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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1》13物权法

上传者:2****5 2022-06-29 19:43:57上传 PPT文件 601.5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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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讲人主讲人 张喻忻张喻忻物物 权权 法法第一章第一章 物权法总论物权法总论第一节第一节 物权概说物权概说一、物权的概念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物权”这一法律概念最早由中世纪注释法学家提出。在这一法律概念最早由中世纪注释法学家提出。在法律上首先对物权概念下定义的是法律上首先对物权概念下定义的是1811年的年的奥地利民法奥地利民法典典。该法第。该法第307条规定条规定“物权,是属于个人财产上的权利,物权,是属于个人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可以对抗任何人。” 物权法物权法第第2条: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的直接支配条: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和排他的权利。第二节第二节 物

2、权的种类和分类物权的种类和分类一、物权的种类一、物权的种类(一)所有权(一)所有权(二)用益物权(二)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三)担保物权(三)担保物权 抵押权、质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抵押权、质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 留置权留置权图示如下:图示如下: 自物权自物权所有权所有权 物权物权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他物权他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二、物权

3、的分类二、物权的分类(一)自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一)自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自物权:即所有权是对自己物的权利。自物权:即所有权是对自己物的权利。他物权:是对他人物的权利。所有权以外的物权都是他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物的权利。所有权以外的物权都是他物权。两者的区别所在:两者的区别所在:1、自物权为原始物权,是其他物权发生的基础物权;、自物权为原始物权,是其他物权发生的基础物权; 他物权是派生物权,是在所有权上派生、设定的其他物权;他物权是派生物权,是在所有权上派生、设定的其他物权;2、自物权是完全物权,自物权包含了物权的全部权能,、自物权是完全物权,自物权包含了物权的全部权能, 他物权是限制

4、物权。其一,该物权自身权能受到限制;其他物权是限制物权。其一,该物权自身权能受到限制;其二,该物权将限制他人所有权的权能;二,该物权将限制他人所有权的权能;3、自物权没有存续期限的问题,具有永久性,物在权利在;、自物权没有存续期限的问题,具有永久性,物在权利在; 他物权是有存续期限的物权,期限届满,权利消灭。他物权是有存续期限的物权,期限届满,权利消灭。(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以对他人之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他物权。用益物权:以对他人之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他物权。担保物权:以他人之物担保债权实现的他物权。担保物权:以他人之物担保债权实现的他物权。两者的区别所在:

5、两者的区别所在:1、用益物权支配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支配之交换价值;、用益物权支配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支配之交换价值;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3、除地役权外,用益物权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担保物权不以、除地役权外,用益物权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担保物权不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前提;对标的物的占有为前提;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用益物权不具有该属性。、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用益物权不具有该属性。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因不可归责于债权人的原因灭失时,担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因不可归责于债权人的原因灭失时,担保物权人可请求担保人提供相应

6、的财产替代;担保物因灭失而使保物权人可请求担保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替代;担保物因灭失而使原物之所有人获得赔偿金请求权时,担保物权就此赔偿金继续存原物之所有人获得赔偿金请求权时,担保物权就此赔偿金继续存在。在。(三)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三)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动产物权:以动产为物权客体之物权;动产物权:以动产为物权客体之物权;不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物权客体之物权;不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物权客体之物权;权利物权:以法律规定的某些权利为担保物权客体之物权。权利物权:以法律规定的某些权利为担保物权客体之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区分之意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区分之意义:1、两者设立

7、他物权种类不同:单纯的动产不得设立用益物权;、两者设立他物权种类不同:单纯的动产不得设立用益物权;2、两者权利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手段不同:、两者权利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手段不同: 动产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手段是:占有和交付;动产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手段是:占有和交付; 不动产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手段是:登记和变更登记。不动产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手段是:登记和变更登记。3、受法律调整的手段不同:动产,私法;不动产,公法私法。、受法律调整的手段不同:动产,私法;不动产,公法私法。4、行使权利时所受限制不同:不动产权利行使受一定限制。、行使权利时所受限制不同:不动产权利行使受一定限制。(四)法定物权与意定物权

8、(四)法定物权与意定物权法定物权:以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物权,如:留置权法定物权:以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物权,如:留置权意定物权:以当事人的意志而发生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意定物权:以当事人的意志而发生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区别的意义:两者发生冲突时,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区别的意义:两者发生冲突时,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五)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五)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以物权变动是否须经登记为区分标准。如不动产、大型交通工具以物权变动是否须经登记为区分标准。如不动产、大型交通工具(六)本权与占有(六)本权与占有本权:即各种基本的物权,如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等。本权:即各种基

9、本的物权,如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等。占有:其本身是一种事实状态,而不问是否基于权利。占有:其本身是一种事实状态,而不问是否基于权利。两者的区别:逻辑起点不同:本权,从权利出发,基于本权的占两者的区别:逻辑起点不同:本权,从权利出发,基于本权的占有,是权利的效力所致;占有的逻辑起点是对事实状态的尊重,有,是权利的效力所致;占有的逻辑起点是对事实状态的尊重,从事实状态出发,可作权利推定。从事实状态出发,可作权利推定。第三节第三节 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一、动产与不动产一、动产与不动产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

10、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物。 二、主物与从物二、主物与从物 主物和从物是同属于一人所有的两个以上的在使用上主物和从物是同属于一人所有的两个以上的在使用上有关联的物,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物,起配合作用的是从物。有关联的物,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物,起配合作用的是从物。区分的意义:区分的意义: (1)在买卖中:在买卖中:交付主物,应当随同交付从物(交付主物,应当随同交付从物(物权法物权法第

11、第115条)。条)。 解除主物,解除的效力及于从物;解除从物不及于主物解除主物,解除的效力及于从物;解除从物不及于主物(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64条条)。 (2)在抵押中,从物应当随同主物抵押。在抵押中,从物应当随同主物抵押。 (3)在分割财产在分割财产(如分家析产如分家析产)时,从物随同主物分割。时,从物随同主物分割。三、原物与孳息三、原物与孳息 原物是指依自然属性或法律的规定,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原物是指依自然属性或法律的规定,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基于自然属性能产生收益的物。基于自然属性能产生收益的物。 孳息是原物产生之物。依自然属性产生的孳息称天然孳息,孳息是原物产生之物。依自然属性产生的孳息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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