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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海上保险法

上传者:2****5 2022-06-25 19:11:44上传 PPT文件 482.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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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习思考题复习思考题本章小结本章小结6 61 1 海上保险法和海上保险合同海上保险法和海上保险合同6 62 2 承保的风险与损失承保的风险与损失6 63 3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6 64 4 代位权与委付代位权与委付v一、海上保险法基本原则v 补偿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与近因原则共同构成了海上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v(一)补偿原则v “海上保险合同的本质在于它是补偿合同”,“补偿是海上保险合同的唯一目的” v 第一,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遭受了实际损失,“无损失,则无赔偿”;v 第二,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理想结果是,不使被保险

2、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盈利”,也不使保险人的赔偿低于被保险人的损失。v (二)最大诚信原则v 最大诚信(Utmost Good Faith)是一个古老的海上保险法原则。海上保险合同的本质“在于遵守最纯粹的诚信及正直” v 与一般商业合同不同的是,海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当秉持较高的行为标准,“不仅仅要远离恶意,而且还要在积极的意义上遵循最大诚信” v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以成文法的形式认可了这一原则,其第17条明确规定:“海上保险合同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之上,如果合同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另一方即可宣告合同无效。”v 我国法律中的一些特殊规则就充分彰显了最大诚信原则:v(1)被保险人的无限告

3、知义务;v(2)保险人的说明义务;v(3)海上保险中的保证制度;v(4)风险改变的通知义务;v(5)被保险人诚信索赔的义务等(三)保险利益原则v 保险利益是海上保险法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定义是:v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v v 保险利益概念的提出,根本目的是为了证明被保险人确因保险事故的发生遭受了实际损失。(四)近因原则v 海上保险法中近因原则(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的含义是:只有当承保危险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才需要对被保险人进行保险赔付。v 所谓“近因”是指对结果的产生最有效力的原因,而不能从

4、字面上理解为“时间上或空间上最近的原因” v 我国海商法的条文本身并没有使用“近因”这样的措辞,但是,承保风险与被保险人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承认的因果关系,是否系保险人要根据保险合同进行赔偿的原因,却是实践中无法回避的问题。v 知识扩充知识扩充:v 近因的确定并不是一个哲学问题,而本质上是一个常识(Common Sense)问题。根据英国判例,确定海上保险的近因可总结为如下八条具体规则:v 1近因是指在当时环境下处于优势地位的事由,其“不可避免”(inevitably)地导致损失发生 v 2如果保险标的的一部分损失是承保危险所造成的不可避免的结果,那么,关于该保险标的的扩大损失,同样应得到

5、保险赔付,只要扩大部分的损失是当时情境下自然发生的结果(a natural consequence),即使它在承保危险发生时并不是不可避免的 v 3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过失不影响上述两个结论,不管该过失是发生在危险发生之前,还是在危险作用期间,除非该过失本身被约定为除外事由。v 4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避免危险发生或减少危险后果的合理努力,也不影响规则1与规则2的适用,除非此类努力本身被约定为除外事由。v 5如果根据规则1得出承保危险是近因的结论,而该承保危险又是由某除外事由不可避免地导致产生的,则真正的近因应是该除外事由。v 6如果适用规则1得出有两个近因存在的结论,其中一个属于承保危险,而另外一

6、个属于除外事由,而且这两个原因是相互独立的,在不存在另外一个原因的情况下,每个原因自身也会导致损失的发生,那么,被保险人仅仅可索赔归因于承保危险所造成的那部分损失。v 7如果承保危险不可避免(inevitably)地导致了一项除外事由的发生,进而导致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则承保危险是近因。v 8损失如果是由被告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应其负责的人的不法行为(unlawful misconduct)所造成的,则损失不应得到保险人的赔付。v二、二、 海上保险合同海上保险合同v 按照我国按照我国海商法海商法的定义,海上保险的定义,海上保险合同是指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

7、受受保险事故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同。”v 所谓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所谓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陆上的事故。的发生于内河或陆上的事故。(一)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v 1、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赔偿合同(Contract of Indemnity) 赔偿原则v 2、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Contract upon Speculation)保险利益原则v 3、海上保险合同是一

8、种对人合同(Contract on Morality)诚实信用原则v 4、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附意合同(Contract of Adhension) 射幸合同v案情:丈夫(一审被告)的7万元奖金是单位的年终绩效奖金,只有完成工作任务才能拿到,丈夫在离婚诉讼提出之前拿到了该奖金。但法院将该笔奖金认定为具有射幸性质而未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v 问题:1、什么是射幸合同?v 2、年终绩效奖金是否具有射幸性质?v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具有射幸性质的财产是否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评析:v1、所谓“射幸”,即“侥幸”,是碰运气的意思。射幸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

9、合同。例如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的一种,在合同的有效期间,如发生保险标的的损失,则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的赔偿金额可能远远超出其所支出的保险费,反之,如果无损失发生,则被保险人只能付出保费而无任何收入。 v2、绩效奖金是取决于劳动者的实际工作表现,具有射幸的不确定因素 v3、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奖金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故问题关键不在于财产是否射幸性质,而在于取得财产时,是否仍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只要原告证明了被告已经在婚内取得了该财产,就可以纳入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知识扩充:v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10、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附意合同v 海上保险合同一般是由保险人事先印制好的,被保险人只能被动接受保险合同及其 条款 。v v 如果条款中存在可能引起争议的内容时,保险人应首先对这种争议负责。v v 我国保险法第 30 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案例评析v1、甲为823箱瓷器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事后因大批瓷器发生破裂而向乙提赔,乙认为,甲未将三种情况如实告知乙,违反了最大诚信原

11、则的如实告知义务而拒赔。三种情况是:一被保险人投保的823箱瓷器全部用纸箱包装;二大部分瓷器的表面因图案过多而润色并导致易碎;三该批瓷器是尾货,价格低廉。v2、被保证人保证,“船舶于1月10日从香港开往大连”,可船舶等到1月12日才从香港开出,并在途中遇到八级大风,主机失灵,鉴于危险,不得不雇用拖船拖至大连港。事后向保险公司提赔被保险 公司以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为由拒赔。被保险人辨称,虽然未按照保证日期开出,但损失确系船舶主机出现故障所致,所以损失与违反保证条款间无因果关系,保险人不可以拒赔。v3、某货轮船上的货物投保了平安险并附加战争险。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恶劣天气遭受部分损失,为减少损失,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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