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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违约类型及补救措施

上传者:2****5 2022-06-25 17:05:51上传 PPT文件 257.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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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第六章 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违约类型及补合同的违约类型及补救措施救措施第一节第一节 违约的类型违约的类型n 卖方的违约行为主要有不交货、不移交有关单据、延迟交货、交货与合同不符。n 买方的违约行为主要有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无理由拒收货物等。 n 尽管买卖双方违约行为的形式各异,但总离不开以下两种类型。一、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一、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n以违约行为造成后果造成后果的程度,可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两种。n根本违约根本违约(fundamental breach)是指一方当事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

2、,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受害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受害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利益到的利益。一、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一、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n公约第25条对构成根本违约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该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一、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一、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n因此,构成根本违约的条件是:n1、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即存在违反合同的事实,如卖方延迟交货、交货与合同不符、买方拒付

3、货款等;2、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害,并且这种损害是实质性的,实际上剥夺了受害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3、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没有理由不预见到会产生这种严重后果。n第第25条很抽象,不易实施,是基础性条款条很抽象,不易实施,是基础性条款一、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一、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n非根本违约非根本违约是除根本违约以外的其他违约行为,它是指一方当事人虽然违反了合同,但尚未严重影响到另一方当事人经济利益的实现,其大部分利益仍可以得到,未给对方造成实质性损害的情形。凡是违约行为后果没有构成根本违约的,都属于非根本违反合同的行为。n区分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具有重要

4、意义,一方面它直接关系到受损方可能采取何种补救措施;另一方面也是对违约方承担责任的限制。n根据公约,根本违约下,守约方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并有权同时要求损害赔偿或采取其他的补救措施;n如属非根本违约,则守约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而不能宣告合同无效。一、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一、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n公约吸收了英美法的有关规定。n英国:英国:货物买卖法n违反要件(breach of condition),受害方可撤销合同。n违反担保(breach of warranty),受害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不能撤销合同。一、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一、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n什么叫condition

5、?一般是指合同中的重要条件,但对于付款的时间,却不视作要件。凡属于次要的、从属的条件,则视为担保。n英国法所作的分类,非此即彼,即在“要件”与“担保”之间必择其一。这样过于机械,不合理。出现了“中间条款”(intermediate terms),这种条款既不是要件,也不是担保。一、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一、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n美国:美国:n采取了重大违约(material breach)和轻微违约(minor breach)。一、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一、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n重大违约:重大违约:是指由于一方的违约,而使另一方当事人的主要利益未得到满足,或使另一方当事人不能从该合同中取得主要利益

6、。受害方可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重大违约相当于英国的违反要件的法律后果。 n轻微违约轻微违约:是指一方的违约虽然使另一方遭到损害,但损害的程度是轻微的,对方仍然从该项合同中取得了主要利益。所以受害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能主张撤销合同。相当于英国的违反担保。一、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一、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n我国我国n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4)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经分析发现:n第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表述与公约“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在实质内涵上是一致的,尽管在具体的文字表

7、述上不同;n第二,两者都产生解除合同的后果。n因此,尽管我国合同法没有根本违约的概念,但却有其实质内容。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合同法上对根本违约的构成没有“违约人对违约后果具有预见性”这一主观要件要求。说明合同法在根本违约的判断标准上比公约更加宽松更加宽松。n至于我国合同法是否应该对现有根本违约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从而与公约保持一致呢?我认为,若从鼓励交易的角度出发,似乎应该使认定根本违约的标准更为严格,那么公约的立法取向是可资借鉴的。二、预期违约和实际(一般)违约二、预期违约和实际(一般)违约n(一)概念(一)概念n预期违约预期违约也叫先期违约,是公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是指在合同订立以后,

8、履行期到它是指在合同订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有其它情况显示他届时来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有其它情况显示他届时将不履行合同。这种表示可以用文字、言词来表将不履行合同。这种表示可以用文字、言词来表示,也可以用行为来表示。示,也可以用行为来表示。n 传统的合同法理论认为,违约就是对于合同义务的违反,在合同义务履行期到来之前,债务人并不负有实际给付义务。因而,违约的概念只有违约的概念只有发生在履行期届满时发生在履行期届满时才合乎逻辑。问题在于:如果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务人就已声明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法律应取何种态度?是固守传统让债权人坐等履行期届满后寻找实际违约的救济,还是规定

9、期前违约救济制度而使债权人免受更大的损失?英美判例法以衡平原则为指导,创立了预期违约制度,体现了合同法的价值关怀。n 不过,从早期预期违约的案例出现时起,就在法学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反对预期违约制度的主要理由在于:n(1)对违约方过于严酷,令其发现自己在有义务履行之前即负赔偿责任,促使其义务加速到来。(2)由于商品及服务的将来价格的波动性,适用该制度时,法院确定损害赔偿额十分困难,计算损害成为一种纯粹的推测和猜想。n(3)仅仅语言表达不能构成对未到期的履行义务的违反。n 但支持预期违约制度的理由更加明显更加充分:n(1)违约方的行为打破了对方的信心和安全感,造成了对方当事人即时的金钱损失,允许

10、即时诉讼有利于纠纷的及早解决和赔偿的及时支付。n(2)合同当事人不仅有权期待对方到期履行,而且有权期待对方在履行期届满之前不做出任何实质性地损害此种期待的行为。n(3)损失额计算的问题与在不履行的场合要求将来损失赔偿的计算,无实质性区别,而且在许多案件中审判的拖延排除了这一困难。n(4)该规则可以使损失最小化,有利于对受损方的保护。n 支持的理由实际上构成了支撑该制度的重要基础。二、预期违约和实际(一般)违约二、预期违约和实际(一般)违约n 预期违约是公约一项颇具特色的规定。它起源于英国普通法1853年的判例。n(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最早是在英国合

11、同法中确立的法律概念。在英国王座法院审理的Hochster v. DeLatour案中,原告与被告在1852年4月签订了被告雇佣原告为旅行随从的合同,约定于同年6月1日开始服务,持续3个月,并约定了报酬。5月11日,被告致函原告,断然拒绝履行合同。原告主张这一拒绝履行构成违约,因而于5月22日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认为“在被告拒绝履行该协议之后,原告有权考虑他是否解除他对该合同的未来履行义务,同时保留就合同被毁所致损失诉请赔偿的权利。因此,他有权谋求为另一雇主提供服务,从而使他有权以违约为由请求赔偿的损失得以减少,而不是消极等待和花费金钱去进行徒劳无益的准备。”这一案例的历史性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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