市县政府
是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严格海岸带开发利用的审批监管,加强海岸带环境 修复和保护,建立健全海岸带保护与开发
管理长效机制。
省政府和沿海市县政府发展与改革、规划、国土 、环境保护、海洋、渔业、建设、旅游、
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农业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落实海岸带保
护与开发管控要求,加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省政府和沿海市县政府应当将海岸带的保护与开发纳入海南省总体规划和沿海
市县总体规划(以下简称省和市县总体规划),按照海岸带环境总量和 承载力,划定海岸带生
态保护红线,严格限定开发边界,优化海岸带保护开发布局。
沿海区域自平均大潮最高潮线向陆地延伸最少 米(以下简称海岸带陆域 米)范围内的重
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以及沿海区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海洋
延伸海岸带范围内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依法划
近日印发的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实施细则要求进一步落实、细化和完善
了海南省海岸带保护与开发法规政策规定,建立海岸带保护与开发长效机制,下面是细则的
详细内容。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岸带环境 的保护,规范海岸带开发利用管理,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海
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海岸带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经济特区海岸带范围内从事保护治理、开发利用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
人,应当遵守《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和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 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包括以海岸线为基线向陆地侧延伸的滨海陆
地与向海洋侧延伸的近岸海域。海岸带具体范围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经济特
区海岸带范围和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20 年)的通知》确定。
海岸线是指平均大潮高潮线。海岸线具体界线由省海洋部门会同省测绘部门依据国家海
岸线修测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实际和岸线变化情况进行划定,
报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省海洋部门会同省测绘部门应当每年对海岸带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每5 年组织对海
岸线进行修测,报省政府批准。
第四条 海岸带保护与开发应当遵循陆海统筹、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分类
管控、协调发展的原则;对海岸带生态环境损害实行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 省政府和沿海市县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
织、协调。省政府负责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沿海市县政府
是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严格海岸带开发利用的审批监管,加强海岸带环境 修复和保护,建立健全海岸带保护与开发
管理长效机制。
省政府和沿海市县政府发展与改革、规划、国土 、环境保护、海洋、渔业、建设、旅游、
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农业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落实海岸带保
护与开发管控要求,加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省政府和沿海市县政府应当将海岸带的保护与开发纳入海南省总体规划和沿海
市县总体规划(以下简称省和市县总体规划),按照海岸带环境总量和 承载力,划定海岸带生
态保护红线,严格限定开发边界,优化海岸带保护开发布局。
沿海区域自平均大潮最高潮线向陆地延伸最少 米(以下简称海岸带陆域 米)范围内的重
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以及沿海区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海洋
延伸海岸带范围内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依法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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